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新旧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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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新旧对照版【说明:红色为新增部分,蓝色为删除部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

2、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四条【原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3、,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坚强有力党的团结统一,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五)【原第(四)微调】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第五条【原第四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两句话顺序互调】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

4、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纪律检查机关、党委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设立第六条【原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第七条【原第五条 较大改动】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四)中管企业;(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

5、位。第八条 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第九条 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五)共青团组织;(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第十条 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

6、。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第十二条【原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党委委员会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组织符合设立党

7、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党委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的地方党委委员会决定审批。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党组办公室牌子。第十四条【原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

8、以分设。党组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与总经理分设担任。党组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副省部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党中央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个别工作部门确需增加

9、的,按程序报请省级党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9人。第十五条【原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组成员的任免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的任免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三章 职责第十六条【原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

10、组织的决策部署,党组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重要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十七条【原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四)重大改革事项决策;(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11、(六)重大项目安排;(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十二)【原第(七)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12、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

13、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党组书记必须认

14、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九条【原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

15、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第二十条【原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和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符,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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