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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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目 录,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九江学院会计学院,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九江学院会计学院,立 法,目的,加强征管,规范行为保障国 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经济 和社会发 展,税务机关征收 ,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目的,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三、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 义务 (

2、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 义务,九江学院会计学院,1. 义 务 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注意:区别,九江学院会计学院,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权利,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义务 (1)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

3、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3)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九江学院会计学院,第二节 税务管理,内 容,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三、纳税申报,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一、税务登记管理,1. 设 立 登 记,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2.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4、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九江学院会计学院,2. 变 更 登 记,1.要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3.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九江学院会计学院,3. 停 业 、 复 业 登 记,1.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 纳税人应

6、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九江学院会计学院,4. 注 销 登 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九江学院会计学院,5. 外 出 经 营 报 验 登 记,1. 税务机关按

7、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3.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二、账簿、凭证管理,(一)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日内设置。 (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8、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五)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合法、真实、完整,应保存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

9、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三、纳税申报,(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四

10、)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九江学院会计学院,第三节 税款征收,一、 税 款 征 收 方 式,(一)查账征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方式。适用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查定征收: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适用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够健全、但能可靠控制原材料或销售额的纳税人。 (三)查验征收: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

11、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经营时间、地点不固定的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等纳税人。 (四)定期定额征收: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个体经营者,通过典型调查,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九江学院会计学院,第三节 税款征收,二、 税 款 征 收 制 度,(一)税务机关法征收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三)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在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

12、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六)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九江学院会计学院,第三节 税款征收,二、 税 款 征 收 制 度,(七)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八)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

13、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法退还。 (九)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九江学院会计学院,第四节 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一、税务检

14、查形式,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二、税务检查的职责,职责,税务机关权利: 1.有权检查涉税相关资料,并可通过询问或实地查验等方式掌握纳税人经营、纳税情况 2. 掌握确凿证据后可实施税收保全。 3.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并可调查涉嫌人员银行账户,税务义务: 1.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2.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九江学院会计学院,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

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江学院会计学院,第五节 法律责任,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江学院会计学院,第五节 法律责任,四、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已扣、已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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