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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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股东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点: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2)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4)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经济组织,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概述,1.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为划分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

2、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人资两合性 ; 组织运营的封闭性 ;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 设立程序的简便性。,(二)公司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具有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组织的资合性、筹资与经营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性等特征。,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划分标准

3、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3.公司的控制关系为划分标准 母公司与子公司。 4、公司的组织系统为划分标准 总公司和分公司。 5、公司的国籍为划分标准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一)公司法的含义及其发展 (二)公司法的特征 (1)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2) 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 (3) 公司法的内容中强制性规范较多 (4) 公司法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法律,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三、公司的设立登记,(一)公司设立登记的管辖及登记事项p79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其他公司或者企业的标志性固定称谓。 (1)公司在登记机关的管辖区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或企业的名称相

4、同或者近似。 (2)公司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3)公司的商号禁止出现法定的内容和文字。,(二)公司的设立登记的程序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设立登记 分公司登记,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5、。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1)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2)出资期限,(3)不按照规定出资的责任,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分析讨论: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

6、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业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1.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以后由董事会负责,主持人的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的董事进行推选一名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4.股东会的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决议: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须

7、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对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6项)。,返回,1.董事会的职权 2.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4.执行董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 5.经理:可以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返回,1.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或监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2.监事会的组成与监事的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

8、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1)积极条件:立法没有规定,公司决定。 (2)消极条件:什么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

9、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相对不能为的行为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绝对不能为的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将

10、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A股东:25%,B股东:25%,C股东:25%,D股东:25%,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对外转让的,必须购买其股权。,E,股权出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局,转让的一般规则和手续 (1)自由转让:股东之间内部转让(约定限制主义)。 (2)限制非自由转让: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通知日起20日内有优先购买权,过期不

11、行使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三种情况下股东可以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

1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股东的唯一性; 资本的单一性; 责任的有限性。,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 (2)股东投资的特别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身份公示要求。 (4)强制审计要求,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13、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 (2)董事会的特殊规定; (3)监事会的特殊规定; (4)国有独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任制度。,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20%),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和法定组织机构,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二、股份

14、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业务机构,(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公司的权力机构 ,11项法定职权。 2.股东大会的会议类型 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是依法每年召开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的;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的;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的;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5)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3.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15、4.股东大会的决议 (1)表决方式: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 (2)决议规则:股东大会的决议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 普通决议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为有效。 特别决议 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效。具体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也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返回,1.董事会的职权 2.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期 董事会由5至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并不必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

16、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决议,董事会,返回,1.监事会的职权 2.监事会的组成与监事的任期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与责任和有限公司相同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会,第四节 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一、股份的概念与特征 (一)股份与股票 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组成部分和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单位,其表现形式为股票。 (1)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 (2)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 (3)股份的证券性。,(二)股份的发行:分为新设发行和新股发行 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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