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造价员培训06版省合同范本相关条款课件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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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年版 相关条款,53.工程计量和计价,53.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由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53.2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第65.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

2、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3.3现场计量,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53.4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第65.1款规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的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3.5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

3、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 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53.6 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53.7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工程变更和按第58条、第61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和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

4、积计算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价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 。,57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事宜,57.1约定合同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57.2合同价款调整事宜,合同价款调整事宜 发包人承包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宜。除另有约定外,调整因素应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

5、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3)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58条至第6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58 工程量的偏差,58 .1 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的偏差是指承包人按招标工程招标时(非招标工程按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58.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调整,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的偏差和第59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

6、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1)当Q11.1Q0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1.1Q0P0+(Q1-1.1Q0)P1 (2)当Q10.9Q0时,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0.9Q0P0-(0.9Q0-Q1)P1,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是

7、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58.3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M1=M0(S1/S0-0.1),(2)当S10.9S0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

8、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M1=M0(0.1+S1/S0) 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60.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工程变更属于第58.2款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3)合同中没

9、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格/最高报价值)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措施项目费,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本款第(1)点第3

10、)项规定的依据提出调整价款。,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规定计算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1)当工程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M1=M0+M 2)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项目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M1=M0-ML%,式中: M1是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L%是本款第(1)点第3)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将

11、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60.2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60.3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60.

12、4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造价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工程变更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61.1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

13、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按下述公式调整工程价款。否则,除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Cn=CnPn=Cn(a+bLn/L0+cEn/E0+qMn/M0) 式中Cn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的调整系数。,a、b、c、q、Ln、En、Mn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视为不作调整。a是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

14、系数,可表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资源。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逐一明确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q=1。 Ln、En、Mn表示第n支付期间各相关要素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 L0、E0、M0 表示基准期各相关要素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61.2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如果在合同工程基准期以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第61.1款规定以外的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由造价工程师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62 支付事项,62.1支付工程款项 发包人

15、应按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预付款按第63条的规定支付;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第64条规定支付; 进度款按第65条的规定支付; 竣工结算款按第67条的规定支付; 质量保证金按第68条的规定支付。,62.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 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62.3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

16、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有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62.4承包人不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承包人违约。 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63 预付款,63.1 约定预付款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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