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总结大会律师会议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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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总结大会 (律师会议),关于税收政策调整的说明,3,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号:穗地税发20101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广州地区范围内(含两区两市)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前言,4,主要事项,1、向各位律师传达(穗地税发201010号)的精神; 2、向各位律师说明事务所公布的关于发票的要求; 3、本所在穗地税发201010号文件实行以后采取的一些措施; 4、向各位律师说明关于完善律师借支律师费发票的通知。,5,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10号,局属各单位: 为规

2、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广州地区范围内(含两区两市)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6,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10号,二、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在年

3、度终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7,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10号,三、各区(市)地税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

4、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8,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10号,四、以后上级税务机关对本通知第一点所称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5号)转发意见和关于部分所得税审批业务简政放权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83号)第二(一)关于“下列业务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不符合查账征收方式的中介机构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带征5个人所得税的审批”规定

5、,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9,关于发票的要求,发票有效期为本年度内,跨年度无效,与取得业务收入有关的费用包括: 1.差旅费(差旅费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 2.办公用品、文具等(必须注明所购的办公用品或文具的单位、单价及数量等); 3.通讯费(必须是本人姓名的手机费用,每月合伙人500元,一般人员300元);,10,关于发票的要求,4.资料费(与律师费收入有关复印、查询等); 5.交通费(交通费是指除车辆年检费、保险费、维修费、公路费、养路费、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之外的发生与交通工具有关的费用支出); 6.会议费(会议合同等证

6、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等内容); 7.业务招待费(餐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年营业收入的0.5%,综合计算,大约营业收入0.8%的餐费发票可以报销充抵成本);,11,关于发票的要求,8.汽车费用(如律师将车辆租赁给事务所,车辆的停车费、加油费、路桥费可以在事务所报销,但属于应当由车主承担的费用仍由律师个人承担,如律师将车辆过户给事务所,则车主承担的年审等费用可在事务所报销,在事务所报销的汽车费用发票台头应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9.业务宣传费(按收入的15%,超过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以上规定从2010年1月1日实施) 二

7、O一O年三月十九日,12,律师税收情况,1、提成律师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冲抵提成中30%的办案费部分,剩余70%部分计入工资及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成本。 2、对于提成律师年创收额在4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直接用符合要求的发票来报销提成,如果这些律师没有足够数额的发票的,则剩余部分计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关于完善律师借支律师费发票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穗地税发20101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广州地区范围内(含两区两市)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征收,事务所按季度先预缴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待年底再进行汇算清缴。由于实行了

8、查账征收的政策,导致事务所的税负有所增加。,14,关于完善律师借支律师费发票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制定借支律师费发票规定: 一、律师借支律师费发票在当月未还款的,次月(未跨季度)还款的由财务部开出收据证明律师已缴纳该笔律师费,并按规定提成。,15,关于完善律师借支律师费发票的通知 ,二、律师借支律师费发票在当月未还款的,需跨季度(或年度)还款的先从该律师创收账上扣除该笔律师费的营业税、城建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共计40.63%,待律师归还该笔律师费时,由财务部开出收据证明律师已缴纳该笔律师费,将预先扣除的税款返还给该律师,并按规定提成。,16,关于完善律师借支律师费发票的通知 ,

9、三、律师借支律师费发票在当月未还款的,需跨季度(或年度)还款的先从该律师创收账上扣除该笔律师费的营业税、城建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共计40.63%,若律师确定该笔律师费收不回,应将发票及时交回财务部办理作废手续后,再将预先扣除的税款返还给该律师。,17,关于完善律师借支律师费发票的通知 ,四、律师在2009年度(含以前年度)借支律师费发票至今未还的,先从该律师创收账上扣除该笔律师费的营业税、城建税及个人所得税等(按当年税收政策)共计10.63%,待律师归还该笔律师费时,由财务部开出收据证明律师已缴纳该笔律师费,再将预先扣除的税款返还给该律师,并按当年的规定提成。,18,关于完善律师借支律师费发票的通

10、知 ,五、如该律师账上余额不够抵扣税款的,财务部应停止借支发票给该律师。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借支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宋喜霞律师审批;借支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薛云华主任或蓝永强律师审批,且借支时间不得超过当月。 财务部将于每季度末15日内将各律师借发票的情况发到各律师的邮箱,届时请及时核对,如有疑问请尽快到财务部核实(各位律师如不使用事务所邮箱,或更新邮箱后,请及时到行政办公室巫晶晶处登记。 (以上规定从2010年1月1日实施)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19,关于处理借支发票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说明,律师在2010年4月12日之前跨季度(含2010年一季度和过往年度)借

11、支律师费发票的,财务部暂不从该律师创收账上扣除该笔律师费的营业税、城建税及个人所得税等。但该律师需在2010年5月30日前向财务部归还相应数额的律师费,或退还相应数额的律师费发票。,20,关于处理借支发票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说明,如果律师逾期仍未能归还律师费或退还发票的,则财务部将按照通知的规定,先从该律师创收账上扣除相应数额律师费的营业税、城建税及个人所得税等(2010年度的税费按照40.63%计算,2009年及过往年度的税费按照10.63%计算),待律师归还相应数额的律师费时,由财务部开出收据证明律师已缴纳该笔律师费,将预先扣除的税款返还给该律师,并按规定提成。,21,其它建议,1、建议律师将发票提供给客户时,请客户书面签收发票复印件,便于向税局解释。 2、建议律师开具发票后,及时提供给客户,以防止遗失。,22,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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