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到海宁专线-广州到海宁物流专线直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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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主讲内容 货代风险种类与防范方法 货代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江赢物流公司13560222982/18620280086020-87433656运价合理放心托付,代理仍可能承担责任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但经追认或事实上认可除外 第三人知悉上述情况仍与其实施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责任 代理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负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的,负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负连带责任,清关代理人:主要从事报关报验业务为主,尚未从事货运业务,船代、货代及经纪人:以船舶代理与租船订舱等业务为主,运输组织者:无船/契约承运、多式联运业务为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2、运输、仓储等物流服务,船东,货主,运输合同/租船合同,船代,货代,后台,前台,后台,前台,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风险增加,一、货代风险种类与防范方法,分包商N,货主,无船 承运人,因分包商的过失等原因造成货损货差或延迟交付的风险,因客户破产等导致无法供货或延迟交货的风险,拒绝支付运费风险,分包商1,风 险,外 部,内 部,风 险,各部门,各员工,信 用,实际承运人责任区间,无船/契约承运人责任区间,承担分包商或货主的责任,自身或代理人过错 分包人或客户的过失 背对背合同不一致 签发保函或担保,面临:货主、分包人、第三人、政府等的索赔,信用风险的外部原因 (1)运输合同条款不清引起纠纷;

3、(2)客户经营不善,无力偿还; (3)客户故意占用航运企业资金; (4)客户蓄意欺诈。,信用风险的内部原因 (1)对客户信息掌握不全、对客户信用判断不准; (2)财务、销售部门相互之间脱节、结算方式不当; (3)对应收账款监控不严; (4)对拖欠款缺乏有效的追讨手段; (5)企业内部员工行为所致。,信用风险的种类,垫付费用,委托代理,违规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预付运费或租金,船舶期租或光租,分期或延期付费,“运费到付”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委托分包商,http:/ 工商领域:卖方可以采取担保、抵押、停止供货、保留货物所有权、信用保险、期货套期保值等手段防范信用风险。 航运领域:其一,运费期货市

4、场,仅限于不定期船市场。其二,在很多情况下,航运企业实际上无法行使货物留置权。,风险规避方法(一),风险规避方法(二),(1)接触客户选择信用良好的客户,(2)谈判确定对每个客户的商业信用条件,(3)签约选择必要的担保方式,(4)装船签单实施对应收运杂费的跟踪管理,(5)到期收款及早对逾期账款进行催收,(6)收款失败自行派人或委托机构追讨,申请诉讼或仲裁,理赔与索赔技巧,货运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承运人,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规定览表,时效延长方面不同:不得延长、协议延长时效、声明延长时效,二、有关货代业务风险防范的案例分析 (一)货代未履行职责风险防范 此方面的风险很多,

5、以下介绍常见几种:,、承运人选择不当 比如,货代作为货方代理选择了无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而后发生了无单放货,则货代是否要因未尽谨慎选择承运人之责而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安徽某进出口公司诉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案中,就是作为货代的被告选择了未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因而被要求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江南公司,上海外运,以自己名义提交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上海外运当着海湾公司周石渠经理的面,将提单交给买方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收货人谭启伦,买卖双方对此行为均未表示异议,承运人船公司按航运惯例,凡没有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的均按运费预付处理,向外运收取了运费2

6、5568美元。,海湾公司(卖方),香港东如行 (买方),江南公司代为履行了买方的义务,由其自行委托办理订舱、货运等手续,且又未在货运委托书上注明运费支付方式,条款,、授权不明,讨论:江南以上海外运负有委托不明的过错责任和违反交单程序以及应将本案的上海价格条件与货运代理纠纷作为一个整体来审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例:空白委托书,1、未签发提单 2、记名提单无需经正本提单 3、持有签妥的空白提单即代表授权放货?,内地 公司,香港 公司,香港 公司 大连 代表,船 公 司,船 代,FOB条款,凭D/P即期付款,缮制了以天津货代为托运人,台湾A公司为收货人的M B/L,凭保函要求电放,

7、船代帮助制作了署名为天津某货代的H B/L,台 湾 A 公 司,保函,放货,案例:空白提单,天津货代,已加盖印章的空白提单,、货代发出错误指示 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货物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得到货主电话要求(后来否认)后,指示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公司时忽略了要求银行保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货主损失惨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见正本提单放货是船公司及其代理的行业惯例和法定义务,无单放货与货运代理的指示没有因果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货运代理作为原告的代理,擅自指示外代公司、船公司无单放货,而货主的损失与此指示有直接因果

8、关系,应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 在此案中,货主的指示实际上是不符合船公司见正本提单方可放货的货运实践的,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应当取得货主的书面授权,使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货主,以避免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发货人,货运代理,船公司,1、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付运费,否则拒绝签发运费预付提单? 2、假设发货人已付费给货运代理,但被后者挪用,船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再付运费,定期结算,付款交单,、错交费,委托订舱及收购大豆,订舱、付费,签发“以A公司为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C公司,D船公司,B公司,抵押未到期支票和房产证,取得正本提单,A公司 (货物卖方),取得正本提单,B公司最终未能按约支付运费,其理由

