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8808193 上传时间:2017-09-2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3.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 经济合作社组织 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定名 为_股份 经济合作社。社址设在杭州市_。第三条 本社由 _镇、乡( 街道)原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第四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 ,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

2、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第六条 本社基本 职能: 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第七条 原村经济 合作社的集体资产 ,按照杭政办 19998 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第二章 股 东第八条 股东资 格。(一 )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 员,为本社股东;(二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第九条 股东权 利。(一 ) 本社年 满 16 周岁的股东享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置、收

3、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三 )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 )本社股 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第十条 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第十一条 原村 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计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万元,“三证” 不全的 经营性资产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万元。经帐户调整,实有资本金_万元,其中量化资本金_万元。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

4、化额。第十二条 集体 资本金折股量化设 人口股和农龄股。(一 )符合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享有人口股,每人_股;年满 16 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_年,每年折合_股(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二 )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 ,年满 16 周岁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实行一次性补偿的除外),年限计算上溯至_年,每年折合_股。第十三条 量化股可以依法 继承,但不得退股提 现。持股满 3 周年的量化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社 设股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第十

5、五条 股东 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 1*/5 确定,但最低不少于 30 人。股东代表须有 2/3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到会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股东代表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股东 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有 1/3 以上股东代表( 或 1/5 以上年 满 16 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应有不少于 2/3 以上股东代表( 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第十七条 股东 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

6、或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的职权:(一 ) 通 过、修改股份 经济合作社章程 ;(二 ) 选举 、罢免董事会、 监事会成 员;(三 ) 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四 ) 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五 ) 讨论 、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 ) 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七 )讨论 、决定其他重大事 项。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常 设机构和 执行机构,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7、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股 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董事会由_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_人。董事会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 须严格执行股 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其主要职权:(一 ) 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二 ) 拟订 本社发 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 资产经营方案;(三 ) 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四 ) 拟订 本社财务 管理制度、财务预 算、收益分配方案;(五 ) 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 酬方案

8、;(六 ) 执 行股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七 )负责 日常社 务工作,根据需要设 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监 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由_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 1 人。监事会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一 ) 监 督本社章程的 执行情况;(二 ) 监 督股东代表大

9、会 (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 ) 对 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 议和批 评意见;(四 ) 每季至少 审查 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 东公布;(五 )提 议临时召开股 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条 监 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 应以效益为中心 ,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二十六条 经 股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

10、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 对本社负有资产 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 资产发包、租 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第二十九条 本社必 须建立集体资产 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三十条 本社 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

11、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三十一条 本社必 须建立健全财务 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 资产折旧制度 ,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第三十三条 本社 坚持勤俭办社的方 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对本社集体资金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第三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一 ) 公 积金 1020%;(二 ) 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 2030%;(三

12、)股 东分配 5070%。第三十五条 任期内 经营管理成效 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三十六条 经 本社股东代表大会 (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 经第_届股 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_年_月_日起生效,并送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 负责 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