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9全流通时代上市并购重组法律实务(深圳律协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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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流通时代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实务,叶兰昌 律师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深圳仲裁委员会证券法专业仲裁员 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深圳律协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二00九年四月 中国深圳,2,内 容 提 要,背景知识 一、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变化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 三、证券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核重点 四、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及每个阶段的主要事项 五、律师在并购重组项目中的工作及要注意的重要原则问题 六、相关案例解读,3,背景知识,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概念澄

2、清及两者关系 二、股权分置改革及全流通,4,背景知识,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概念澄清及两者关系 (一)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通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并购重组严格上说是两个不同行为:并购和重组。立法体系上,上市公司的并购和上市公司的重组是由两套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但是两者又经常结合在一起,某个交易行为可能既包括并购,又包括重组。(图示见下页),5,背景知识,6,背景知识,二、股权分置改革及全流通 1、股权分置,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性

3、缺陷,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被人为地分为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和非流通的法人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3、 股权分置改革后,全部股份均获得同样的流通权,将不存在非流通的法人股和流通的社会公众股的区分。,7,背景知识,4、全流通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性缺陷消除,并发生如下变化,8,一、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变化,(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数量与金额均大幅增加 (二)并购重组的方式更加多元化 (三)并购重组的目的发生变化 (四)监管机关修订相关规定及业务规则,鼓励并购重组 (五)原大股东的股权一

4、般予以保留而不转让 (六)虚假重组少了,9,一、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变化,(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数量与金额均大幅增加 1、与股改相结合的并购重组案例大量发生:暂停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股改基本上都与并购重组共同进行 2、由于大股东的股份获得流通权导致其价值提升,也进一步促进有实力的机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3、整体上市以及吸收合并的情况越来越多:上港集团整体上市;中铝国际吸收合并山东铝业和兰州铝业;正在进行的攀钢、长江电力整体上市 上述交易的金额都是非常巨大。根据证监会的统计:从2007年到2008年上半年,中国铝业、中国船舶等300余家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集团整体上市

5、、行业整合,共注入优质资产2520亿元,每股收益平均提高65%,10,一、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变化,(二)并购重组的方式更加多元化 1、股权分置时代的并购基本上是单纯以协议转让为主。 2、全流通时代单纯协议转让则较少,一般通过如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进行并购:以资产收购上市公司(即定向增发认购资产,如大量的上市公司重组)、要约收购、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茂业集团举牌成商股份、渤海物流、深国商等;中国宝安举牌收购深鸿基等)、换股收购(吸收合并)、协议转让等。,11,一、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变化,(三)并购重组的目的发生变化 1、股改前并购重组目的单一:简单获得控股权或者借

6、壳上市; 2、 股改后并购重组目的多元化:行业整合、整体上市、私有化(中石油、中石化私有化旗下上市公司)、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获得控股权、借壳上市等。 (四)监管机关修订相关规定及业务规则,鼓励并购重组,以提升上司公司的实力和业绩(具体修订见第二部分) (五)原大股东的股权一般予以保留而不转让,仅仅是让重组方成为大股东,原大股东仅仅退位为二股东,其原来的股份在重组后将获得巨大增值,12,一、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变化,(六)虚假重组少了,现在的并购重组一般都是实质性的并购重组,并且有效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业绩 全流通以前存在大量的虚假重组:中科创业、ST长控、ST丰华、ST长印等重组都

7、是虚假重组。收购方利用重组操纵二级市场股价以获取巨额利润;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往往被收购方作为提款机,收购方通过关联交易、让上市公司私下担保等方式将上市公司掏空。 而全流通后,虚假重组的情况较少发生。重组一般都实在地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业绩。据统计,从2007年到2008年上半年发生的重组,每股收益平均提高65%。,13,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体系图解,14,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一)公司法关于收购重组的规定及变化 (二)证券法关于并购重组的规定及变化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变化 (四)上市

8、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五)其他要学习和注意的规定,15,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一)公司法关于收购重组的规定及变化 (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 1、缩短了公司合并、减资时的公告次数(三次改为自定次数),并缩短了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时间(90天改为45天)。 公司法第170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减资或合并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取消了债权人在公司分

9、立时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16,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3、取消了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得合并、分立的规定。 4、公司法专门增加了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更加明确和可行。 例如: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时效的规定(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转让,防止陷入僵局);明确了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处理原则(按照原先的出资比例分别行使优先购买权)。,17,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二)证券法关于并购重组的规定及变化 (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

10、月1日生效) 主要体现在第四章 1、将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须履行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调整为收购人自主选择的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制度,大大降低收购成本,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 2、监管对象扩大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使证监会事后监管能力大为增强. 3、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4、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 5、强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8,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变化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2002年版) 1、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

11、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 (但是间接收购30%以上继续增持的,必须履行全面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

12、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19,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2、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 注意: (1)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或者5%以上股东增持或者减持达到5%(原为2%)以上的,必须履行股权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5%界线的理解:到了5%必须立即停止,而不能超过后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通过协议拟受让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的,要及时公告和报告。 (3)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信息披露准则和要求: A、持股在5%-20%之间且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

13、告书; B、5%-20%之间且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或者20%-30%的,必须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C、30%以上的,必须编制收购报告书、未获得要约收购豁免的必须以要约方式收购。,20,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3、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收购人主体资格、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 4、适当限制反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

14、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21,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5、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 明确收购人可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换股收购将成为可能。对于收购人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超过30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免于履行要约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优化股权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6、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 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

15、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22,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7、强化中介机构作用和要求 强化了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提高市场效率; 8、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 9、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3,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四)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变化(替代原105号文) (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 ) 1、审核制度的重大调整 2、强

16、化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手段 3、强化中介机构的职责 4、提高监管效率和工作透明度 5、配套文件同时实施 6、增设审核异议申请制度 7、披露方式法定化 8、取消长期连续停牌机制 9、吸纳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创新制度 10、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法律责任,24,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变化(替代原105号文) (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 ) 1、审核制度的重大调整 在监管理念上,重组办法将105号文的“事中审核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核准制”。充分尊重股东自治,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增强市场活力。同时,在缺乏有效救济措施的市场环境下,实行事后核准制对上市公司虚假重组也仍然可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具体为:取消与证监会的预沟通制度,但是引入证券交易所协助形式监管。,25,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部分重要规定及变化之解读,以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为时间界限,交易所与证监会分工合作:之前由交易所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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