儿科安全教育——呕吐患儿就诊时医生注意事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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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科医疗纠纷案例剖析医疗注意事项,2019/4/23,2,医生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 结果预见义务:医师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医师要避免因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 有预见可能或避免结果的可能为前提,有预见可能却没有预见,有避免结果的可能却没有采取避免措施,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疏忽大意:违反了结果预见的义务 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对预见有损害的可能,但过高估计自我,违反了结果避免的义务。,南通大学 附属医院,2019/4/23,3,医生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现代侵权法中的概念,医生注意义务,是专家高度注意义

2、务,医生及辅助履行人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在期约或委托时,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南通大学 附属医院,2019/4/23,4,儿科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临床学科,儿科疾病的发生发展有其独特规律,诊断也有其特有的复杂性,这使儿科疾病具有误诊率高,误诊后果严重的特点。在实验室检查完善、大型检查设备先进的今天,误诊率仍然高达 30%,而对于一些疑难杂症的误诊率则更高。这就要求儿科医师不但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细致的观察力。,2019/4/23,5,医疗过错认定,2019/4/23,6,案

3、例1:鲍*生于1996年5月,以“发现心脏杂音10余年”为主诉于2007年11月12日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于2007年11月29日对患者鲍*行“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后出院。2008年1月15日鲍*以“左下肢疼痛3天”再次入院治疗,给予左下肢动脉造影置管溶栓等治疗,患者于2008年1月20日死亡。,南通大学 附属医院,2019/4/23,7,案例1:法院认为:新医一附院对鲍*在诊疗过程中两次住院病历中的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不完整。2007年11月12日“住院病人告知书”中被告知人签字为“鲍*”,2007年11月18日“手术室术前病人访视单”中患者签名为“鲍*”,入院证背面“病友及寄嘱:请

4、您确认姓名、性别、年龄等无错后,签名确认,签字:鲍*”,该三处“鲍*”的签名字迹不一致,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的规定,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结合本案综合情况,酌定新医一附院承担40%的责任。,南通大学 附属医院,2019/4/2

5、3,8,案例2:王*出生于2012年9月8日,为试管婴儿、早产儿。2012年9月27日因“胎龄28周,生活能力低下19天,伴腹胀” 至安徽省立医院治疗。2012年10月16日,该院对其行“剖腹探查术回肠末端造瘘术”,结合术后病理诊断为先天性巨结肠。2012年11月30日,王*转入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于2013年2月4日出院。2013年2月24日,王*因“咳嗽、鼻塞2天,吃奶差半天”再次至安徽省立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肺炎、败血症?营养不良、先天性巨结肠造瘘术后”, 2013年3月12日14时左右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时症状及体征为“吃奶好,体温正常,体重增长,生命体征平稳”等,出院医

6、嘱为“避免感染、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等。出院后,王*体温持续过高。经与安徽省立医院医护人员联系,王*回院治疗。2013年3月12日18时30分左右,王*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进行急救,后抢救无效死亡。,南通大学 附属医院,2019/4/23,9,案例2: 2013年3月14日,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对王*尸体进行解剖,解剖结论为:王*符合猝死,不排除电解质紊乱所致死亡可能。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1、依据病历记载信息,就治疗效果而言,患儿经临床治疗后病情平稳,出院医嘱记载建议赴上级医院诊治(肠造瘘术后),但患儿出院后到再次门诊就诊期间的病情及家属所述,鉴定人无法在病历基础上进行评价,

7、请法庭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评价。2、2013年2月24日至2013年3月12日住院期间,医院在患儿出院前未能复查痰细菌感染控制情况及胸片,不符合出院标准要求,故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且死后病理检查见患儿肺组织呈现部分膨胀不全,部分肺气肿及部分肺炎实变改变,表明其肺部病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从病理学检查结果提示符合肺组织病变所致肺功能衰竭、低氧血症及心功能衰竭所致死亡的特点。患儿营,2019/4/23,10,案例2:养不良、肝组织损害等因素,对其心肺功能衰竭所致死亡起到一定加重作用。因此,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鉴定人认为本案因果关系程度评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

8、患儿自身的发育特征及早产儿、试管婴儿、极低体重儿与正常足月儿的差异;(2)患儿消化系统方面的病变对其营养不良、肝功能损害具有明显影响,也是其体弱、病情治疗难度增大、易加重心肺功能衰竭的重要因素;(3)患儿自身肺功能发育程度以及病变对其肺功能影响,也是其生存难的重要影响因素;(4)医院在患儿出院标准上的过错;(5)本次鉴定对送检病理切片复阅所见。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结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次要因果关系范围。,2019/4/23,11,案例2:法院认为:王*在安徽省立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从法医学专业角度对安徽

9、省立医院的诊疗不足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说明。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以采信。鉴定意见认为安徽省立医院在对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王婉宁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次要因果关系范围。参照上述鉴定意见,该院确定安徽省立医院对损害后果承担35%的赔偿责任。,2019/4/23,12,案例3: 2014年5月28日,廖*(2012年9月出生)因发热两天,至钟山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查:t39,咽溃疡;诊断为口腔溃疡。血常规检查: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均升高;医方予核黄素磷酸钠、复方氨林巴比妥、头孢美唑、地塞米松、单磷酸阿糖腺苷等抗炎、退热

