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人员领取工资-法律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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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构人员领取工资,法律不予认可案情简介李某2005年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因其月薪为7000元较高,为规避劳动法以及避税,公司与李某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由李某虚构了几个朋友的姓名领取工资,公司只出具了一份工资的说明。后李某因与公司总经理产生矛盾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每月7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仅同意以700元为基数补偿。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表明张某的朋友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定张某方胜诉,支持张某方的请求。

2、【律师分析】: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述案例中的张某与李某方公司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会有发生劳动纠纷后的处理麻烦。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学会用

3、劳动合同保护自己。 2、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因此,上述案例中张某方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3、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某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员工逃税的情况。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4、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邢印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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