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介绍-王惠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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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修订介绍,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王惠珊,修订背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日 卫生部与原国家教委联合颁布,修订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必须相适应,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母婴保健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修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修订背景,2003

2、年7月,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进行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为修订管理办法提供了依据。,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保健室的配备比例低:全国仅47.5%的园设立了保健室 保健人员配备不足 :58.5%的托幼机构配备了保健医 要求: 1名保健医/100-150名儿童 现状: 1名保健医/208名儿童,存在的主要问题,专职的保健医: 57.5% 中等卫生学校以上程度保健医: 43.1% 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保健医: 33.2%,存在的主要问题,儿童和工作人员体检制度落实情况: 儿童入园体检率 67.0% 儿童定期体检率 83.6% 工作人员体检率 82.6% 离园3个月以上儿童回园体检率 61.8% 儿童入

3、园查验预防接种证 64.4%,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托幼机构设施条件差 部分托幼机构存在安全隐患,修订过程,由卫生部组织相关领域人员讨论和修改管理办法,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征求全国卫生厅(局)及教育部的意见,2004 2005年,2009年 7月,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9年 7月,条理一般 可操作性一般,条数,逻辑,条理更加清晰 可操作性更强,原办法,新修订的,19条,26条,修订内容,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目 的,第一条,适用范围,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 (简称托幼机构)。,第二条,基本方针,保教结合 预防为主,第三条,与

4、原办法的差别,突出强调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工作方针,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 贯彻保教结合的方 针,认真做好卫生 保健工作,并将其 作为园所评估的重 要指标。,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 保教结合、预防为主 的方针,认真做好 卫生保健工作。,不同部门职责,第四条,第五条,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餐饮方面,第六条,修订说明,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县级

5、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进一步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卫生要求,第七条,第八条,考 核,修订依据,从保护儿童健康角度出发,将卫生保健状况合格作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的前置条件,以保证托幼机构在收托儿童之前其卫生保健工作符合有关标准,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另外,在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中进一步强化卫生保健工作,保障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第一责任人,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明确了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人,保健室或卫生室要求,第十条,修订说明,删除原办法第七条“设置隔离室”

6、的规定 修订依据 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结果。结果提示:29.3%的托幼机构设置隔离室,其中61.6%的托幼机构的隔离室全年一天都未使用过。在使用隔离室的托幼机构中,使用天数仅18天/年。 另外,也依据了近几年托幼机构儿童患病后的处理现状。一般儿童患病后,即通知父母或监护人迅速接走就医。,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一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高中以上学历 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 掌握基本技能,修订说明,明确了托幼机构内的三类卫生保健人员为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并对人员任职资格提出了要求,以保证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人员配备比例,按照收托

7、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二条,修订依据,2003年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结果显示:目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现状为208:1。 教育部建议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应不低于原管理办法的要求。参考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综合考虑后确定将配备比例调整为每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保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正常开展。,人员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

8、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十三条,修订说明,第一款:强调应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纳入日常工作,以保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队伍的稳定和保健工作质量。 第二款: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承担本园工作人员卫生保健知识普及的工作。,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第十四条,修订说明,由于传染性疾病主要通过公共场所或日常生活中的密切接触得以传播,常在幼儿园、学校等集体生活的人群中流行,儿童免疫力较成人低,缺乏预防意识,往往是易感人群之一。因此,患有各种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三,附件四,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

9、工作。,第十五条,修订说明 这个要求将对托幼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逐一规范,便于托幼机构严格执行各项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10、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修订说明,其中将“完成计划免疫工作”修订为“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是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免疫接种由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

11、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完成。托幼机构只负责查验是否接种。 增加了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传染病管理,第十六条,1,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2,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3,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强调了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传染病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儿童健康体检,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儿童离开

12、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第十七条,附件一,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二,儿童健康体检,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所)。,第十八条,修订说明,对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在园罹患传染病、离园3个月以上等情况下的健康要求作了明确阐述,以确保儿童健康和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罚 则,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违规

13、情形,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无证处罚,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失职处罚,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机构,小学附设学前班 单独设立的学前班,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表 彰,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二十五条,开始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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