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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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2、lx。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

3、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7、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本条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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