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2010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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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与途径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管理机构 第四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协调趋势与 我国的对策,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市场竞争原则,破坏了竞争的有序化,它从根本上违背了平等公正、诚实信用这一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具备如下法律要件: 1、市场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从事

2、生产经营的人,即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客观上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者主观上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商业道德和商业习惯的过失。 4、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可以说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归类于知识产权法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理由是: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即对

3、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一)商业业假冒行为 商业假冒行为包括(商业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他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 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等方面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商

4、业主体混同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甲公司诉乙厂仿冒知名商品包装不正当竞争、 乙厂反诉甲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案 甲公司于1986年设计并印制了以黑猫为中心图案的立袋酥糖包装袋。该公司的“义利”牌立袋酥于1987年12月获轻工业部颁发的“全国轻工业优质产品证书“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优质产品证书”。 乙厂于1993年10月开始销

5、售该厂生产的 “华远”牌立袋酥,该产品包装袋上标明了被告厂名、厂址、注册商标,但其猫图形及整体图案、文字组合及安排与原告的立袋酥包装袋相近似,只是将甲公司包装袋上的“黑猫”字样改为“白猫”。乙厂的立袋酥糖包装袋于1994年10月30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乙的包装袋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原告立即向专利局提出了撤销被告专利权的请求,同时,甲公司认为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问题 1如何认定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能否作为抗辩的理由?,商品虚假标示行为,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中,它可以分为三类: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

6、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就虚假宣传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三)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制定单行法,有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的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在该法中,竞争行为主体一般为经营者,而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却可能涉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鉴于上述缺憾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一些学者建议制定单行

7、的专门法律。,(四)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对商业诽谤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商品假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商品假冒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行为人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一)商标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

8、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二)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1、信息性。这里的信息性,是指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 2、未公开性。未公开性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处的公众并非指一切人。,3、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在生产经营中具体应用,并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4、保密性。权利人根据信息的不同类别或特点,对其采取了进行控制和保护的合理步骤,商业秘密如失去这一本质属性,将无存在价值可言。,甲公

9、司诉乙公司侵犯 其商业秘密、著作权案 甲公司是生产水处理设备的企业,生产黄水净、水垢清、灭菌灵、铁锈一扫光等四个系列产品。 A任甲公司的工程部经理。 1993年9月,甲公司与A签订了合作协议和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约定: A对甲公司的各项信息和产品技术,不得对外进行技术咨询,不得担任外单位顾问,不得协助外单位和个人开发、生产和销售四个系列产品。A在甲公司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推销甲公司的水处理设备,掌握了大量甲公司的客户名单和经营信息。 1995年11月A与甲公司发生矛盾,在合作期间未满的情况下离开甲公司,并于当年11月8日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乙公司也从事黄水净、水垢清、灭菌灵、除铁锈产品的生产经

10、营。A到乙公司后,利用其在甲公司期间所掌握的客户名单和经营信息,代表乙公司与这些客户联系、签约,进行经营活动。在乙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中,大量抄袭、使用甲公司产品说明书内容。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问题 1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2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二、商业秘密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三、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

11、济,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行为人包括: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12、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节 厂商名称权,一、厂商名称的概念 厂商名称,又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于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依据我国1991年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 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厂商名称与商标。前者是区别生产经营者即企业的标志,后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两种标志附着于不同的载体,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而言是不同的。 但在有的情况下,两者可以合二为一,例如,“同仁堂”、“盛锡福”、“王麻子”既是厂商名称,又

13、是商标。,厂商名称与商誉。商誉是对企业的积极社会评价,它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企业的品质、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用户或消费者的关系等。 这种以企业名誉、荣誉为内容的商誉总是与特定的厂商名称联系在一起,厂商名称是商誉的载体。,二、厂商名称权,厂商名称权(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厂商名称权兼有人格与财产内容的复合权。,第一,厂商名称是企业主体人格的标志,具有区别生产经营者的功能,同时厂商名称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第二,厂商名称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它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获得财产利益。此外,盗用、假冒厂商名称,即构成

14、侵权,将产生相应的财产后果。,案例某羊毛衫厂生产羊毛衫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产品的商标一换再换,始终没有一个在市场上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的商标。该厂觉得自己的产品质量是差些,要不要注册商标没有多大关系。可是,他们发现市场上还很认产品的厂家是谁,只要是名牌厂的产品,消费者就愿意买,而不是名牌厂的产品消费者总是犹豫再三,其销路自然不佳。于是某羊毛衫厂就在自己的产品上随意印一个“海燕”牌商标,再印上上海市第二羊毛衫厂的名称。 产品打上上海的厂名后销路果然看好,该羊毛衫厂进而将这种羊毛衫推向某大城市销售,适逢该市检查市场的伪劣假冒商品情况,发现这种羊毛衫没有产地的证明,其生产厂家的名称也是假的,就依据反

15、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1条及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没收其羊毛衫,并给予罚款2万元。某羊毛衫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某羊毛衫厂在产品上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某羊毛衫厂没有使用上海市第二羊毛衫厂的注册商标,是否对该厂构成侵权?,厂商名称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例如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的专有性、地域性等。但是,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1、相对的排他效力。 2、无期限的存续效力。,三、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厂商名称立法规定,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法定范

16、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 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第四节 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 (地理标志权),一、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的概念 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是与商标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在知识产权协定中统称为“地理标记”。 货源标记,即是用来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换言之,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例如“中国制造”、“北京制造”等。 原产地名称,是标示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如贵州茅台酒、西湖龙井茶、金华火腿等。,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 (2)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 (3)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地理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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