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对比 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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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对比 及管理要求分析,讲授人:孙健 电话:18953105083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历下国税局纳税人学堂 山东齐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03月,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新旧政策对比及管理分析,一、政策修改的背景及适用的主要文件,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及 新旧政策的对比分析,三、总结,一、政策修改的背景及适用的主要文件,1、政策修改的背景,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该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

2、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在此背景下,财税2015119号在规范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政策基本取向是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在管理上,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1)企业所得税法,2、主要政策依据,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3、(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 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该文件目前已废止,但2015年加计扣除工作仍要按该文件的规定执行。,(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

4、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以下简称:119号,该文件目前已废止,但2015年加计扣除工作仍要按该文件的规定执行。,该文件自2016年开始执行,从2016年1月开始就应该按照 新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和财务核算。,2、主要政策依据,(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该文件自2016年开始执行,从2016年1月开始就应该按照新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和财务核算。,119号文与97号公告的关系:97号公告的制定依据之一为119号文,97号和119号的原则和精神是一致的,97号是11

5、9号的细化,使加计扣除工作更细化、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2、主要政策依据,3、新旧政策的衔接,2015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按116号和70号文的规定扣除;自2016年及以后年度从管理上和核算上岸119号和97公告的规定执行。,4、2015年汇缴期,最关键的时期,2016年前5个月是一个过渡期,即要按照老政策准备备案材料,又要按照新政策进行账务的设置及核算工作。,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的对比分析,1、研发活动的定义及扣除范围的变化,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研发活动的定义及扣除范围的变化,(1)119号,研发活动的定义: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

6、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与116号文件相比,删掉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强调了“系统性”。,(2)扣除范围的变化第一大变化:扩围 116号文第4条:要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 119文没有目录的规定,但在第四条明确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7、 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只要不在上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第二大变化:可扣除费用扩大,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人员人工费用 119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8、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97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解读: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

9、人员,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116号: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70号: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允许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旧政策强调“在职”的费用。,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119号: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

10、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16号: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等费用。 新政策增加了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不再要求仪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折旧费用,119号: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97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

11、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举例说明: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

12、计扣除75万元(15050%=75)。,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折旧费用,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

13、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折旧费用,116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新政策不再要求仪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并明确加速折旧下加计扣除金额的适用,是新政策的亮点之一。,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119号: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16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新政策对非专利技术作了进一步明

14、确,不再要求“专门用于研发活动”。,(5)设计试验费,119号: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新旧政策无变化。,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6)其它相关费用,119号: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97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

15、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6)其它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前述5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解读: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除其他相关费用外仅限于通知列举的项目,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不能穷尽列举,因此通知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

16、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按照通知规定,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通知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6)其它相关费用,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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