10、治疗。5月29日早晨廖*因呕吐半天急诊再次就诊,在输液中于5时45分因呼吸促,两肺呼吸音粗收入住院治疗。入院查t38.8,臀部见散在皮疹,后诊断为重症手足口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05分死亡。,南通大学 附属医院,2019/4/23,13,案例3: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一)医方门诊病历书写潦草,处置用药无记录,部分急诊病历时间记录不具体,违反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二)医方对患者治疗过程中检查不详细,也未及时行相关实验室检查,查找原因,明确诊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患者系幼儿(1岁7月),本身机体免疫功能发育不成熟,抵抗力较弱,病情严重,疾病演变迅速,对诊治增加

11、了难度,建议过错参与度1-20;(三)患儿入院后,依据送检资料,末发现钟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对廖*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不足之处。,南通大学 附属医院,2019/4/23,14,案例3:法院认为:钟山县人民医院在为廖*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涉及侵害原告的知情权,治疗过程中检查不详细,也未及时行相关实验室检查,查找原因,明确诊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这些过错与原告的死亡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钟山县人民医院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

12、任。鉴定机构建议过错参与度1-20,该院予以采信。廖*的死因主要是由于幼儿本身机体免疫功能发育不成熟,抵抗力较弱,病情严重,疾病演变迅速,对诊治增加了难度所致。根据鉴定意见及双方的陈述,该院认为,被告钟山县人民医院对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以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2019/4/23,15,案例4:患儿刘*,男,7月龄,因“咳嗽5天,发热1天”于2011年6月22日入住医方诊治。医方根据其病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情况,作出“急性喘息性支气管炎”的初步诊断。入院后给予患儿抗炎、雾化、平喘、退热及补液等治疗,患儿体温逐渐恢复正常,但咳嗽、咳痰较前严重,经加用阿奇霉素抗感染后,患儿咳嗽曾较前明显好

13、转。7月7日上午患儿高热不退,咳嗽、气喘进行性加重,呼吸浅快,考虑出现呼吸窘迫,经患儿家属同意后,转入PICU进一步治疗,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抗病毒、抗炎、维持内环境稳定等对症支持治疗;7月11日呼吸道病毒检测报告提示腺病毒(ADV)阳性,予输注丙球以及热毒清等治疗;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终因抢救无效,于7月11日23:00临床死亡。,2019/4/23,16,误诊原因:脑内血肿误诊为急性胃肠炎、消化道出血。,由于无明确头外伤史,已呕吐 3 d,查体囟门、眼眶稍凹陷,脱水症状掩盖了颅内高压病情,且伴黑便就诊,导致误诊。 该患儿新生儿期脐出血、贫血,曾输血治疗,似乎提示该患儿有明显的出血倾向,而这一

14、重要病史未引起足够重视也可能是导致误诊的重要原因。 脑内血肿最常见的原因是外伤、血液系统疾病、脑血管发育异常等,其病因可以是单一的,亦可由多种病因联合所致。由于出血部位、出血量不同,临床表现多样。儿童自发性脑内出血是指在无外伤的情况下,各种原因导致的动静脉或毛细血管自发性出血,抢救不及时病死率较高,其发病率为 2.52/10 万,病因与成年人明显不同,视情况而定会出现意识障碍、颅内高压表现、瞳孔变化、局部神经体征及生命体征变化。重症患儿易伴发消化道出血。 因此,完整的病史采集、仔细的体格检查、早期必要的辅助检查是减少误诊的重要环节。,2019/4/23,17,案例6:因“腰背部痛 3 d,头痛

15、 1 d,呕吐 1 次”入院,重症手足口病误诊为“无明显异常”。,2019/4/23,18,案情:男,3 岁,因“腰背部痛 3 d,头痛 1 d,呕吐 1 次” 入院。患儿近 3 d 腰背部痛,无发热,偶咳不剧,曾于院外就诊 2 d,院外检查“无明显异常”,未予特殊处理。因腰背部痛未缓解,并出现头痛,伴呕吐 1 次就诊。门诊查体发现血压升高为 120/80 mmHg,住院。否认传染病接触史。体格检查:体温 37.7 ,心率 90 次 /min,呼吸28 次 /min,血压 120/80 mmHg,精神可,神志清楚,全身皮肤无青紫,手足无皮疹。颈抵抗可疑,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口腔未见疱疹

16、及斑疹。心肺腹阴性。入院诊断:头痛原因待查(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给予抗感染治疗。入院当日 15:27 出现抽搐、呼吸困难,体温 38.4 ,考虑热性惊厥,给予脱水、降颅压等处理,并加强监护,次日体检发现手足红色疱疹,粪肠道病毒 71 型(EV71)/ 柯萨奇病毒A16 型(CA16)检查,EV71 阳性,诊断为重症手足口病,治疗8 d,痊愈出院。,2019/4/23,19,误诊原因:重症手足口病误诊为“无明显异常”。,以腰背部痛起病,无传染病接触史,早期手、足、口无疱疹,在院外就诊 2 d 未发现异常。后因腰背部痛不缓解,伴头痛、呕吐来就诊,检查发现患儿血压升高,收住院观察,住院观察过程中患儿症状、体征逐渐典型,最终通过病原学检查确诊为重症手足口病。 儿童高血压的标准尚不统一,儿科医师对儿童高血压重视程度不够,而且测量结果受较多外界因素影响,临床医师常忽视对 6 岁以下儿童的血压监测。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多发生于学龄前儿童,3 岁以下年龄组发病率最高。患儿和隐性感染者均为传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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