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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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1.1电子商务的内涵与范围2. 电子商务的定义(本书) 广义定义:所有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商务活动的交集。狭义定义:以Internet为运行平台的商业交易活动。1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1.3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交易无纸化交易环境改变交易内容变化电子证据的效 力判定;交易主体的认 定?信息产品的法 律规范。2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2.2 电子商务法基本问题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1)广义概念: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2)狭义概念: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 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2、3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2.2 电子商务法基本问题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1)调整对象:研究商业行为在Internet环境下的特殊问题,是调整 有关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程序性技术性电子商务法规是调整当事人之 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涉及交易内 容。开放性复合性3. 电子商务法 的性质和特征5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程序性技术性电子商务的许多法规是由技术规范 演变而成,并随技术的发展产生新 的变化。开放性复合性3. 电子商务法 的性质和特征6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程序性技术性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 段与媒

3、介,设立开放的规范,让各 种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 术都能发挥作用。开放性复合性3. 电子商务法 的性质和特征7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程序性技术性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具有复杂 性和依赖性,使得当事人常常需要 在第三方的协助下才能完成交易活 动。开放性复合性3. 电子商务法 的性质和特征8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2.3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2)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3)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4)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交易活动9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3.3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模式(1)先分别立法,后综合立法;(2)先综合立法,后分别立

4、法。从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立法进展来看,目前国家层面上尚未对电子商务立法有实 质性进展,但各个部委和省份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所做的工作都已陆续展开。1011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基础3.4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指导思想:保护交易安全的基础上,鼓励行业自治和当事 人自治;(2)立法原则:u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u技术中立原则;u促进交易原则;u安全原则;u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2.1 网站设立的基本问题2.1.2域名及其注册 域名: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 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12.1 网站设立的基本问题2.1.2域名及其注册 域名的申请

5、 在美国注册域名国际通过域名的申请:向ICANN公司或其授权代理机构申请;在中国接入因特网的,须向CNNIC备案。 国际域名注册审查原则:是否与已经注册的域名重复; 是否明显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但并不主动审查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而是要求申请人作出保证)。22.1 网站设立的基本问题2.1.2域名及其注册 域名的申请 在中国注册域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CNNIC在2002年12月16日全面变革域名管理服务模式:CNNIC作为CN域名和中 文域名(.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再直接面对最终用户提供CN 域名注册相关服务,域名注册服务将转由CNNIC认证的域名注册 服务机构提供。32.

6、1 网站设立的基本问题2.1.2域名及其注册 域名的申请 在中国注册域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CNNIC在2002年2月16日全面变革域名管理服务模式:CNNIC作为CN域名和中 域名(.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再直接面对最终用户提供CN 名注册相关服务,域名注册服务将转由CNNIC认证的域名注册 务机构提供。1文域名的申请者必须是法人单位域 服4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2.2.1 网站分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经营性因特网信息服务:通过因特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 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因特网信息服务:通过因特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 有公开性、共

7、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5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2.2.2 网站管制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6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2.2.2 网站管制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办理手续 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7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2.2.2 网站管制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 行备案手续的

8、,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8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 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相关材料。 我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信部)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审核通过,并于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的管理有着更明确 的规定。8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2.2.2 网站管制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

9、、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 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92.2 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2.2.2 网站管制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1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 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工信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中明确电 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

10、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 留言板等。博客也是属于此范围。0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 专门为他人设立经营网站或为其他网络通信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1112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2.3.1 网站经营者作为公共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第11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公示其服务身份的合法(第12条); 从事特殊服务项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登记备案义务(第14条)。 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 不得提供不合法信息(第15条); 停止继续传输义务和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义务(第16条)。13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2.3.2 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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