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第二章行政法槼六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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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筑 法 规 物权法,张 晖 ZH-OCT163.COM 0755-86126958 13501586913,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 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三编

2、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章 建设

3、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调整对象: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

4、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章

5、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

6、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7、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8、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9、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

10、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11、私人所有权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

12、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

13、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4、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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