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物权法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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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 冉克平,一、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 例:甲醉酒驾车,致路人乙重伤。试问: 1、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3、交通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吊销甲的驾照? 在一个具体案例,如何去寻找可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有其体系,其主要功能就在于指引我们去发现对具体案例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将众多的法律,依一定的标准,加以归类组织而形成的秩序,构成法律体系。自罗马法以来,法律在传统上分为二类:公法与私法,划分标准: (1)利益说 (2)隶属说 (3)主体说 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以权力服从为原则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均为私人,以权利平等为原则者

2、,为私法。 公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 宪法? 私法:民法(商法) 民法的主要特征在于私法自知,即个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自由的决定、自我负责的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民法的体系 1、法国民法典的体例 2、德国民法典的体例 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商分立 (2)民商合一 我国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但这绝不意味着将传统商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民法典,而是应贯彻制定统一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相结合,逐步形成一个以民法典为基础,以单行民商法相配套的严谨、科学的民法体系。,民法典: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 民事特别法的特征在

3、于:“它们作用于特别的职业群体或生活领域,这些群体和领域因其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则。它们在历史上源于民法,但已作为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在某一生活领域内发展的反映而制定出来。”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三、房地产法与物权法 1、所谓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内容包括作为物权法分支的不动产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就房地产发生的各项财产关系为其内容)和作为行政法分支的房地产管理法(以调整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为其内容),是私法和公法的结合体。 2、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物权法阙如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房地产

4、法律法规。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9年城市规划法、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这些法律的立法精神和调整机制来看,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更强调的是国家对房地产关系的规划、管理、监督和调控。,有学者认为,房地产法可以替代物权法 反驳:(1)物权法是私法,而房地产法主要是公法。 (2)从立法精神和原则上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物权法形成了完备的概念、制度和体系,拥有系统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这些不可能在房地产法中建立。 (3)物权法不仅调整房地产关系,还调整对动产的占有、归属和利用。而房地产关系不仅仅受物权法的调整,也设计合同法、侵权行为和继承法;公法上的规划法、税法也都不同程度的介入房地产关

5、系。 结论:由此可见,房地产法是在私法上以物权法为核心,在公法上以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辅以其他各法律部门的规范而形成的综合调整机制。但房地产法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制定背景 1、财产权法与物权法之争 在大陆法系,广义的财产权是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即能够产生个人财产的任何权利。”除物权之外、债权、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甚至继承权都属于财产权;狭义的财产权是指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支配权,等同于物权。所谓有体物是指占有意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是无体财产,在现代社会,还包括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

6、。,采纳物权法的理由: (1)有利于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作出准确的概括。(2)物权区分了对有体物的支配和对无形财产的权利,使物权与债权两种基本的财产权形态得以严格区分。 (3)物权的概念使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得以区分。 2、物权法违宪之争 1、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背宪法关于公有制的规定? 2、宪法规范与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宪法规范师是否属于法律规范?宪法是不是民法的渊源?,二、民法与政治制度 两种对立的观点: 1、民法与政治互不相关 “政治逝矣,民法长存”。 2、民法的地位和规定派生于当时的政治制度 极权政治 正确的认识:民法在各个时代所处的状态取决于两个因素: 1、科学的法律传统; 2、各个

7、政治制度的预先设定。 在现代社会,全球化、互联网时代,无论政治背景如何,法律都要应对,在同样的文明前提下,解决的方案相去不远。,三、民法典何以长盛不衰? 两个现象: 1、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台湾地区“民法”实施时间都长达百年甚至更高。 2、民法典能够适用于不同的时代。 原因:1、相似的文明前提;2、民法学所具有的卓越的立法技术 民法的概念、制度和体系非常完备,有能力经过某些调整而为不同的社会制度效力。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法法典化所做出的努力。,四、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基础 经济制度的两种形态:1、由国家决定一切;2、由个人自主决定。

