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课件(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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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主讲人:黑大法学院 刘春萍,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理论,一、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 行政,公行政,私行政:是指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非国家的公共组织行政:工会、妇联、青联等社团; 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 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注意:行政法意义上研究的国家行政与行政学意义上的行政有区别。 行政法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 既包括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这种对行政的界定是形式上的,即以国家机关的性质为标准,

2、案例分析,山东省齐河县宋店村,原来村民建房零乱,街道坑洼不平,出入十分不便。2001年3月15日,齐河县宋店村村委会决定按规划整修街道,规定大街上房屋、树木等附着物限期半个月内拆除,拆迁补偿费正房每间50元、偏房30元,猪圈、树木无补偿。村民于明水家五间房屋共补偿250元钱,于明水认为补偿太少,不同意拆房。2001年4月的一天,村委会在未通知于明水的情况下,雇佣了一辆推土机,把于明水的五间北房推倒。在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里,村委会既没有付给拆迁补偿费,也没有安排新的宅基地。于明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拆除其方位的行为违法,赔偿其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2万元,并安排重新建房的宅基地。 在一

3、审中,法院认为,村委会的决定是经包括于明水在内的全体村民同意的,拆迁补偿和安排宅基地的问题均不属本案受理范围。所以,判决驳回于明水的诉讼请求。 问: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围?,一、行政法基本概念,(二)行政权 注意区分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职权 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 国家公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司法权。 行政职权:是被具体定位到职位上的行政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也就是具体的行政机构及其人员根据它们的任务、职位而依法被赋予的行政权。如,行政拘留权被定位给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征税权被定位给税务机关等。,一、行政法基本概念,(三)行政法

4、 行政法的含义: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的总和,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法的特点,内容上的特点:对象的特定性; 内容的广泛性; 内容的相对易变性。,形式上的特点:表现形式多样性, 难于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二、行政法的法源,三、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 含义: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的约束。 内容: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依法授予;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

5、责任;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含义:既是宪法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不得殴打、游街、示众、罚跪、罚站、辱骂、公布其隐私);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非出于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参与国家管理权、监督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

6、人的财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继承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立法体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 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内容:无权限:即“错位”,是指行政机关作了应有行政相对人自行解决的,或者应由市场调节解决的,或者应由社会团体、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级别越权:即“越位”,是指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了应

7、由行政机关本身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行使的职权;事务越权:是指主管甲事务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主管乙事务的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行使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地域越权:也称“越位”,是指甲地域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乙地域的行政机关的职权。,案例分析,越权无效原则的适用: 金键康是一名下岗工人,经江西省弋(yi)阳县林业局批准,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于2003年12月14日购进种苗果子狸31只,价值4.94万元。2004年1月8日,江西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果子狸的管理。随后,上饶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

8、商局、市交通局联合转发了紧急通知。1月15日,弋阳县卫生间以弋卫食监字2004第007号向金键康养殖场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月19日,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组成联合执法人员,到金键康的养殖场作了政策宣传后,对金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事后,县林业局和旭光乡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分别答应补偿金键康1万元和5000元损失。金键康因补偿过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 含义:是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者

9、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内容: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这种违法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

10、衡量;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做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体现 行政许可法(2003年颁布、2004年实施)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00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2003年,长沙市政府先后两次颁发了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规定在市内若干道路上“不允许摩托车行驶”(市民称这两份政府文件为“禁摩令”)。 2004年7月12日,长沙市民刘铁山驾驶

12、一辆有合法牌照的摩托车,经过长沙市湘江一桥时,被一名交警以违法闯禁区为由,对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200元。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此后,刘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并对长沙市“禁摩令”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2004年7月29日,在接到“维持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刘向岳麓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10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于12月14日做出了一审宣判,认定岳麓区交警大队对刘驾驶摩托车进入禁区执行的处罚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原告刘铁山一审败诉后,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2月1日二审在长沙市中级法院

13、开庭审理。3月29日,刘收到维持原判的判决。 据称,此案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禁摩令”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5、比例原则 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内容: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的,才能实施,即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大

14、于可能损害的私益,才能实施,即相称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则其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即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的立法体现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案例分析,比例原则的适用: 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因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所有的、位于哈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

15、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同年12月7日,哈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米。1994年1月6日,哈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同年5月9日,哈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

16、筑面积588平方米。同年6月24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案例分析,在尚未得到哈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至哈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前(1996年8月12日),汇丰公司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7、8层,从8层再后退4.4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一体。 1996年8月12日,哈市规划局作出的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汇丰公司:第一,拆除临街部分的5至9层,并罚款19.2万元;第二,拆除108号院内地面面积建筑8至9层,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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