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介-李德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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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介,李德鸿 余 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2,现 行 管 理 办 法,卫生部第23号令,2002年3月15日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包括管理办法正文和三个技术性附件,即: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3,我国职业健康监护的问题 ?,指导思想需要进一步明确,为劳动者服务,为企业服务是唯一的目的 没有明确的目标疾病,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健康体检,要有强制性,就不能大海捞针 检查项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不强 所有有害因素均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不符合健康监护的基本理论 职业禁忌证没有严格的定义,过宽过滥,特别是急性

2、健康损害的禁忌证 健康监护人群和周期没有和暴露危险性相结合 没有设置应急检查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4,技术规范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既要贯彻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又要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既要有可行性,又要有科学性和前瞻性。 借鉴国外经验:WHO和ILO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和技术与伦理道德指南;一些发达国家制订的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我国的客观实际: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劳动条件较差,劳动保护知识缺乏,执法意识淡薄,5,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uidelin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2

3、007.5 发布 2007.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6,7,修改要点,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分开,技术规范作为标准 总则中阐述了OHS基本原则,作为健康监护的理论基础 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五种,增加了应急健康检 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 明确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 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实行主检医师制度 在岗定期健康检查按照不同的有害因素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8,修 改 要 点,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和离岗后医学随访时间及周期和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卫生标准、累积暴露时间、有害因素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特征相结合 强调职业禁忌证和暴露因素的必然联系,尽量用具体病名或器官功能损害来描述 明

4、确规定了各项“常规”检查的内容 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程序 明确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的报告分类 撰写了常规检查的方法学,9,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目录,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 职业禁忌证 4 总则 5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57种化学物质 6 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矽尘 煤尘 石棉 其它粉尘 棉麻粉尘,10,目 录,7 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噪声 振动 高温 高气压 紫外辐射(紫外线) 微波 8 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布鲁菌属 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 9 特种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电

5、工作业 高处作业 压力容器作业 结核病防治工作 肝炎病防治工作 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视屏作业 高原作业 航空作业 附 录 A,B,C,D,E,11,总 则,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责任和义务 工作程序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12,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

6、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13,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1)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 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

7、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14,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2),(3) 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 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 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15,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

8、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 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 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16,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2),(4) 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

9、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 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 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1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2) 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

10、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1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承担责任。 (5)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他目的,1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6)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

11、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检查的目的和每项检查的意义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 (7)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 (8) 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目。,20,工 作 程 序(1),(1)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单位 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2)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

12、单位接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可选择相 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 监护工作。,21,工 作 程 序(2),(3)用人单位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 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 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 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 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 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 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22,工 作 程 序(3),(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

13、职业健康检查的同 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23,工 作 程 序(4),(5)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 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内容包括:所有 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的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 者、有职业禁忌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 建议;根据需要,结合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 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 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

14、的其他问题等。对发现有健康 损害的劳动者,还应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 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2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健康监护资料只能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应该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 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资料,并有权得到资料的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 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该只是一次性的

15、。,2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根据健康监护理论,健康监护必须有明确的目标疾病,规范中每种监护的物质和监护种类都规定了目标疾病,职业健康监护不同于普通一样上的作为社会福利的医学检查,规范明确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是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原则: 职业病必须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 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早期发现 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 利的影响,26,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如考虑职业禁忌证,必须确定其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然相关性,保证平等的就业机会 本次修订中对职业禁忌证主要体现如下原则: 一是本着从严的原则 只有和所接触的有害因

16、素有必然联系的疾病才可以作为职业禁忌证 二是可操作的原则 避免一些含意不确切的形容词,如“明显的肝肾疾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等,要求尽量用具体的病名或功能损害。,27,职业禁忌证的修订,28,开展OHS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界定原则(1),本规范规定上岗前健康监护均为强制性(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在岗期间的健康监护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推荐性的在相应的地方标明,其余均为强制性。 已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卫法监发200263号文) 符合以下条件者应该执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 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 目标疾病在暴露人群中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有可靠的健康监护方法,可以做到早期发现 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种作业人群亦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29,开展OHS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界定原则(2),只有急性健康影响的物质,根据健康监护的基本理论是不宜开展健康监护,修订稿分三种情况处理: 上岗前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以职业禁忌证为 目标疾病 以急性健康损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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