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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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从证据法学角度摘要 当前侦查工作当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奉行以“以侦查为中心”的纠偏,更是通过这一刑事诉讼思想的确立来理顺侦查、公诉与审判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完善、合理均衡的诉讼结构。中央司法理念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也是当前刑事审判一滩死水的激浊扬清,减少甚至杜绝冤假错案,让每一位公民从具体的司法个案当中感受是对据以判罪定刑的证据规则体系的重构和确立是对是对“以案卷为中心”静态审判制度的转型。更是对以案卷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畸形结构调整,把探究发现真相的职能约束在法制

2、轨道内平稳向实现程序正义,落实预防惩治功能、教育教化功能。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一段时间以后,侦查机关在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制度的变革上做出了不少成绩,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大陆法系诉讼职权主义的特点,就这点来说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特点。法律的变革和出台无一例外是回应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公正力的诉求,本质上来讲,是党中央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做出的深谋远虑之举。同时也切合了当前的保障人权的司法要求,顺应司法规律,促进“依法治国”,实践“中国梦”的伟大之举关键词 职权主义 司法改革 司法规律现阶段 司法改革试验试点省份的结果相应的社会配套的措施 司法鉴定 证据科学发展也相应地支撑发展 符

3、合人类历史司法发展的规律保障人权的进步 人民群众 司法公正 法治国家一、当前侦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侦查工作当中问题其实很多很大,你所想象不到的的侦查工作当中出现的问题在这个侦查工作当中是很多的,例如精神病的鉴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我感觉这个文章下不下去了,写下去的时候肯定超过八千字 而论坛要求的文章只要三千到五千字 ok(一) “以侦查为中心”突出当前刑事司法理念以追求刑事案件真相为主,为了探求刑事案件的来龙去脉,诉讼环节和法院审判环节向侦查妥协,检察院引导介入侦查,公安机关报捕的手续,检察院百分之百批准。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应尽快建立从供述-证据到证据-供述的转变。强制性侦查措施例如查封扣

4、押冻结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干预或者侵犯影响太大。刑事侦查的立案和不当插手干预经济案件(二) 不当干预侦查工作 不当干预侦查工作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违背既定刑事程序内部考核指标、任务,命案逼迫违背法律常识,审判流于形式 审判走过场 致使检法服务于公安机关 服务于真相而服务 而单纯服务于真相的思想和理念 一旦个案冤假错案爆发其带来的后果不是当时所能抵消掉的 单凭一时为了缓解社会压力 牺牲掉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换取当时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减小 然而在这之后的社会实践当中是不可能避免的 应该来说要承认人的不可知论 查不出来一件刑事案件就把它放在那儿 美国的刑事案件保存制度就很值得我们去研究 还有就是动用

5、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高科技去发现犯罪。这样可能导致民众的批评,在公正和效率上不能兼顾的。但是既然是为社会去除掉疾病,就理所应当付出一点牺牲。再就是在案件不论查的水平怎么样,我们把之所以现在要抑制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提高侦查水平,连美国都建立刑事案件封存机制,侦查工作以探明真相为前提,这必须依据客观的证据基础之上;领导批示干预,刑事工作,行政权力怎么能介入进来,这次决定里面明确了,要记录领导插手案件的记录附卷处理;舆论媒体,基本的法学素养、素质也没有,随意披露掌握的案件情况,证据材料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强化了,舆论披露案件信息要承担性质责任问题(三) 侦查方式运用证据不当口供之王,片面追求

6、口供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与外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全面依法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从证据法视角来理解“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指控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应当由法官依法审判进行,犯罪事实需要证据证明,定罪量刑也需要证据证明,它存在这样一个实际的逻辑链条由各个证据分别对每一个重要节点进行论证,今儿把这种证明案件的事实过程推演到刑事执行、审查起诉、立案侦查阶段,建立法定性的证据唯一裁判性。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指刑事诉讼各阶段主体和分工的关系上

7、,整个刑事诉送制度和活动围绕审判来建构和展开,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侦查是为审判进行准备的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审判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结构成为诉讼的中心结构。(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出背景在强调人的不可知论的前提下,必须承认人类认识世界的局限性。人类到目前为止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科学手段或者司法资源去无限追诉一个犯罪案件。通过赋予证据认证的唯一性、取舍的法官唯一性,树立审判权威,以审判为中心是一个司法理念 需要很多具体的司法制度来落实并予以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刑事诉讼是一个科学的制度体系,包括侦查制度、公诉制度、辩护制度和

