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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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一、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经济关系:人们在社会生产和资源配置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反映在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部分过程中。现代社会中,法律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在不同时期,法律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所不同。,(一)中世纪自然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经济体系:缺乏生产分工的综合劳动体系,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和生活过程中的社会结合方式,人与人的直接联系,其间没有什么抽象的、非人格的中介。 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不同身份中的不同配置。 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通过确认人们在社会关 系中的不同身份、并维护这种身份关系的方式来实现。,

2、代表法:日尔曼法 “庄园制度”、“领地制度”、“采邑”和“份地”制度 没有独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在内的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 等级身份关系和超经济的强制使其政治原则和国家原则的特征:直接的人身强制,(二)近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背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直接表现为商品关系、财产关系。 社会资源配置:通过人们的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调节来实现。 财产关系的特点:交易性、有偿性 平等、自由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为社会关系的核心,近代公法私法的划分:抽象出了行政关系的权力服从属性和市场经济社会财产关系的权利平等属性。调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调整权利平等关系

3、的法为私法。 1804年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私法为蓝本;法律原则基础:当事人以的意思自治;把社会生活中的一切财产关系纳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把法律的本位指向主体和主体的权利。 近代西方国家民法基本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绝对化的私有财产制度、平等权利制度、自由合同制度和自由市场制度。,二、现代西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传统法律部门的变化,现代民法的变化: 1. 对绝对化所有权的限制,表现为: 一是对土地所有人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 二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支配力的限制。 三是对绝对化的所有权的一般限制。 2. 合同自由原则的变化: (1) 标价买卖

4、 (2) 附合合同:一方当事人意思的实现,实际仅限于服从、接受或拒绝由另一方当事人提议的合同。,(3) 国家对附合合同进行干预。专门制定针对附合合同的法律,规定凡是该合同的提供者都有解释合同条款的义务,同时,该类合同中对接受方苛刻的一些条款无效;法律中还规定了许多强制合同,即强制订立合同。 3. 过错责任原则的变化:现代民法中开始确立了以客观归责为中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由工业活动、商品瑕疵、航空事业、原子能和核放射等)。,三、现代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与经济法的产生,垄断: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对限制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自觉运用国家行政权力

5、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主要是反垄断和维持竞争秩序。,主要立法 美国:谢尔曼法(1890年)、联邦交易委员会法(1914年)、克莱顿法(1914年)、罗宾逊根特曼法(1934年)、米勒泰丁法(1937年)、惠勒李法(1938年)、塞勒克发佛法; 德国:防止限制竞争法(1957年反对限制竞争法(1974年)、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1967年)、企业委员会法(1972年)和参与决定法(1976年)等;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1947年)、国有财产法(1948年)、地方官营企业法(1952年)、企业合理化促进法(1952年)等。,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法律调整,(一)新中国初期 经济体制

6、:计划经济 国家(或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直接组织和领导国民经济。 经济体制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经济体制。 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中,行政关系成为基础和核心,不可能产生传统的民法和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经济关系的民法与经济法的综合调整模式: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获得了独立的意义相应的立法大量产生,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 2.政府通过立法组织和引导以及宏观调控,出现了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五、关于经济法的一些理论问题,“经济法”一词的最早提出:摩莱里,自然法典(1755年)。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德国(主要立法:卡特尔规章法(1919年)、煤炭经济法(191

7、9年)、对滥用经济权力令(1923年)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产生于苏联,目的是调整公有制经济,“战后经济法学派”。,我国关于经济法的理论 国家协调论(杨紫烜)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干预论(李昌麒)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调节论(漆多俊)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

8、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经济法论(马洪):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部门法。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 (刘文华):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它是法的一个部门。,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全面认识和理解经济法律关系 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特征,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

9、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与整个市场之间。,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以社会主义原则为指导,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这类关系,是我国的经济法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区别。,(二) 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1. 在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类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以及相关的工商管理法等)。 2. 在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法、证券法

10、、市场管理法等)。 3. 在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预算法、投资法、物价法,以及各种经济促进和经济合理化方面的法律)。,(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与邻近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关系 (三)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民法调整由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单纯的市场关系)。 行政法调整国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关系。 经济法则调整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三、经济法的特征,(一)我国经济法的本质 我国的经济法是以社会主义原则为指导,对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发挥促进、限制或指导作用。它必须保障公有制在生产资料所有

11、制中的主导地位,必须保证按劳分配在社会分配和再分配中的主导地位等。,(二)经济法的特征,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两重身份 3. 经济法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 4. 经济法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5.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 6. 经济法的作用具有直接性,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 经济

12、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 (2)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 (3)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 (4)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对市场关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 (5)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对一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1. 基本分类: 根据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我国经济法的构成:经济组织法律关系、经济活动法律关系、经济监督法律关系、市场管理法律关系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等。,2. 进一步分类:,(1)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关系、私营企业法律

13、关系、个体经济法律关系、公司企业法律关系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关系等。 (2)经济活动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联合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等。 (3)经济监督法律关系 技术监督法律关系、质量监督法律关系、会计监督法律关系、审计监督法律关系等。,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特征: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 2. 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 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二)经济法律关

14、系主体的分类,根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的不同: 1.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1)综合经济管理机关 (2)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3)职能经济管理机关 (4)经济监督机关 (5)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2.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1)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公民(自然人) 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常见,只在个人所得税等少数经济法律关系中才成为主体。 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与公民(自然人)处于同等法律

15、地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第26条 2)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第27条 3)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0条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 5)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经济法上的权利 1.经济法上的权利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实现其意志或者利益的可能性。,2.经济法上的权利的种类 (1)经济管理权(最重要的权利) (2)民事权利,通过经济法确认(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经济法上的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

16、定,为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必要性。,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经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1. 物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2. 货币与有价证券 3. 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 4. 管理对象 5. 行为,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1. 行为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根据其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市场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仲裁与司法行为。,2. 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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