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工程施工企业全程造价控制7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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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企业全程造价控制,二一五年十一月 启安建设,目 录,一、施工企业投标技巧及注意事项; 二、工程实施中变更、签证、索赔的技巧; 三、工程结算相关要点及造价控制技巧; 四、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介绍。,一、招投标阶段,招投标阶段的相关法律规定,施工企业投标技巧及注意事项,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

2、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 二、投标人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三、投标人澄清时的技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 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四、标前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 性内容进行谈判。,施工企业投标技巧及注意事项,五、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

3、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 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如何确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述,1.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4、,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费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在工程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工程量清单的主要作用,为投标人的投标竞争提供了一个平等和共同的基础,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是建设工程付款和结算的依据,是调整工程量、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1.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征,特征: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 1、通用计价规则: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统一的工程量计量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 2、统一消耗量:由

5、政府发布统一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指导标准,为企业提供一个社会平均尺度,避免企业盲目或随意大幅度减少或扩大消耗量,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3、企业自主报价:将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工、料、机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全面放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价格。投标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专长、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水平等,制定企业自己的报价定额,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述,2.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地位与适用,2012年12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67号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并明确规定了相关强制性条

6、文必须严格执行。,而非强制性条文的效力没有说明,本人认为只要双方没有约定排除适用 、就要适予以用。在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非强制性条文可以修改适用。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7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证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4条“强制性

7、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42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第1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条索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述,本次研讨会上,谢洪学理事长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8、范的法律地位做出了阐述,其观点与本人观点完全一致。,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上述规定与16号令冲突,应执行清单计价规范之规定。 2014年2月1日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非强制性条文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9、;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因条文效力的不同,在实务中应当全部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文,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费,3.1.5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总局于2012年2月14日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费用参与市场竞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文,建设部办公厅89号文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的内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文,规费和税金是不可竞争费,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规费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 2、税金:包含

1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 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 2%。 以上费用折算成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税金费率为: 市区:3%(1+7%+3%+2%)/1-3%(1+7%+3%+2%)=3.48%(3.477%) 县镇:3%(1+5%+3%+2%)/1-3%(1+5%+3%+2%)=3.41%(3.4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文,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2

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本条强化了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与港式清单完全相反。若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冲突时,应以清单条文为准。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清单的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法律实务之典型错误: 招标文件规定“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以图纸为准”。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

13、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等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文,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规定编制,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08清单对通用措施项目作出了列举,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文,招标文件、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的约定,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本条规定了工

14、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双方应对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 为规避风险,发包人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等之类的表述和要求。,法律实务: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文,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风险负担方式,1.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合同法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即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

16、关强制性条文,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风险负担方式,2.发包人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 9.3.2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文,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风险负担方式,3.合同可约定承发包共担的风险: 工程量偏差风险。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物价变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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