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0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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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停车场丢车赔不赔,案例:某小区附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责。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停车于车场,其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以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的停车费未含看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观点一:声明在先,不予赔偿 理 据: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 收费低(未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系 利益风险不等,观

2、点二:单方声明,不予承认。 理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 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 单方声明,强加于人,不合法理。,观点三:双方有责,各负一半。,观点四:以责定罚,提示:,确认是 车辆保管(委托占有寄托关系)关系 还是 车位有偿使用(租用)关系,提示: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36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7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39条对订立、说明,第41条对解释均作了限定。,合同法: 367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68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要物合同以标的物的授受为成立要件。 保管物交付认定: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374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375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停车丢车案例归纳,1. 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业。 2. 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 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同无效。 4. 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未丢、票未做记号车丢,需负责任。 5. 保管关系认定,车位有偿使用关系认定是确定责任大小的关键。 6. 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而小。,7. 法理倾向 管

5、理无疏漏,不负责任 经营者可以根据风险大小自定收费标准(垄断与非营利场合除外) 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最好提醒),丢车可以不赔。 以实际交付排他性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为界定保管关系成立的基准。,对策:, 非垄断性质的停车场收费经营者定价,并明确收费性质。 强化安保监管措施,保存证据。 停车场投保车位险。,自动计时刷卡收费停车场的风险防范,风险: 谎称磁卡丢失盗车 新卡开“老”车,然后谎称磁卡遗失躲逃停车费 车辆损坏推责物业公司 防范: 及时提示、警示,值班人员留心观察人车进出。 区分、辨别时租还是月租车 时租车登记司机身份证 月租车核实司机身份(车主登记驾证、身份证,非车主不仅登记

6、,还要联系取得车主同意),相关精神,停车场能否设立以及经营是否有效、收费是否合理等是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相关问题,停车场产权如何界定? 发展商、物业公司能否利用区内空地设置停车场? 停车场收费怎么定?归于谁? 业主买断停车位,物管不收费,丢车是否赔偿? 小区发牌不收费,丢车是否赔?,关于人防工程,不建人防工程须交费,人防工程不能出售(非法出售除外); 地下停车场按商业用地50%收取地价(可查发展商是否交停车场地价以确定收益归属); 人防工程不发产权证,收益归业主。 可售出的不属于人防工程(非法出售除外);,封闭性小区,业主及来访者路边停车,物业公司如何防范风险?,1

7、. 明确区内道路可否停车 2. 对不能停车区域明确牌示、警示 3. 对消防通道一定不允停车,否则,发生事故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第46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相关案例:商场寄存柜物品丢失赔偿,某顾客到商场购物,将包存放寄存柜,购物毕发现包丢失,告商场要求赔偿4400元,一审不赔、二审判赔400元。 原告直接理由:存包不见,商场失职有责 原告举证理由:商场摄像监视仪看不到失窃 部位;

8、他人能另配钥匙开柜门。,被告拒赔理由: 该类保管是顾客自助性质,且无偿,依本市各大超市对这种保管的习惯,不派专人看管,惯例不赔。 原告存放物品的寄物柜也没有被撬被盗迹象,自己无过失。 丢包可能是顾客自己放错柜子,且不能正明顾客将包放进柜子。 他人不能另配钥匙开柜门。,法院判词:原告购物存包,是为了配合商场的正常经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而受到损害的,可责令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各种损失共计800元,因此判决被告给原告实际损失50%的经济补偿,即400元人民币。原告主张的皮包、化妆品等损失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启示:适用于餐馆停车、促销活动停车、小区经营场所停车。,关于举证: 法律规定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若一方举证不全,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上例关于举证的专家观点:“从获取证据的便利条件和可能性来看,也从商场在保证消费者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经营出发,这个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被告。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没有将包存入寄存柜,他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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