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管理课件---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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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具体要求及 注意事项,锡林郭勒盟草原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草原征占用管理是草原执法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也是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当前在全区草 原执法工作中开垦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野生植物采 集收购等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只有征占用草原 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换句话说,对于农牧民一些 活动的管理已经趋于规范,对于征占用企业的管理还有待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因此,充分掌握和运用征占用草原有关法 律法规,对于今后我们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草原征占用管理工 作很重要。,引言,引言,注:共76起,2814.92876公顷。,2007-201

2、2年全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情况,引言,注:开展工作的盟市有呼伦贝尔、赤峰、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海市。从2013年开始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已经开始开展了征占用草原工作。,2007-2012年各盟市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情况,主要内容,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法律法规规定 征占用草原申报材料 征占用草原申报程序,一,二,三,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一,主要依据,国家,地方,法 律,部委规章,政策文件,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政府规章,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38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 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 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

3、民政 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 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 地审批手续。”,征用草原规定,一,第40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 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 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 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 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临时占用草原规定,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一,一、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第41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

4、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规定,第50条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 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 办理有关手续。”,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规定,一,第52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 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一,(二)规章规定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办法

5、使用范围、审核权限、申报材料、审核 程序、审核期限、现场查验要求、颁发许可证书等内容, 共22条。,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注:2013年农业部下发文件,将服务设施70公顷以 上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一,征用,超过70公顷农业部审核,超过70公顷农业部审批,服务设施,70公顷及其以下省级人民 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70公顷及其以下由省级以 下依据确定的权限审批,简政 放权,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三)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第26、27、40条有相关规定。 第27条规定:“在草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10亩以下的,由旗县

6、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是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料的设施,直接为草原 保护和畜牧 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科研、实验、示范基地,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注意事项:在办理手续时严格按照规定套用办理,不能超出范围。或者借服务设施名义其 他建永久性建筑物。,一,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第17、18、19条有相关的规定。 第19条:“在基本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

7、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临时占用基本草原不足2公顷,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公顷以上不足30公顷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是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注意事项:已经划定基本草原的旗县,2公顷以上不足30公顷(450亩)的, 不受管理条例规定的500亩限制,但是没有划定基本草原的 旗县应严格按照管理条例500亩规定办理手续。,一,(四)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31、34、35、36、37、38条等条款有相关规定。 第38条规定;“临时占用草原不足30亩的,由 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

8、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 草原30亩以上不足500亩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 的是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00亩以 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一,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注意事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在草 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 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的, 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在基本草 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 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临时占用基本草原不足2公顷,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公顷以

9、上不 足30公顷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没有划定基本草原的旗县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 产资源等作业活动的申请可以直接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已经划定基本草原的应当按照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规 定的权限办理。,一,(五)政策文件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 审核及现场查验规范(试行)(农草(办) 发200970号) 主要内容:申报材料、审核程序、审核期限、现场 查验要求等内容,共22条。 规范主要是征用草原申请项目面积超过70公顷 时,上报农业部审核时需要注意的一些

10、要求。,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一,面积超过70公 顷以上项目需 提供的材料,征占用草原的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草原自然保护区的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的意见地方 省级草原自然保护区的提交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 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6号)2007年11月28日下发 文件规定:“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 草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要进一步完善征占用草原审核审 批程序,实行预审制度,项目建设

11、单位开展前期 工作时,涉及征占用草原的,要向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项目使用草原预审申请。未经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 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核,项目预审,目前只有少部分水利建设项目预审时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过预审申请,目前大部分征用草原的项目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直接由国土部门审批,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内政发20128号) 2012年1月20日下发 主要内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 围、使用、比例、标准等。,一,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内蒙古自治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征占用草原审核审

12、批程序的 通知(内农牧草发200962号),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一,主要内容,征用使用草原审核程序,临时占用草原审批程序,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 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 工程设施的规定,注:初审意见和复审意见由草原监督管理局提出 现场查验由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组织,不需要 形成查验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 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11327号) 主要内容:征占用草原的申报程序。,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一,注:初审意见和复审意见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农牧业厅责成草原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查验 并形成查验报告。,上报的材料局务会讨论研究后报农牧业厅,内蒙古自

13、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 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1356号),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一,主要内容,已经开工的先查 处后补办手续,严禁未征先占草原,2013年后实施的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草原征占用跟 踪督查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13310号),征占用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一,下发背景,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督检查,农牧业厅草原执法专项检查,对全区草原征占用摸底调查,不完全统计全区共有1074个 企业未经审核施工,而且大 部分已经取得国土部门审批,主要内容,2012年前实 施的项目已经 国土审批的,2012年底前 实施的没有审 核也没有国土 审批的,2013年以后实 施的

14、必须先办手 续手续,不 再 补 办 手 续,依符 法合 查条 处件 办,未查 办处 理移 的交,补偿纠纷转交批准部门,超出面积监管查处,征占用草原申报材料,二,(一)申报材料 1、 (3份原件),封面,不填写,填写全称并盖章,填写,填写,填写,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征占用草原申报材料,二,主要内容,填写立项文件里 标题的主要部分,少:都填 多:象征性填写 后符其他人名,项目名称,草原承包经营者,证书编号,少:都填 多:象征性填写 后符其他人编号,草原承包经 营者意见,草原所有者或 使用者已经意见,补偿及征用费用,少:签字或盖章 多:象征性填 写后符签字表,少:签字或盖章 多:象征性签字 或盖

15、章后符其嘎 查或农牧业局签 字盖章,和:填在草地补 偿栏 分:各填,注意事项,征占用草原申报材料及程序,二,现场查验意见,现场查验意见与 草原征占用现场 查验表里填写 的现场查验意见 栏一致,审查机构意见,审核审批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不填写,2. (3份复印件) 主要是以发改、经信、交通、商务、水利等部门为主。 3、 (3份原印件),征占用草原申报材料及程序,项目批准文件,草原权属证明材料,集体所有的草原,国有草原,嘎查或村委会,旗县政府或农牧业局,二,4、 (3份复印件)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 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农地价格 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价 的实质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补偿协议的签订方式 政府与嘎查、政府与牧民、企业与嘎查、企业与牧民、国土部门与牧民、其他。,征占用草原申报材料及程序,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补偿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25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 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143号,建议使用,二,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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