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刑法2犯罪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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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律 基 础,主讲:林瑞青 副教授,第十二讲 刑法2: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特征 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三、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自然人是主要而常见的

2、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其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故意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第二节 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某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它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被侵害的社会关系越是重要,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二、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大多数犯罪行为都通过直接作用于一定的人或物,进而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犯罪客体,三

3、、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必备构成要件。如刑法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否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大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第二节 犯罪客体,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一、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从形式上看,各种具体犯

4、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以上客观要素的各种组合,二、危害行为 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特征: 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是法律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如精神病患者在精神完全失常时的伤人行为,虽造成了危害后果,但它不是这里的危害行为,不能让其负担刑事责任。(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如消防队员在赶往救火的途中,突然遇到泥石流,赶往救火地点的公路被毁,无法抵达救火现场。消防队员不救火的行为就不是这里的危害行为,而是不可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如正当防卫,第

5、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1. 作为 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是积极的身体活动 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刑法中有绝大多数犯罪,都以作为形式实施,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2. 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 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三、危害结果 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6、,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特征: 因果性:指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 侵害性:危害结果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 客观性:危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是现实存在,具有现实性 多样性:危害结果外观上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第四节 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应具备以下要素: (一)犯罪主体归根结底只能是自然人与单位 (二)犯罪主体须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和智力发展正常的人

7、,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无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及智力低下的人属完全无责任能力人 限制责任能力: 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四节 犯罪主体,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及阶段划分 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即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8、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即使应负刑事责任,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节 犯罪主体,三、精神障碍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节 犯罪主体,第四节 犯罪

9、主体,三、生理缺陷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单位犯罪主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罪过心理态度故意、过失以及动机和目的 一、犯罪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

10、度,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1. 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成立条件: 没有预见 应当预见 应预见而没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即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2. 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第一,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三、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

11、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指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第六节 犯罪形态,一、犯罪既遂 指行为人在犯罪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齐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至于是否达到目的在所不问,二、犯罪预备 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特征: 1.主观上是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 对于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第六节 犯罪形态,第六节 犯罪形态,三、犯罪未遂 指行为人已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12、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齐备,不是说没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六节 犯罪形态,四、犯罪中止 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案例分析,胡某,27岁,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强。一日,胡某带小强到一座桥上玩,胡某提着小强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处,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强边喊“害怕”

13、边挣扎,胡某手一滑,小强掉入河中,胡某急忙去救。小强已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胡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 C,案例分析,张某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伟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 C,案例分析,某甲是一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

14、则某甲( )。 A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 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 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 D,案例分析,姜某于某晚深夜蒙面持刀抢劫某妇女的钱包(内有人民币约600多元、信用卡一张、身份证一个)。回家之后,查看身份证时,发现被害人竟是自己的邻居,于时第二天遂将钱包归还被害人,并声称自己是开玩笑。从犯罪构成的观点来看,姜某的行为是( ) A 犯罪未遂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 可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 C,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经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丁。甲提供了匕首 一把、猎枪一支,届 时甲因腹部疼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 器将丁杀害。此案中,甲的行为应 定为( )。 A.杀人预备 B.杀人未遂 C.杀人既遂 D.杀人中止 答案 C,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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