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担保 (3)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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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7.5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 二、合同担保类型及其内容,【教学目标】 明确担保的概念、适用范围、性质,掌握各种担保形式及其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保证的方式、抵押与 质押的关系 【教学时间】2课时,合同法律关系,抵押,留置,概念,适用范围,二、种类,法律特征,保证,质押,定金,人保,物保,金钱担保,一、 概述,合 同 的 担 保,概念、特征,担保人的资格,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的免除,保 证,6个月,保证的特征,1、属于人保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第三人,债务人,债权 人,保证人资格,法

2、定条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禁止规定: (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书面授权除外)、职能部门 (4)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内容,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限 6、其他事项,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不能履行,期满未履行,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范围,约定,法定,不超过主债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

3、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概念、特征,抵押物,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抵 押,形式、内容,抵押的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抵押物,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的特征,1、是一种财产担保(担保物权) 2、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4、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 5、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

4、押权人,抵押物,抵押人,控制支配权,优先受偿权,占有、使用、收益权,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自愿登记,登记部门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合同无约定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法定应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法定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具体情形,法定登记,抵押权的实现,一般方式和程序,前提: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方式:双方协议;法院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 务人清偿,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抵押权,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特殊情况,同一财产有两个抵押权,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 按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 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同一债权上有两个担

5、保,1、 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课堂思考,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AC),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质押的概念和特征,质押合同,质权的实现,可以质押的权利种类,质押合同

6、的生效时间,权利质押的效力,质 押,动产质押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质权人,质物,出质人,动产质押合同及其效力,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生效时间:动产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的孳息的收取,比抵押多一个质物保管费,可以质押的权利及生效时间,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4、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

7、中的财产权,登记生效,交付生效,概念,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的义务,留 置,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构成要件,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的概念:,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合法占有被留置的财产 留置的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债务已届清偿期 留置的财产为动产,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后两个月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

8、卖,清偿债务,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妥善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的义务,概念,法律效力,定金合同,定 金,适用范围,应用案例:,购房人沈女士看房前向房主葛女士交了2万元订金,看房后她不想买房,但房主却以2万元是定金为由拒退,沈女士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房主返还订金2万元。 沈女士起诉称,去年10月,她和葛女士约定,看房前需先交订金2万元,如不买就退还订金。她交了2万元订金,看完房后因不符合要求不想购买,但对方却找理由推托,她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葛女士退还订金。葛女士辩称,已和沈女士商定购房款148万元,并先行支付2万元定金。后沈女士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缴纳房款,并经多次催促后称

9、定金也不要了。法庭调查显示,葛女士出具的收条上写着:“今收到沈女士买房订金款人民币贰万元正。”沈女士称,她的意思是如果看房不合适就将钱退还,当时葛女士想写“定金”,但她要求写“订金”。 法院认为,葛女士的收条写明“订金款2万元”,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时商定的意思并非“订金”,因此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订金在法律上不具有担保性质,葛女士应将订金退还沈女士。,案例分析:,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 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10、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11、?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分析答案:,1、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 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同时并用 6、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题中的“不可抗力”不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而属于经营风险范畴。,课后作业,复习合同的担保 预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 做综合练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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