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破产程序的开始债务人财产管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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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的开始 债务人财产管理 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违法行为,一、破产案件 (一)破产案件的概念 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三种破产程序均为独立破产程序,均可直接启动 (二)管辖,1、概述 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因各国司法体制而异。各国大多由普通法院管辖,我国亦然。 2、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3、级别管辖 现行做法: 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把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对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

2、为需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审,引例: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管辖模式 “一拖三”模式 (三)裁定 1、适用范围 实体与程序均采用裁定 (1)受理破产申请 (2)驳回破产申请 (3)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 (4)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变价方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5)债务人重整 (6)批准重整计划 (7)终止重整程序 (8)确认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 (9)认可和解申请 (10)认可和解协议 (11)终止和解程序 (12)破产宣告 (1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4)终结破产程序。,2、效力 (1)裁定之日生效。不能上诉 (2)例外:不予受

3、理和驳回申请,送达后10日上诉 (3)裁定的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四)公告 法律要求公告,需公告! 受理:裁定之日起25日内公告 公告方式: (1)高法指定媒体刊登 (2)受理法院的公告栏张贴,(五)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1、属地主义、普及主义 2、我国:弹性、有限普及主义 中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外国破产判决、裁定: (1)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原则, (2)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3)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不损害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引例:广东国投破产程序为香港高等法院认可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申请 1、概述 破

4、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2、申请人 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两个例外: (1)公司自行清算或指定清算情形下,如遇公司资不抵债,清算责任人为破产申请人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宣告前,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为重整申请人,3、效果 破产申请撤回之限制 诉讼时效中断 (二)受理 1、概述 亦称立案,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2、受理与驳回申请的决定,(1)三种处理结果 裁定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受理后,只要还没有作破产宣告,一旦发现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事由,裁定驳回申请 (2)时限 (3)通知申请人和债权人 (

5、三)受理效果 1、法院组成合议庭 2、约束债务人 (1)提交义务 (2)妥善保管义务,(3)配合破产工作的义务 (4)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3、约束债权人 (1)不得个别追索 (2)担保权不得行使 4、对其他人 (1)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 (2)待履行的双务合同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不作为:催告,5、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1)管理人接管 (2)民事诉讼和仲裁的统一处理 (3)民事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中止 三、管理人 (一)概述 一旦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即应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直至破产分配 。 企业破产法(2006):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取代清算组,(二)任免 1

6、、国外四种任命模式 (1)法院指定。日本、法国等采用该模式。 (2)债权人会议选任。美国采用该模式。 (3)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相结合。 (4)因适用破产程序而异。英国和澳大利亚管理人的称谓不仅因程序而异,任命方式亦然。 2、中国 第一种模式: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即应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需向法院报告工作,其报酬也由法院确定,管理人辞职亦应经法院许可。,债权人的影响: (1)管理人执行职务需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其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询问; (2)债权人会议有权向法院对管理人的报酬提出异议; (3)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

7、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申请法院予以更换; (4)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引例:破产法官与拍卖行的交易 3、资格 (1)自然人抑或法人 德国仅为自然人,日本、美国却准予法人任管理人。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担任管理人,惟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需要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专业性 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其未设专业性要求 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对其则有专业性的要求,(3)独立性 管理人不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品性条件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职权 九项职权: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

8、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5、职权行使 (1)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2)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但应经法院许可; (3)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其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其询问;,(4)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9、,决定继续营业或停止债务人营业,或具有本应向债权人委员会及时报告的任何行为,均应经法院许可。 6、义务与责任 相当于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如违反该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债务人财产 (一)概念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财产 (二)范围 企业破产法(2006):采用膨胀主义。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财产,均为债务人财产,破产宣告称为破产财产。 (三)豁免财产 我国自然人还不属于破产主体,也就没有豁免财产的规定。,引例:广东国投清

10、算组收回债券垫付款 (四)管理人接管和追收 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接管,自不待言。 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至于质物和留置物,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将其取回。 能否为债务人追收债权或追回财产,未作明确规定。,引例:广东国投清算组向保证人追回赔偿 引例: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被确认为破产财产,五、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 (一)概述 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使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集体受偿原则,依法应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两个特征:有害性,即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 不当性,即有违公平正义观念。

11、 (二)类型 1、欺诈破产行为 2、个别清偿行为 3、经营者以权谋私,(三)溯及期限 (四)法律后果 六、取回权 (一)概述 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旨在为其权利人提供补救,消除管理人占有的财产与债务人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确保债务人产财产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引例:股民保证金可取回权,2、特征 (1)其标的物为债务人占有,但不为其所有。 (2)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3)其行使无需依破产分配程序,但应以管理人为相对人。 (4)在取回前,其标的物视同债务人财产。若该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管理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二)类型 1、一般取回权 2、特殊取回权:出

12、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 3、代偿取回权,(三)适用范围 1、一般取回权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债务人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2、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享有取回权。 管理人也可选择付清价金,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四)权利行使 取回权人可以在破产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随时主张权利。该请求应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一经查证属实,即应向取回权人返还财产。 引例:嘉明公司对信托存款不得行使取回权 七、破产抵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可以其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少数国家:不允许破产抵销,法国。 企业破产法(2006)第40条准予破产抵销,引例:海南发

13、展银行向广东国投清算组主张抵销权 (二)行权条件 (1)只有债权人才能行使抵销权,管理人不得主张抵销权。 (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3)给付种类需相同。 (4)需已申报债权,并获确认。 (三)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

14、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行权 1、抵销的意思表示 破产抵销权应以单方意思表示为之。,2、行权时间 在破产分配方案公布前向管理人发出。 3、附条件之债的行权 附停止条件之债,在条件未成就时,不得主张抵销。 附解除条件之债,只能在条件未成就时,主张抵销权。 4、抵销后的差额 若破产债权大于债务,破产债权超过被抵销债务的部分仍属破产债权; 若破产债权小于债务,债务超过破产债权的部分则为破产财产。,八、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范围 1、 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产生的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

15、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亦称财团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务。 与其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二)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属于优先支付的范畴,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16、。 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则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中任何一项,则该项费用应按比例清偿。 如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应请求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九、债权申报 (一)破产债权 1、概念 法院受理破产时即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便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一旦宣告破产,该债权就称为破产债权 2、特征 (1)需为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请求权。 (2)需以财产给付为内容。 (3)需为对人的请求权。 (4)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的对象。 (5)需为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引例:安慰函不属于担保 3、范围 凡是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可成为破产债权。未到期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对附利息的债权,若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到期,自破产案件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亦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至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如已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破产债权;如尚未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亦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破产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多个连带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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