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院团支委、班委干部选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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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法学院团支委、班委干部选举条例为了规范团支委、班委选举工作,组建一个完整、优秀的团支委、班委协助老师进行班级工作,特制定本条例:一、参选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党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党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及奉献精神,具有团队精神,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开拓精神。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5、学习认真勤奋,成绩优良;二、选举办法(一)选举原则。1、新生进校军训期间,班、团干部由学生工作管理老师、班主任共同商议指定;军训后按本办法以竞选的方式产生。2、团支部、班委会原则上每年

2、改选一次,改选应在充分征求班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全班大会和支部大会,由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团支委、班委。3、班委、团支委可连选连任。一经任命确定后,如需增补、调整、免职等,都必须经过学生管理教师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部)批准。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班委、团支委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辞职或罢免:(1)前一学期考试两科或以上成绩不及格者;(2)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在班级后 25;(3)违反校规校级受到处分者;(4)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影响者;(5)考核不及格者。(二)选举前准备工作。1、选举前设立由本届团支委、班委组成的筹备委员会,由本届团支书和班长担任主要负责人。2、筹备

3、委员会应就改选的时间、地点、下届团支委、班委的设置人数及选举方案等做好准备,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部)汇报。3、选举筹委会于选举前公布可竞选的职位及职责要求;符合参选条件的同学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主要负责人处报名(报名内容包括竞选职务);4、准备选票。选票要求字迹清楚、规格一致,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5、确定计票人 1 人,唱票人 1 人,监票人 1 人;参加选举者不得参与唱票监票、记票工作。6、筹委会负责人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工作的主要情况和成绩,工作的主要经验和教训,存在的重要问题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三)召开选举大会。1、团支委、班委必须分开选举。2、召开支部大会,

4、进行团支部选举。(l)保证到会团员人数。选举由本届支部书记主持。主持人说明本支部共有多少名团员,其中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末恢复选举权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团员多少名,实际到会的团员有多少名。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团员数超过应到会团员数的五分之四,方为有效。(2)做支部工作报告。由本届委员会书记向大会报告本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提交全体团员讨论审议。(3)公布下届委员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前,支委会应向支部大会公布下届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候选人名单,说明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实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工作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使团员比较全面的了解候选人。(4)参选人按竞选职位的顺序上台进行简短的演讲;演讲

5、应包括本人的简历、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以及工作设想。(5)通过计票、唱票、监票人人选。计票人、唱票人由筹委会在选举前确定,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6)报告出席大会的团员人数,分发选票。会议主持人向全体团员说明本支部出席会议的有选举权的团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宣布进行选举。然后按到会有选举权的团员发选票。选票分发后,选举工作人员应请团员核对选票有无漏发、多发等差错,并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分发选票的数字。(7)监票人向选举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主要说明:按规定的支部委员人数选举,多选作废,少选有效;同意选票上候选人者,按规定的符号和要求填写;要另选候选人以外的团员为委员者,在空格内写上被选人的

6、姓名,并按规定符号填写。(8)进行无记名投票。先由计票、监票人员投票,然后由大会主持人投票,接着到会团员可按一定顺序投票。(9)投票完毕,计票人在大会上当众计算收回选票的数量,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该次选票有效,即可唱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10)计算选票。应按到会有选举权的团员人数计算票数。被选举人得票超过实际到会有选举权团员的半数才能当选。如果被选举人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应以得票多数者当选;如被选举人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只需补选缺额;在确定应选名额中最后一名当选对象时,如

7、有两人或多人得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11)宣布选举结果。大会主持人向全体团员报告每位被选举人的得票数,宣布当选支部委员的名单,并说明当选名单须报请上级团组织批准后生效。3、召开全班会议,进行班委选举。(1)保证到会学生人数。选举由本届班长主持。主持人说明本班共有多少名同学,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同学人数超过应到会同学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2)做工作报告。由本届班长向大会报告本届班委的工作情况,提交全班同学讨论审议。(3)公布下届班委候选人名单。参选人按竞选职位的顺序上台进行简短的演讲;演讲应包括本人的简历、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以

