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教物权法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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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物权,物权法的立法进程,我国物权法于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能够为人力所控制,一般为有体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2、物权的特征 1)支配性 指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 2)排他性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第二,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 3)对世性 指

2、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4)绝对性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为积极行为。,二、物权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物权原则 即物权法平等保护各民事主体的物权。 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为什么要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和宪法规定公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无矛盾? 2、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也不得以特别约定变更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内容。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3、公示公信原

3、则 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动产的公示交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除外) 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301房属于张某和陈某,房产证写的是张某的名字,张某将房子卖给刘某,办理了过户手续。陈某知道后提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是否无效? 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将手机卖给丙,甲知道后想要回手机,丙不给。 甲能否要回手机?,三、物权的分类 1、我国的分类:,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4、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2、民法学上的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 自物权也称所有权,是指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 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指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

5、根据: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主物权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依附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四、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基于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指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包括:物权破除债权,物权优先受偿权和优先购买权。 例:某开发商与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一套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后房地产市场行情不断上涨,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给某乙,价格30万元,并与乙办理了过户手续

6、。甲能否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甲和乙各自出资50%买了套房子,出租给丙住。因急用钱,甲把自己的份额卖给丁。乙和丙得知甲要卖房,都提出要买。甲说已经和丁签订了合同,约定了5万元的违约金,如果乙、丙要买,要补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乙想买下甲的份额,但不愿意补偿甲的损失,是否可以?房子应该卖给谁?为什么? 2、假设甲将自己的份额房子卖给了丁,丁买房后能否终止甲乙和丙的租赁合同?或者能否提高租金? 3、丁能否收取原租赁合同的租金?为什么? 4、假设丁买房后才知道屋存在租赁,能否解除买卖合同?为什么? 物权优先购买权 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优先受偿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

7、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原物。 小强借小岩的汽车未归还,还将车卖给了小波。小岩找到小波要求返还该车。 小胡借小谭的钱,以房子作抵押。不久小胡将房子卖给小君。后来小胡不能还钱,于是小谭找到小君要对房子行使抵押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有若干限制。,如: 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

8、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4、物上请求权效力 是指物权人堆物的支配受到妨碍或者有妨害之危险时,为恢复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

9、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甲在同一栋楼有几间房子。1996年5月,甲委托丙卖其中A房子,由于种种原因,办移转登记的时候就连同B房子也一起移转给了乙。2011年9月甲才发现B房已经登记在乙名下。 甲可根据物权的请求权要求返还B房子。,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问手机应该归()? 甲 乙 丙 小偷,五、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形态。 物权的变动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包括行为和事件,如订立合同,继承,先占等。 2、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

10、 登记的性质 登记的法律效力,公示效力 物权变动的根据 推定效力 善意保护效力,登记的种类 登记错误的后果赔偿,变更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2、动产的变动 交付(另有规定以外) 问:到银行存款,客户将钱送进窗口,交付是否已经完成? 货物需要运输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如何才算交付完成? 交付的形态: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A要将手机借给B。B占有手机后,向A提出购买该手机。A同意。 因手机已由B占有,故自买卖合同达成时,视为交付。 A要将手机卖给B,但是现在手机被C占有。A将手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B,同时指示C以后将手机交付给B。 手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时,视为该手机已交付。 A

11、要将手机卖给B。合同达成时约定,该手机A仍然需要占有一段时间,B同意。 此约定成立时,视为手机已交付。,刘某8月7日借张某摄像机,使用时不慎摔坏,刘某决定按原价买下,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张某表明此意,张某表示同意。8月15日,刘某依约张某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在交付该书时,因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 A、简易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现实交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为太平洋上航行的“公主”号

12、上的5000吨钢材。甲将提单交给乙,乙于何时取得5000吨钢材的所有权?,第二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点: (1)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所有人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 (2)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任何一项权能都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而交给他人行使,但是他人一旦丧失了该权能,那么该权能将自动回归于所有人。 (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随标的物之存在而永远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此即所谓所有权之永久性。,(二)所

13、有权的内容 一般来说,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指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实现其利益在而于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1、占有权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可以由所有权人行使,也可允许他人行使。,占有的种类,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法定 约定,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占有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非法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

14、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使用权 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所有物,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所有物。 3、收益权 收益是指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所有权人有权就所有物进

15、行收益,有权许可他人就所有物进行收益。 4、处分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 事实处分改变物的事实命运:消费、加工、改造、毁损 法律处分改变物的权利命运:转让、租借 (三)所有权的种类 根据所有权的主体不同,所有权可分为: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1)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 2)森林、山岭、草原、荒

16、地、滩涂(集体的除外) 3)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4)法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法定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 6)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7)国家出资的企业,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1)国有财产只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来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 2)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3)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4)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3、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2)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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