8、审判制度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流水线型的,其中侦查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侦查程序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和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负责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其优点是三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人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二是一些公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由于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或者起诉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使审判机关

9、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如果强行下判,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当事人往往被超期羁押,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三是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难以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刑事司法公正,必须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决定为此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以审判为中心”,理论界一般称为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构建和展开,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作出裁决起决定性和最

10、终性作用。此概念比学者提出的“庭审中心主义”范围要广、意义更大,(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外延审判制度是各个刑事诉讼环节,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环节,也是外界公众得意窥见国家刑事审判,参与刑事审判的最大的一个窗口。庭审实质化三、“以审判为中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进一步严格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更加严格的可以予以侦查终结的证据。通过对证据的三性检验,成为法庭予以定案的根据由此,侦查工作 与审判工作 通过证据来勾连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诉讼的基石正如上文所言,围绕“以审判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体系,从确定审判权威、审判实质化、审判定罪量刑决定性,就是

11、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制度完善,扰乱庭审秩序的打击,强化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入罪的判决,领导干预案件的记录(法官摔抱一个当事人的老公)说的通俗一点,要想刑事案件最后不被撤销,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无疾而终,必将会引导侦查机关对于案件证据的搜集,取证的合法性(一)“以审判为中心”制约侦查工作通过判决(二)“以审判为中心”引导侦查工作证据学证据法学(三)“以审判为中心”侦查工作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1、依法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固定(不制作假证据)、保存(涉案物品扣留与发还)、审查(无罪与有罪的证据一并提交,罪轻 罪重证据)、运用证据(加快运用证据的能力,不轻信口供,更加不能刑讯逼供,加快证据规则制定)

12、 2、加强警察证人出庭制度的培训与训练,加强自身形象建设,维护法治尊严,意义重大。 3、依法拒绝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加强侦查能力建设,自己要负起责任出来 4、提高程序违法风险规避能力,该保障给律师的权利一个也不少,不然在审判阶段会受到程序违法的控告 5、慎用强制措施,多用取保等,免得到时候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6、改变侦查在诉讼中的老大地位认识,重新/再次回归到人民法院审判,由法院决定是否有罪的法律理念。 7、侦查服务于审判,会使侦查行为更加中立,侦查的思维模式从偏重真相的方向往有罪无罪同时进行; 8、中国特色法庭审判主义,结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点,是两大法系的融合。影响只写一点,

13、就是证据方面!陈卫东教授讲的 强制措施审查标准 判断强制性措施(程序)与通过该程序获取的证据效力问题 技术侦查 与侦查技术 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 静态审判、动态审判通过审判制度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制度,让大众能更多地参与到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来,与其身临其境还不如有一种代入感。破除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以侦查为中(重)心”的弊端。有人将我国刑事司法的总体结构比喻为葫芦型结构:侦查活动构成膨大的底端,审判程序活动虽也构成了一个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定罪权掌握在法院手中,但就一件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案是控制在公安机关手中。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是破除死法实践当中普遍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让诉讼结构模式得到优化甚至

14、达到一种均衡的水平。证据学和证据法学的异同,是值得研究的一个命题。证据学的发展趋势。积极的影响 顺应司法发展规律、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迫切要求;最大化程度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实现被告人自我辩护权利最大化。不利影响 短时间内可能减缓司法效率;付出高昂的司法资源;对审判公诉机关执法水平考研巨大;我们就是要通过这样有封闭到公开的制度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去论证,是否发生刑事犯罪、是否要给一个公民刑事处罚,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一个公正要义。其次我们要通过重视这样的审判制度中心,教育引导公民在刑事司法中要遵循的游戏规则,这是刑事司法的效率要义。把以前只重视发现案情真相直至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应

15、该来说,在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出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一言以蔽之,刑事诉讼法在开编的几项重要原则上,肯定了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的分工角色,并没有刻意突出某一家机关的重要职能。然而,形式比人强,新情况新要求发展到今天,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刑事诉讼是一种葫芦型结构,要改变这种模式,吸取一种新的均衡的诉讼结构,必须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革。因此,突出两端,弱化中间,形成亚玲结构,显得非常重要。从理念上已经表明了,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我国法治建设的蓝图更加清晰,法治建设的号角更为嘹亮,法治建设的节奏更趋紧凑。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那么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呢? 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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