9、是A公司仍未向其支付运费,因而也无法向C公司支付运费。经查A公司确实以B公司采购的大豆质量不合格为由而拒付运费,此案中B、C两公司的身份?C公司有无义务向船公司支付运费?C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A公司追偿已支付的运费?假如此案中,船公司未能采取“付费交单”,则是否有权直接向A公司索赔运费?,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经贸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亚东在美国的代理按照嘉华公司提供的PPW公司的电话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向其交付了运单 。PPW公司报关后提取了货物 。以后双方按同样程序又走了几票货物。但因事后未收到运费而向嘉华起诉,而嘉华则反诉为错交货索赔。,嘉华公司认为,亚东公司并没有适当履行交货义务。首

10、先是嘉华公司指定的收货方UEGL在美国是一家不存在的公司,亚东不可能将出口货物交给UEGL,但是亚东公司将单证交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属于不当交付。另外,亚东公司在交付运单的时候没有查验对方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且没有向嘉华公司提供UEGL的收货凭证,违反了交货程序。要求亚东公司赔偿货损160余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亚东“错放货物”成立,亚东负主要责任,承担75货损;嘉华负次要责任,承担25货损。,、错交货,空运一批皮装到美国纽约 嘉华通知的收货人名称为:UEGL,联系电话则是PPW公司的常用电话,讨论:是否履行了通知交单义务就是完成了货代义务 ?货代对于收货方有没有审核的义务?,(二)有关当局的

11、罚款、停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风险源:客户托运时未告知货物真实情况,香港耀丰船务,深圳均辉华惠,深圳红枫叶国际物流,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深圳蛇口到美国洛杉矶,伍某等人,美国海关,30名偷渡客,罚款5000美元,分别以自己名义订舱并付运费,各40英尺货柜,订舱后自行提柜、委托报关行报关并送码头,订舱,防范对策:人员培训、管理、操作和法律(在订舱单上载明代理身份、慎重选择货主、妥善保存好和货主间的代理协议、保证书等),货代不知情:误收,货代知情不报,工厂仓库至北海港的汽车运输以及北海至香港、香港至汉堡的船舶运输,烟花厂,货运代理,汽运公司,分包:工厂与北海港,被告无运输危险品资质,且拖

12、运集装箱时因抢道与火车相撞爆炸:箱及货损索赔,虽集装箱贴危险品标志,但原告未书面通知,马士基公司,金洋公司,提交自己抬头的托运单,但托运人栏为宁德外贸,并交付货物,被告金洋公司称:他仅是陆路承运人从福建陆运至深圳与海上承运人马士基公司的“交接”,并非“托运人”.该提单货物的托运人是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金洋公司系受托运人的委托将货物从福建经陆路运至深圳交给马士基公司运输,并非托运人,没有义务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此种说法是否正确?,签发以宁德外贸为托运人的运费预付记名联运提单,福建,深圳,国外,海运由马士基承运,陆路运输,本案焦点:托运单性质?,案例:船公司向货代金索赔运费案,(三)托运单及提单

13、方面案例 、托运单及提单制作,中国卖方,货代,货代,船公司,船方称:货到釜山船方称因海关开箱检查原因需要滞留一星期,故无法按期转二程船.韩国买方同意自行安排拖车运至仁川.,案例:,付费签单,签发欠费单取单,大连/釜山/仁川,未付费取单,托运单及提单上均未注明”釜山转船”,货代B向货代A索要运费,而货代A称因船东擅自转船而造成延迟损失及增加了收货人的拖车费,为此发货人未能收到全部货款.故他也没有收到运费,而且还提出反诉。,1、货代在制单中有无不当之处? 、发货人有哪些索赔权利?是否有权提出延迟等损失,其时效为多少?,案例:,一程船提单:汉城签发香港转船,载明货物分装九个集箱,毛重为60180公斤

14、,总件数为21箱; 同时批注CY-CY .在托运人订舱随附 的包装单上,列明了每一箱号内装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其中第16和17号箱重均为8250公斤,但提单上未具体载明哪个集装箱下货物件数或重量.,二程船提单:香港/福州.其签发的集装箱装箱单上却列明第16和17号箱重量为4629公斤,第三被告福州港务公司:将集装箱从船边装上卡车运往集装箱堆场院途中造成第16和17号箱货损456,765美元,第一、二被告应对本案货损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就货损赔偿可享受海 商法第56条的责任限制,提单中注明在集装箱中的货物件数,应以集装箱内货物件数计算货损赔偿责任限额 ,以两件计为1333.34SDR;港务公司

15、非本案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将其作为被告不当,应予驳回。,存在问题:货代提单记载件数而船公司提单未记载,争议:一是拖车段货损是否仍享受海运责任限制,二是是否应以公斤为计算单位?,庭审中嘉宏公司提交了其与远东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说明其在本次运输中只处于远东公司的代理人的地位,但其不能证明远东公司是一家实际存在的公司。而且嘉宏公司不能证明A公司与远东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远东公司是基于A公司的订舱而授权嘉宏公司代办运输并签发提单。,A公司,香港公司,FOB福州,即期跟单托收,嘉宏公司,订舱,交货,以远东公司代理名义签发远东公司提单,提单承运人的认定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根据提单抬头认定,即抬头是谁,谁就是承运人,至少是承运人之一,但适用该标准的前提是提单抬头所标明的船公司或其他性质的公司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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