8、及工作设想。(4)通过计票、唱票、监票人人选。计票人、唱票人由筹委会在选举前确定,经全班会议表决通过。(5)报告出席会议的学生人数,分发选票。会议主持人向全班同学说明本班共有多少名同学,如果出席会议的同学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可宣布进行选举并分发选票。选票分发后,选举工作人员应请同学核对选票有无漏发、多发等差错,并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分发选票的数字。(6)监票人向选举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主要说明:按规定的班委人数选举,多选作废,少选有效;同意选票上候选人者,按规定的符号和要求填写;要另选候选人者,在空格内写上被选人的姓名,并按规定符号填写。(7)进行无记名投票。先由计票、监票人员投票,

9、然后由大会主持人投票,接着到会团员可按一定顺序投票。(8)投票完毕,计票人在大会上当众计算收回选票的数量,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该次选票有效,即可唱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9)计算选票。应按到会同学人数计算票数。被选举人得票超过实际到会同学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如果被选举人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应以得票多数者当选;如被选举人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只需补选缺额;在确定应选名额中最后一名当选对象时,如有两人或多人得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

10、选。如第二次投票结果和第一次相同,经大会同意,可不再补选,同时当选该职位。(10)宣布选举结果。大会主持人向全班同学报告每位被选举人的得票数,宣布当选班委的名单,并说明当选名单须报请学院学工办批准后生效。三、罢免程序1、如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 4 目的情况,应辞职或启动罢免程序。2、如干部在任职期间表现差,致使团支部超过半数团员或全班超过半数同学认为其不适宜再担任干部一职,也可以启动罢免程序。3、罢免团支委,团支部应召开团支部团员大会。本支部出席会议的有选举权的团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投票决定是否罢免。若超过实际到会团员人数的半数团员同意罢免该委员

11、,则团支书应把情况上报学院团委(团总支),学院团委(团总支)批准后生效。4、罢免班委,班委会应召开全班会议。本班出席会议的学生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投票决定是否罢免。若超过实际到会同学人数的半数同学同意罢免该委员,则班长应把情况上报学院学工部,学院部批准后生效。5、罢免干部后,各班(团支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以后补选或不再不选,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同。四、干部的基本职责。(一)基本职责:1、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学院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反映学生对学校、学院教学、管理以及后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学生中出现的各种不良思想倾向、严重违纪行为及可能出现的严

12、重后果,尤其是危及人身安全等问题的因素,以保护同学、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2、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组织各种知识、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培养同学们多方面的能力。3、紧密联系同学,听取同学们对学生工作的意见以及在学习、生活中的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力求为同学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4、刻苦学习,加强自己的各方面素质,遵纪守法,以学生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成为同学们的学习榜样。5、注重选拔和培养新一届的学生干部,锻炼他们的学习和工作能力。(二)各职位职责:干部职位、数量的设置可根据各班的情况有所改变。1、 团支委:团支书:负责青年团员的思想政治

13、工作,全面负责团员教育、评议、推优工作;全面负责开展团支部活动。组织委员:组织召开团支委会议、全班团员大会;收取团费;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团支部开展的各种活动。宣传委员:做好班级活动及班委宣传的工作,并及时宣传时事信息。2、班委:班长:负责班级全面工作及班级对外事宜;召集班委会的召开,制订工作计划草案;协调各班委之间工作。副班长:协助班长做好工作,在班长不在时,代理负责全面工作,做好班会会议记录。学习委员:负责沟通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和基本技能训练。生活委员:负责班费的管理,及时向同学公布明细则,为同学做好日常生活服务;并注意班级同学日常生活情况。体育委员:负责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及组织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组建并管理班上各种体育队。文娱委员:负责开展班级的文艺活动,丰富课余生活,指导参加校内院内文艺活动。五、附则1、本条例适用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所有班委、团支委。2、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山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部。3、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大学法学院20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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