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间最新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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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制下税企间最新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稽查应对,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企业涉税工作的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税企间的争议。,前 言,纳税的后果,就是争议处理的后果。,前 言,某会计咨询:我公司商品在超市销售,超市要收取入场费等费用,同时向我们提供服务业发票以供报销,款项则直接在应收货款中冲抵。我们的财务处理为: 借 销售费用 1万 贷 应收账款X商场 1万 最近,集团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求将该分录更改为: 借 销售费用 1万 贷 现金 1万 借 现金 1万 贷 应收账款X商场 1万 我对此很不理解,认为这样既是多此一举,又是虚构现金业务,肯定是不正确的,但是,集团审计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前 言,

2、平销返利,劳务费用,征增值税(进项转出),征营业税,不论纳哪种税,对纳税人而言,供销双方总体理论上的税负变化不大。但是,如果纳错税种,则会导致构成对某一税种的少缴税,并且还同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直接用费用科目冲应收款科目,把该费用与销售直接关联起来,容易被理解为一种返利、折让行为,应该冲减收入而非劳务费用行为,与实际业务冲突。,此行为因为涉及两家税务局,容易引起征管上的风险。,关键是不知道会遇到什么样的税务人员,遇到他如何判断。,前 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

3、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前 言,立足可能存在的争议,提前进行规避处理。,按国税发

4、(2004)136号文处理,就应该保证该费用的计算方式与开票方式、纳税方式与税务规则的要求一致。,同时,在具体的账务处理上,尽量考虑到未来可能存在认定上的风险,与平销返利的处理方式撇清关系。,做账不仅要按准则和业务做对, 还要结合可能存在的争议风险优化处理。,税企争议,是一种工作态度与工作方法论,本培训的内容,是通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揭示争议产生的原因、类型,来教授进行 争议所需要把握的原则、要点,并通过对争议案例的分析,以“体验式”的方法,来领略如何对待争议、处理争议。,前 言,目录,第1: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第2: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第3:涉税争议的要点与原则,第4:实务中的几个常见

5、案例,第5: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某公司2010年委托某咨询公司进行一项市场调研,其调研结果直接影响企业的业务决策。调研于2010年4月开始,2010年12月正式结束,企业于2010年12月,支付了全部咨询费40万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咨询费发票没有及时取得。 此种情况下,咨询费40万元,能否在2010年的汇算中作为期间费用扣除?有什么样的后果? 分三种情况讨论: 发票能够于2011年2月取得; 发票能够于2011年6月取得; 发票永远无法取得 。,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当地地税有关当年汇算的一个文件,关于企业已经发生并支付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扣除的问题。 如果企业在汇算期

6、内,能够取得发票,可以允许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果企业在汇算期内不能取得发票,一律不得在汇算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扣除的费用:,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 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争议点,基层文件无权规定扣除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无发票延迟取得不得扣除的规定;,发票的取得,要符合相关发票管理类文件的要求。,涉税

7、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稽查如何才能认定,一笔费用支出不能扣除?,没有实际发生,有标准的额度要求,却超过了额度,有法律法规总局的限制条件未满足,使用了不合规定的发票或白条,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相关,金额、实质、业务等明显不合理,实际上被重复扣除,预提的售后服务费、预提坏账 非权责发生制计提,金额过大、对外借款企业的利息支出、汽油费明显超过企业运输水平,招待费、宣传费、福利费、佣金等,退休工资、工伤报销,捐赠要求、佣金要转账、实习生工资要转账、成本计价方法,劳务费无发票、虚开发票、假发票、发票丢失未按规定处理,个人的开支,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所接受劳务是否属实?,所支付款项是否属实?,所取得发

8、票是否属实?,企业是否因此少缴税?,无法要求企业补税!,支付费用时,取得发票时,稽查时?,?,稽查时无票:,稽查时有票:,问题仅止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企业的扣除基本无风险。,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有权不认可其金额。,能否扣除?,风险何在?,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涉税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争议,虽然有法,但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按自身的目的、要求、便利,大搞土政策,企业必须从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明规则与潜规则,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512”过后,某日用品生产企业,通过县政府,向灾区灾民捐赠一批自产日用品。该产品成本70万元,不含税售价100万元。企业财务处理如下:

9、 借 营业外支出 87万 贷 存货产成品 70万 贷 应缴税金增值税销项 100万17% 汇算2008年所得税时,捐赠全额可税前扣除,同时确认视同销售。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 100万 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80万 这样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这样的财务处理,在税务上是否存在问题?,此案例同时适用于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促销时的情形,此时,借方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将变成“销售费用”科目。,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按成本价作营业外支出或费用扣除,是符合税务处理规定的:,因为“视同销售”仅是税务的特殊要求,捐

10、赠行为并不能构成收入确认条件,所以,财务处理上,只能按成本价列入营业外支出。,当财务处理规定与税收政策不相矛盾时,按财务处理规定执行,所以,作为营业外支出,只能扣除成本价。,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

11、,所以,计税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值。,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规范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行为:,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所以,计税

12、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值。,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规范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行为:,相关票据处理:,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财税2009124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

13、,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所以,计税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值。,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规范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行为:,相关票据处理:,收到的专用收据,开出的专用发票,都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所以,按公允价值在税前扣除,在税务规定方面,有票据上的支撑。,对计税公允价值与成本价的差额,进行纳税调减,是合理的。,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涉税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争议,虽然有法,但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按自身的目的、要求、便利,大搞土政策,企业必须从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明规则与潜规则的矛盾,因为税务是一项与财务、业务、法律结合十分紧密的工作,所以,对税务规则的理解,

14、在征纳双方必然会存在分歧,这种分歧是可以进行争议的。,税务规则的不同理解,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稽查某房产企业2009年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某小区只有预售收入,未有销售收入。小区虽未办理竣工手续,但已经开始向业主交房,稽查人员认为按31号文和201号文规定,应视为该开发产品已经完工,要求将预收款转为销售收入,并结算实际成本。 经计算,此举导致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稽查由此认定企业偷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

15、、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201号,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查某房产企业2009年纳税情况。该企业某小区只有预售收入,未有销售收入。小区虽未办理竣工手续,但已经开始向业主交房,稽查人员认为按31号文规定,应视为该开发产品已经完工,要求结算成本并结转收入。 经计算,最终认定,此举导致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80万元。,稽查报告称: 企业未及时结转完工产品收入,少计收入导致偷税80万元,证据:企业已开始交房的相关资料,证明企业该小区已在税务上完工; 企业已收到

16、房款,并记录入预收账款科目; 企业未按国税发200931号文要求结转收入; 经计算,企业因此少缴税80万元。,征 管 法 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构成偷税的前提,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偷税。,首先,企业在账簿上没有隐匿等行为; 其次,企业并未“在账簿上少计收入”,而是按相关会计规范,在账簿上对收入进行了登记; 其三,征管当局并未通知企业对此收入进行申报。,显然,定性偷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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