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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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 第七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65,2,本章主要内容有:,一、公司的特征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大特征。,65,3,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以 所 有 权 换 股 东 权,

2、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 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65,4,二、公司的法律人格,1.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

3、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65,5,(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65,6,甲,乙,丙,实际控制

4、人 控股股东,80%,70%,4.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责任只能追究一次。因此,当债权人已经提出此类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65,7,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举例】甲公司对外与乙公司进行联营,在联营合同中约定,公司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5、带责任。这种投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公司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65,8,(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3】,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

6、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65,9,(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3】,【考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65,10,练一练,3.借款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

7、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65,11,(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3】,三、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自身的其他财产相隔离。 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5,12,刺破公司的面纱,徐工机械公司因

8、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以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为由,要求他们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基于事实,认定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确实存在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 (1)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 (2)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3)三个公司财务混

9、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65,13,案例题,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法院因此判决: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

10、础。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5,14,(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6】 1.在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相关考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1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5,15,四、股东权保护,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5,16,(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6】,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名义

12、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考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65,17,

13、(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6】,【考题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65,18,练一练,5.原股东转让股权后,由于种种原因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名称未及时在

14、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此时原股东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也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 6.如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65,19,(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6】,1.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 2.股东权利的分类,65,20,(二)股东权利,(1) 表决权 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事项的决议按简单多数通过

15、为原则,特别事项的决议按绝对多数通过为原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65,21,3.股东权利的内容,(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法律禁止股东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后从公司抽逃投入资产,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 (4)知情权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16、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5,22,3.股东权利的内容,【考题多选题】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有( )。 A.股东会会议记录 B.财务会计报告 C.公司会计账簿 D.公司章程,65,23,练一练,(5)建议和质询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6)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股利分配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临时提案权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有异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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