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企业所得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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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4/22,第八章,1,第八章-1 企业所得税会计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要求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全面掌握应税收入形式、总额及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重点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2019/4/22,第八章,2,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人 是自然人的企业除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 统称“企

2、业”),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人是 自然人的企业除外。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企业。 (记住) 企业分类:采用“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的双重标准分 类,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注意: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产等实施实质 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019/4/22,第八章,3,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2019/4/22,第八章,

3、4,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据外国 (地区) 法 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2019/4/22,第八章,5,三、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4、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支付,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2019/4/22,第八章,6,2.指定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

5、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4)其他规定情形,2019/4/22,第八章,7,3.扣缴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 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 得税报告表。 4.纳税人也可以自行申报纳税 若纳税人提出自行履行纳税义务的,且扣缴义务人因 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核准,可按税法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缴纳税款。,2019/4/22,第八章,8,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 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

6、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 其他所得,2019/4/22,第八章,9,(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

7、的财产等。,2019/4/22,第八章,10,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 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正常)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 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基于收入来源管 辖权进行征税的原则,其适用税率为20%。,2019/4/22,第八章,11,(二)优惠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 具备建账核算其应税所得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8、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加权平均。,2019/4/22,第八章,12,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4/22,第八章,13,六、企业所得税的

9、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就是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收入。它是在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再予确认和计量的收入。 (一)应税收入及其确认、计量 1.应税收入的形式和内容 企业以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和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应税收入总额。 注意: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2019/4/22,第八章,14,应税收入总额的具体内容包括: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销售货物收入。

10、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仓储租赁、邮电通信、文化体育、餐饮住宿、咨询经纪、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承包收入为应税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能直接从收入中抵扣。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2019/4/22,第八章,15,(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收入。除国务院

11、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019/4/22,第八章,16,(7)特许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

12、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2019/4/22,第八章,17,2.应税收入确认、计量的原则和条件 所得税会计对应税收入的确认,一般也遵循财务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

13、保留通常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019/4/22,第八章,18,(二)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019/4/22,第八章,19,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 主要应遵循以下确认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与财务会计相同。 2.合法性原则:这里的“法”是指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

14、补充) 3.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4.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 是确定的。,2019/4/22,第八章,20,(二)税前扣除项目 凡未超过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财务会计实际确认计量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销售(营业)成本。 2.期间费用: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及附加: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不含已计入“管理费用

15、”账户的税金。 4.资产损失。 5.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支出。,2019/4/22,第八章,21,(三)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 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金额 (准予扣除的金额)扣除。,2019/4/22,第八章,22,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 重要 必须记住 1.工薪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合理工薪”的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

16、薪金总和。 若属国有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9/4/22,第八章,23,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9/4/22,第八章,24,3.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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