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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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第一节 概述 税收征管法适用范围悉 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由财政部门征收或由海关代征的税种,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二、账簿、凭证管理(重点) (一) 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原则规定) 从

2、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一般规定)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特殊规定),(二)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备案制度。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

3、,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四)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二)延期申报管理 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延期申报属于纳税申报范畴,核准机关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2)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必须在纳税期内预缴税款。 (3)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正式申报。,第三节 税款征收(重点) 一、税款征收原则 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里所说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

4、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如对破产企业,法律规定破产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生活保障费等优先于税款。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账征收(常态)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个体户,又称为核定

5、征收),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付给手续费。,(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指: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万分之五。,(四)减免税收制度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

6、送有关资料。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6.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不同于核定征收方式,行政确认行为) 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未按照规定的

7、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2.税收调整制度:(只有关联交易条款)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下列关系之一: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税收调整方法: 按

8、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调整期限: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掌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

9、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计算机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检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二、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掌握) (一)偷税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

10、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掌握) (一)偷税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逃避缴纳税款罪(2009刑法) 原为偷税罪,新罪名更人性化且符合实际

11、,纳税人口袋里的钱是自己的,不是偷来的,纳税义务源于国家机器的法定,因此,逃避缴纳税款罪更切合实际。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逃避缴纳税款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规模的肯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新罪名更人性化且符合实际,纳税人“偷税所得”不是偷来的,纳税义务源于法定,因此,逃避税款罪更切合实际

12、。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初犯);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行政处罚替代,税务处理先行) “补缴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初犯免责机制。,今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纳税人也至关重要。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与两次以上处罚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那些因为对税法理解的不同,那些因为不懂政策但如实记账如实申报的,那些因为账务处理疏忽而遗漏税款的,等等,纳攘人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争取不被行政处罚。,(二)骗税、抗税、欠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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