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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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关系(纠纷)基本法律知识讲座,主讲人:武汉洪山区关山街智慧城社区律师 梁友亮 (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目 录,前言 一、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 二、医患(疗)法律关系 三、医疗纠纷的分类 四、医疗纠纷分类及相关概念的解说 五、医疗事故的剖析 六、医疗纠纷中的其他重要法律热点,一、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医患关系是人日常生活中绕不开的关系,人看病的过程是拿钱找痛苦的经历,而任何时代的医术也不能包治百病,因此,想看好病与病不好看的矛盾在人们越来越珍惜生命与健康的时代下显得更加突出,如何制定、理解、执行、遵守好公平、公正的法律来摆正医患关系在当今成为必要的现代文明意识,我在这里就我对医患关系给居民们谈

2、下看法,希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民生的安康。,1、处理好医患关系的意义,一般认为,司法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患者方面的控告和申诉,认为某医疗部门或某医务人员因医疗方面的问题使患者发生严重不良后果时,即发生了医疗纠纷。对这种医疗纠纷在着手处理前,首先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这种医疗纠纷是属于医疗过失引起的还是由于患者方面的因素或是限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医疗必然结果? (2)如果是医疗过失,就要分清属哪种医疗过失,是医疗责任事故,还是医疗技术事故? (3)如果确定这种医疗过失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医疗差错,就要分清是严重医疗差错,还是一般医疗差错? (4)这种医疗事故或差错对患

3、者造成的危害程度如何? (5)这种医疗过失发生在哪个医疗环节,患者方面的指控对象是否准确,与事实是否有出入?,2、有关医疗纠纷的5个问题,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判定医疗纠纷的性质的最好的办法是对医疗纠纷进行法医学的科学鉴定。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无论对医疗事故或非医疗事故都有重要的意义。因为通过鉴定可以明辨是非,属于患者方面的误解,还是真有医疗过失。如证明并非医疗过失,则可以保护医务人员的声誉,保护他们的信用,保护他正当的治疗活动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使医疗部门的日常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如果证明有医疗过失,则对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指出他们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不良的医疗作风,发现他们业

4、务技术上的薄弱环节,同时也检查医疗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合理等,从而促使医疗部门从制度上、人员思想和管理水平上进行总结提高。,3、弄清问题,才能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一)体制与机制方面的问题 很多医院都是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双重控制下生存,按市场经济规律购入各类物品, 支付职工70%的工资、管理费用,按计划经济规律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下收费,技术服务 价格低廉,医院的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开支,而国家的财政补贴越来越少,而医院为了生存,必然会发生医疗行为的扭曲,出现多卖药、多检查,再加上虚高的药价与昂贵的检查费用,使医药费成倍上涨,过去公费报销,如今报不了,病人不堪重负,引起人们强烈不满,甚至有的

5、病人以逃费的方式将医疗费用转嫁给医院,这种社会性的、行业性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医院成了发泄的场所。,4、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二)现有在医保实行“定额结算”的制度是进一步将医生和病人推向矛盾对立的制度。 于是出现以下奇闻:各科室争相收感冒、腹泻等根本不用住院的社保病人,而病情严重的病人,却丢在急诊没科室要,反正病人一览表上都插满了“留床”。据我所知,大多数医院都不欢迎社保的病人,很多病人是被“赶”到社保医院就医的。 从经济学上说两个群体,如果利益一致,矛盾就少,也容易解决;如果利益对立,那结果必然相反。现在的医疗制度人为把医患的利益对立起来,医院水平越高,收治疑难、危重病人越多,越吃亏,

6、只是看看小病的,就发了。,4、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三)患者期望值过高的问题 患者大都希望到了医院病就能治好,他不太知道医学是一门充满未知数与变数的科学,现在去世的人,大部分是死在医院的,这是正常死亡。国外医学界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抢救成功率也只有7080%,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医生的误诊率在2030%是允许的,而如今我们的患者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如果稍有不满,就会对薄公堂,甚至动刀杀人。,4、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四)患者的经济状况与需求矛盾的问题 当前改革开放、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多数人生活水平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要求更高了;但也有少数人下岗了,待业了,生活水平下

