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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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交流,综合股 伍惠红 2012-2-28,主要内容,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申报的报表 2011年出台政策文件解读 制造业、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汇算清缴审核要点分析 2011年企得税工作要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报表,查征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共14份+主表=15份 2、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3、有委托税务中介代理报告的,还要提交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核定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及相关附表;-附表只有1份。 2

2、、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011年出台政策文件解读,规范性普遍约束力 1、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4、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5、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6、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3、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7、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29号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

4、法操作问答,一、问:文件第三条规定了法定损失和实际损失的概念,第四条和六条对法定损失、实际损失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要求,但没有对实际和法定损失作列举,哪些属于实际或法定不清楚,如果部分损失涉及理赔,是按事件发生年度计算,还是需待理赔完成后的能确定损失额的年度计算? 答:在上级没有规定之前,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暂可按以下把握:实际损失是指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处置除了企业主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操作问答,处置,应包括被动被处置的;有些损失额的计算 涉及实物实际处置收益的也应等实际处置后再确定,该类损失也应包括在实际损失内,即除了销售、转让、变卖损失外,还包括被盗、

5、盘亏、丢失、报废、毁损、变质、停建的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据此,法定损失暂可把握为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存款类资产损失、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的坏账损失、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形资产损失、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投资损失、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形成的资产损,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操作问答,失,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除了上述法定损失之外,其他的条款是实际损失。 有可能涉及理赔的损失是被盗、盘亏、丢失、报废、毁损、变质、停建非货币资产损失以及现金损失,以上损失属于实际损失,按规定是按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即暂可

6、把握为实物实际处置并理赔完毕,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操作问答,二、问:法定损失按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如果企业迟了提供,是否需追溯到应提供年度? 答:文件规定是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损失不存在追溯问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操作问答,三、问:由于本办法改变了损失的确认时间以及损失的确认条件,对于以前年度不能确认的损失,在本办法执行后由不能扣除变成可以扣除的损失是否追溯以前年度扣除还是要本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文件

7、规定: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操作问答,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所以,属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实际损失的,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而法定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即应当在企业

8、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因而不存在追溯问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操作问答,四、问:第九条规定清单申报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但文件没有规定应提供什么资料,应如何申报? 答:应按文件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内部和外部的相关证据及专项申报表。内部和外部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所报损失的情况说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操作问答,损失资产实物清单(包括资产名称、编号、取得方式、取得

9、时间、损失时间、计税成本、处置收 入、赔偿收入、净损失等)、损失计税价值确定的相关材料、证明损失发生的内外部证据、责任人赔偿说明、处置收入和处置情况材料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操作问答,五、问:第八条规定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会计核算科目具体明细到哪个程度? 答:可放宽到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准则里规定的资产类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全年累计汇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

10、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

11、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12、34号),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

13、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

14、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出台政策文件解读,优惠类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核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3、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4、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6、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15、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7、区经促局、区国税局、区财税局关于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技术鉴定的通知(顺经发【2011】39号),房地产开发业收入,预售方式取得的收入 -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销售收入,包括订金、诚意金、内部认购、会费等,即不能确定为预售收入 以签订预售合同为依据 预计计税毛利率和毛利额 -指尚未扣除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问题:以预售方式取得的销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可以作为基数!,房地产开发业预售收入,预售收入的会计核算 不以预售收据或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开具为唯一依据 取消预售收据后,按

16、规定收取的预收款仍作预收收入核算和纳税 达到完工产品标准,可以确认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和结转计税成本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业预售收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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