8、意思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意思自治包括:1、所有权的自由(支配的自由) 2、契约自由(缔约自由和内容决定的自由) 3、遗嘱自由 4、婚姻自由 5、平等的自由(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五、物权法的立法宗旨 物权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1、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明确物的归属 4、发挥物的效用 5、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六、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支配关系的法律。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静态的财产

9、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条规定的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理解? 1、何为归属、何为利用?归属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对此予以调整的结果,不仅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还包括占有这一事实;利用是指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所有权人的利用,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民事关系与民法法律关系,物权法是否仅仅调整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对民事关系予以调整的结果。,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3款规定:“民事立法不适用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政从属关系或

10、权力从属关系而产生得财产关系,其中包括不适用于税收关系及其他财政和行政关系,但立法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利益说、隶属说和主体说。利益说在罗马法上由乌尔比安提及,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隶属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在于调整平等关系;主体说认为,如果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是以公权载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的,则存在公法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是以私权载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的,则存在私法关系。主体说为今天的通说。,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11、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了征收和征用。征用在国家机关与被征用人即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征收本身即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因此,物权法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调整不平等的财产关系。 七、物权法的种类 1、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除物权法之外,还包括担保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等; 2、狭义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物权法,八、物权法的特征 1、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性 2、规范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和差异性 3、法律规范效力的强行性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前者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排

12、除或限制的规范。如民事行为能力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作约定的范围内才适用,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范。如瑕疵担保责任、风险负担规范。 4、维护利益的公共性,第二章 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法的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及立法者所奉行政策的根本规则。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第4条)、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公示原则(第6条)和遵守社会公德原则(第7条)。由于平等保护原则与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原则分别是我国民法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当然内容,因而其并非我国物权法特有的原则。 这就是说,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原则仅仅有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

13、信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1、立法规定: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2、含义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类型强制。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 (2)类型固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3、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体系原因 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对物权;债权是对人的相对权,对人权。 (2)技术原因 物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必须对物权予以公式。 (3)功能原因 物权法所解决的是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予以法定化,也是国家履行

14、其管理职能的需要。 (4)历史原因 清理封建时代的旧物权。 4、物权法定缓和说 在立法时,由于人类智慧有限,不可能就未来社会所需要的物权都作出规定。社会在布点发展,必将带来立法当初所没有设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势必会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但是,物权法定原则又必须加以维持。于是,学界试图通过解,释论来缓和物权法定主义。 我国学者的观点:如何理解物权法第5条规定的“法律”?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中的“法”原则上应该限定为制定法,不包括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 王利明认为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意味着物权法是一成不变的封闭性立法,而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有所发展、变化。因此,于一定条件下认可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所

15、确认的物权的效力,还是有必要的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原则上应当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而不应包括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定。但又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背景下,对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创设的物权,如果该权利具有相应的符合物,权法的公示方法,就应当予以承认。 本文认为,鉴于我国物权法制观点淡溥的事实,我国物权法应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但考虑到我国目前仍处于改革探索的特殊时期,新事物可能不断出现,因此应该考虑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趋势。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应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司法解释;我

16、国所缔结或参加的民事方面的条约。 5、物权法定与私法自治 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私法自治概念不应被误解为有一个不受国家法律影响的领域,其中私人可以自设其权利。相反,私法自治系存在于一个由国家法律所给定的范围之内,并且由国家予以实现,也即由国家向私人提供国家法律组织保护以供其使用。私法自治特别表现为契约自由、处分自由、遗嘱自由和结社自由。,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通过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法中得到了最为典型的表现,而物权法多为强制性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以单一化的制度模式统一并固定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极少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约定”,由此在物权法领域限制私法自治的适用。 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之所以存在区别,本质上是合同债权属于相对权,而物权属于绝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但是,在法定物权范围内,要不要设定物权关系,设定何种物权关系,要不要变动物权,以何种条件变动物权,纯由当事人决定。 因此,私法自治原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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