7、降了,甚至失去了医疗保障,希望少花钱治好病 ,这两类人的要求不同,但是我国卫生事业,只能做“低水平、广覆盖“,无法满足更高 的要求,群众不理解,稍有不满,就会激怒,在医院打、砸、闹。,4、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五)社会新闻媒体宣传的问题 当前有些新闻媒体片面报导,夸大宣传,甚至新闻炒作,激化矛盾,使医患矛盾日益加深, 将救死扶伤的崇高事业,歪曲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商业关系,使广大医务人员的社会形象严重扭曲,全国各地高额赔偿诉讼的医疗纠纷明显增多,最高要价竟高达1300万元,这种炒作性的新闻报导, 严重扰乱了群众的思想,在广东那里流传着“若要富,告大夫“、“若要富,去手术,做完手术告医院“的

8、顺口溜。湖南衡阳案号称“三个一,一个律师,一个记者,一个流氓”,记者煽动不可小瞧。,4、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六)医院自身在医疗服务方面的问题 医疗机构的运行管理是多头领导,有北大系统、医科院系统、解放军系统、中医系统 ,管理上的混乱,造成各类医院在医疗质量、医德医风、服务态度上的千差万别,有的医院医疗质量低下、红包的现象,只是在上述诸因素的影响下,任何一个缺点、错误都可能成为导火线,使大量 的社会矛盾,不满情绪,集中发泄到医务人员头上,成为暴力攻击的主要对象,甚至有些医务人员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也会受到攻击。,4、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七)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制与指导 当前我国医

9、疗制度改革正在深入进行,在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纠纷。有的仍用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显然与目前形势极不相应,没有“法规“就乱用“法“,有的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上限一般为200元,有的用民法,有的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用合同法等等,有的请“法医“来鉴定事故,各种观点论调,使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的权威性日益降低。 由上述7大原因,造成当前医疗纠纷日趋严重,医患关系严重对立,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的严重恶果。,4、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在了解了医疗纠纷现状和根本原因后,究竟怎样用法律来解决医疗纠纷呢?从医患关系,广义上讲,既包括患者通过交费就诊的法律行为

10、而产生的其与医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我国行政法中强制医疗情况下的医患关系。前者占医患关系中的绝大多数,后者仅针对特殊人群(比如吸毒人群、艾滋病、性病人群等),构成法律上所说的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今天我着重讲前者。 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具体讲,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合同(契约)关系。医患关系作为合同关系,具有简略性、格式性、不平等性的特点,这是由医疗服务的自身特点和专业性决定的。,二、医患之间法律关系,医疗服务合同非常简略,其形式上采用格式化。医患双方的门诊合同、手术合同、住院合同通常采用挂号

11、费凭证、手术单、住院登记表等形式,其内容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很不详细。由于医患双方由于专业知识和技能上的不对等性,形成了经济学上的所谓信息不对称,患者对于医者具有极高的信赖度,作为代价,这种简略和信任通常带来了双方权利义务的模糊和不确定。如果产生纠纷,法院需要依照法律及治疗某疾病的通常方法,对这种简略性的合同作扩大解释,以弥补合同空白条款之不足。这时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要依据公平、诚信及医生职业准则的要求来确定。,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责任事故(或以医疗责任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一级 医疗技术事故(或以医疗技术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 严重医疗差错(通过民事诉讼索赔)、一般医疗差错(通过民

12、事诉讼索赔) 非医疗过失 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 疾病自然归转,三、医疗纠纷的分类,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法正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四、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

13、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倍以上的,按照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14、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周岁的,扶养到周岁。对年满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年;但是,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

15、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1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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