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总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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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权 法 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物权的概念,物权概念来源于德国民法典,通常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但是各国民法典均未有物权定义条款。 学者在物权定义上的分歧 1、直接支配管领物之权利 2、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之权利 3、直接支配物,并具有排它性之权利 4、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排他权利 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本质,人与财产的关系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对物关系说 2、对人关系说(萨维尼提出) 3、折中说 物权与财产权:物权是财产权的一部分

2、物权与支配权:支配权是物权的根本特征,财产法的结构和物权法,财产法可以分成 1、财产归属法(静态的财产法) 2、财产转移法,使属于一定主体的财产可以按照主体的意识完成转移。(动态财产法),从物权的优越到债权的优越,物权与债权 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债权是人与人关系;物权体现社会型,债权反映个人意志。 长期以来物权法律制度的地位高于债权法 1、保障财产归属的物权先于债权而产生 2、物权决定社会制度 3、债权曾经依附于物权 法国民法典将债权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德国民法典首次采用了物权和债权两分法。 近现代市场经济下债权法得到迅猛发展,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

3、对权、对人权) 2)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 3)直接享受物的利益(债权是期待权) 4)排他性权利(债权的并存性) 5)优先性权利(债权的平等性) 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和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6)物权的公开性(债权的非公开性) 7)设立的法定主义(债权的自由设立) 物权概念的局限性: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而不能是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的特殊性。,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畴,一、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是调整物(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广义的物权法指:规范财产归属之法律,狭义的物权法指:规范有体物的归属秩序的法律。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

4、、确定物上的支配秩序 2、保障物权人在物权变动中的动态安全 3、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大陆法系的物权法 大陆法系中的物权法产生于罗马法 法国民法典中继承了罗马法中的物权概念和体系 德国民法典首次设置了物权编,并被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民国民法典等继承 二、英美法系中为财产法 英美法系中物权具有平等性特点 三、近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1、社会化趋势 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到禁止权利滥用 2、价值化趋势 从重视现实支配的自物权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发展 3、国际化趋势 从固有法到两大法系的相互影响(动产担保),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进程,1999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

5、委托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物权法。 1999 年 10 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社科院草案”)。 于 2000 年 12 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人民大学草案”)。 2001 年底 法工委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给了各地法院征求意见。,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进程,2002 年 12 月 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04 年 8 月 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形成了物权法(草案)修改稿。 2004 年 10 月 草案第二次审议。 2005 年 6 月

6、 26 日 草案第三次。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 原本准备在2006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巩献田在2005年8月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中,指物权法草案“违宪”,引起大争论。 2006年8月22日,草案五次审议。 2006年10月22日,草案六次审议。 2006年12月24日:草案第七次审议。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我国物权法的意义,物权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1、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对商品拥有自主支配权、商品可以按照所有人的意思自由地交换 私有财产迅速发展,公有财产的运营也转入市场机制,需要建立一套符合

7、市场经济的财产法律规范。 2、是保护公民财产的基本法律 作为私法,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承认个人的财富进取心是物权法的核心价值。有恒产者有恒心 3、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4、可以为一系列显示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案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所有权缺位 三农问题:农地所有权 环境和资源问题: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物权的体系和学理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 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6、制定法中的物权与习惯法中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我国民法上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

8、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等。而物权的客体为“物” 2、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并且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特征: 1)非人格性(器官移植问题) 2)有用性 3)稀缺性 4)可支配性,物权法的客体为“有体物”,有体物:指实体存在于自然界的物质,但不限于有形物。可扩充至电、热、光、声等自然力。但不包括权利等无体物,否则会出现对于债权拥有所有权,导致物权法体系的混乱。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导致其不宜作为物权法的客体,但是其可以应用物权法的保护方法。 1、客体不同 2、权能不同 3、地域性、时间性、产生的行政性 物权法

9、第二条“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物的价值为划分标准。 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 及于通常有利用价值的上空和地下,但在我国不包括地下矿藏。 2、地上定着物 指依附于土地存在而又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的物,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林木等。 划分的意义: 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 动产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航空器、船舶等为准不动产 2、物权的类型不同 质权和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在不动产上,物的分类,二、主物和从物:以具有从属关系的物之间作用的大小为标准。 区分的意义:当事人没有特别

10、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其效力及于从物。 三、原物和孳息:孳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区分的意义:确定孳息的所有权。原物的所有人通常取得孳息所有权,孳息所有权随原物所有权转移。,物的分类,四、特定物和种类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特定的特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划分 1、特定物:具有独特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代替的物。 2、种类物: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加以确定并可以用同种类物加以替代的物。 区分的意义: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有些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另外,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物的分类,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能否被实际分割

11、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和价值为标准。 区分的意义: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和确定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六、消耗物和非消耗物:根据物使用后的形态变化和价值实现的方式为标准。 区分的意义: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消耗物不能转移使用权,也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七、有主物和无主物:根据物上是否存在所有权为标准。 区分的意义:便于确定无主物的归属,无主物适用先占取得,货币,货币 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的物。属于种类物、可分物、动产、消耗物。 货币作为物权客体的特点: 货币所有权的归属与占有权合一,货币占有人可推定为所有人 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 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只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有

12、价证券和权利,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持券人享有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的特征: 1、有价证券上的权利属于有价证券的名义人或持有人 2、有价证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和其记载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不记名的有价证券 2、设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和设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前者如提单、仓单,后者如债券、票据 三、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情况 权利质权、在用益物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等,物权法的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 指物权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物权给予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规则进行保护。 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

13、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体制的稳定 2、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 3、有利于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利,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的概念有不同解释: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种类和内容的新型物权。此为各家共识; 2、各种物权的设立及变动方式也须按照法定方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果; 3、物权的公式方法也须法定; 物权法定来源于罗马法,法德民法典上有反映,但日本民法典首次明文规定之。我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效果:法律有规定的从

14、其规定,法律无规定时应归于无效。而债权以契约自由为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合同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1、物权具有强于债权的效力,不应由当事人以合同确立,以保护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利益; (物权的排他性会影响第三人利益) 2、反封建的产物,防止封建物权的复辟; 3、物权对维系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意义重大; 4、便于物权的公示,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便捷;,物权法定原则之批判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导致物权体系的封闭,不利于适应现实生活; 物权法定的反封建意义已不存在; 物权法定的改良 1、承认习惯法为物权创设方法 2、对物权法定解释从宽;如最高额抵押、让与担保等,物权法定的案例,某市公共

15、设施公司为装修地下商场,与交通银行市分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交通银行市分行分别贷款给市公共设施公司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借款期分别为4个月和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公共设施公司以其对地下商场拥有的经营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交通银行与签约当天分三次向公共设施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由于商场没能按期投入使用,公共设施公司无力还款。 争议点:地下商场的经营管理权和出租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能否设定抵押?,一物一权原则,含义:指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或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而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反映了物权的排它性。 一物一

16、权与法人财产双重所有权理论及其批判,物权的学理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 3、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6、本权与占有(日本民法规定占有为权利,他国多认其为受保护的事实。物权法第五编 占有),我国物权法上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排他效力,概念:在同一个物上只能设置一个具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表现: 1、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按份共有属于分享同一个所有权) 2、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用益物权; 3、同一物上可以并存数个内容上互不矛盾的物权。 1)所有权可以与他物权共存(所有权的弹力性); 2)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存,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优先效力指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债权人得以实现,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例外: 1、“为债权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2、买卖不破租赁 3、预告登记的债权在一定期限内优先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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