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5经济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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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兴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吸引外国民间投资兴办的企业,民间投资是指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投资。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

2、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 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使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 (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4)应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应承担中国法律、

3、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场地使用权出资 4、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二)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涉及到不同出资者的经营管理控制权,一般情况,出资比例越大,经营管理控制权也越大,同时也涉及到国家允许外资参与本国经济的程度。因此,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都加以限制。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

4、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三)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 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做出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 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 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 1 000万美元以下(含1 00

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1 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一,二,三,四,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及争议的解决,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

6、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概 念,(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合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业。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特 征,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

7、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额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核准。其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之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已经落实,并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情况下,可由国务院对外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

8、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中方合营者呈报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各方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草本。 (3)由中方合营者向审批机关呈报设立合营企业的有关文件。 (4)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 根据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9、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 /10 ;投资总额在300 1 000万美元(含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 / 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 000 3 000万美元(含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 / 5 ,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 / 3 ,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

10、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的职责主要有: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的授权范

11、围内,代表合营企业对外进行各项经营业务;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一)生产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在其合同规定和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1 生产计划权 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所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计划管理部门,不得对合营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 2 物资采购权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3 销售产品权 国家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对于合营企业生产的我

12、国急需的或者我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二)财务会计管理 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设副总会计师。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报告。,第二节 中外合

13、资经营企业法,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三)劳动用工管理 合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自主权,同时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集体签订,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以由合营企业同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聘和辞退;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及争议的解决,(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各方

14、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企业的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可以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及争议的解决,(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 (1)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确定的合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合营期限,则合营企业终止。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企业无力继续经营,则合营企业

15、可以宣布终止。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已经出现。,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及争议的解决,(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如果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合营各方可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我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6、合营各方事前及事后均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中国的法院起诉。 合营企业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之间的经济纠纷,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营企业与中国经济管理部门发生的争议,或要求中国行政管理部门解决或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二,三,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与分配方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及争议的解决,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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