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课件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88280864 上传时间:2019-04-23 格式:PPT 页数:63 大小:6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课件(6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1 保险利益原则 2.2 最大诚信原则 2.3 人身保险合同的其他法律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掌握共同灾难、自杀、失踪、受益人谋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案例一 可保利益在何时必须存在,赵某于1996年5月22日为其公公瞿常秋(本人同意)投保10年期简身险15份,保额2055元,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孙子瞿润东,当时年仅8岁。1998年元月,赵某与被保险人的儿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经法院判决,瞿润东由其爸爸抚养。离婚后赵仍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保险费。1999年1月20日,被保险人因病身故

2、。赵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前夫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赵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瞿润东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谈谈你的看法。,2.1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在何时必须存在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二、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利益和同意原则)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

3、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处理,儿媳赵某与其公公具有赡养关系,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具有保险利益 。其公公同意投保。 有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婚姻发生变化,这份合同也有效。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受益人瞿润东。 瞿润东未成年怎样处理?,瞿润东未成年怎样处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受益人为未成年人,领取保险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

4、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 因此,保险金应由受益人的监护人代领,并将其保管至受益人成年。孩子由其父亲抚养,应该由其父亲代领。 此案最终结果:双方协商,由赵某代领保险金,以瞿润东名字存入银行,存单由赵某保管,待成年后交他使用。,三、可保利益金额的限制,(一)投保人对自身生命 法律上,保险金额没有限制。 实务中,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会限制保额。 依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需要和缴费能力限制保额。 有的保险公司对特殊人群限制保额。,某公司累计风险保额与年收入的倍数 单位(万元),某公司躯体残疾承保限额表,

5、三、可保利益金额的限制,(二)投保人对他人的生命 法律上,保险金额没有限制。 债权人为债务人购买寿险保单保险金额是以双方之间的债务数额为限。 合伙人之间购买寿险保单保险金额是依据企业所有者或合伙人的份额。 企业对其有重要影响的雇员购买寿险保单的保险金额可根据他们的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四、保险单受让人的可保利益,一份人寿保单能否转让给一个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没有任何保险利益的人? 一般认为,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人寿保险单是可以转让的。倘若所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把保险单转让给第三方。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6、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人寿保单转让的种类,1.绝对转让。是把保险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 如把人寿保险单捐赠给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 夫妻离婚后变更投保人 2.抵押转让。大多数人寿保险单转让是抵押转让,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2.3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的内容,它包括: 告知 保证:是保证所作的陈述是正确的。 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告知:口头或书面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和自身

7、情况向保险人作如实告知。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风险发生变化,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费率和其他影响投保人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情况如实告知。 我国采取有限告知。,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如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指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主张这一权利。 保险法16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8、不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不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9、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131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10、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

11、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166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174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分析二,【案情简介】2001年11月23日,王克年在宜昌泰康人寿公司给丈夫屈海清投保了世纪长乐终身死亡分红保

12、险,受益人为其子屈宝华,保险金额为30000元,王克年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标准保费1480.20元。投保单由业务员卢玉萍代填写,由于被保险人不在,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了字。在“业务员报告书”栏中,业务员填写该投保计划是自己为投保人设计并且熟悉投保人有10年之久,投保人没有智力障碍。最后在业务员声明中,业务员对“所投保险中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事项确经本人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之并签名”认可并签名。宜昌泰康人寿公司2001年11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2002年10月4日,被保险人屈海清因疾病死亡,王克年当日将此事电话通知了宜昌泰康人寿公司, 2002年10月9日提请理赔。 你

13、如何处理本案?,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而要求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王克年和屈宝华根据该合同应该得到的信赖利益的损失30000元的保险金。,2.3 人身保险合同的其他法

14、律原则,一、推定原则的应用 共同灾难推定 自杀推定 失踪后的死亡推定,共同灾难,共同灾难:指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意外事故死亡。 共同灾难推定法律原则 我国保险法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自杀推定的法律规定,保险法第44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意外的自伤不是自杀。当确定是由于自杀身

15、亡还是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时有疑难时,一般都推定不是自杀。,失踪后的死亡推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要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来计算四年的时间。,二、受益人谋害被保险人,第四十三条 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在过失杀人情况下,可以领取保险人。,三、被保险人因犯罪而被判处以死刑,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16、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例讨论,案例一 离婚后人身保单如何处理,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王女士2009年6月份结婚。2009年8月,王女士为张先生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指定受益人为王女士;2011年3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2011年5月20日,张先生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张先生的家人持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证明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你如何处理本案。,分析,尽管事故发生时已解除夫妻关系,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按时缴费,保险人应当履行合同责任。因为受益人没有变更,保险公司只能向指定受益人王女士给付保险金。 最后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保险金由王女士申请,王女士同意将保险金的50%转让给张先生的家人。,案例二 保险合同何时生效,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书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