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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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主讲人:李彦芳,物权法的立法必要性,物权法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物权的归属 2、物权的利用、实现 3、物权的保护,物权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物权法的价值: (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 (二)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 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 2. 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 3. 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物尽其用,吕氏春秋商鞅给秦国的王公大臣们作思想政治动员 :“今一

2、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 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中国物权法的制定,98年开始 ,历经7次审议,几易其稿,争议颇大 “物权法最大的难点在于,它涉及各方利益,最根本的是要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江平 一元论、三元论之争 平等保护是否违宪 物权法定之争,“巩献田事件”始末及评析 巩献田及其公开信 草案违宪? 草案保护富人不保护穷人?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是

3、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不经过原则性的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这部草案,因为它是违宪行为的产物!草案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原则的背离,是对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立法工作方向和原则的背离,是对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背离。,学界对巩献田非难的回应 尹田、杨立新教授公开反驳 “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研讨会(广州) “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 梁慧星教授在2006年“”期间及“”之后对巩献田的公开批评 2006年6月物权法研讨会(重庆西政) 其他评论和报道,物权法的正式通

4、过: 通过时间 2007年3月16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物权法的架构 基本原则 第一编:总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38条 物权的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之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编:所有权 相邻关系之相邻权 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 第三编:用益物权 五编,247条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附则,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五编附则 共19章,247条 第一编 总则(第138条)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

5、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第39116条)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117169条)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170240条)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五编 占有(第241245条) 第十九章

6、占有 附 则(第246247条),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1.古代物权法 2.近现代物权法 大陆法系 法国、德国 英美法系 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 (三)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狭义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

7、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支配”指直接支配。 “直接支配”:权利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的介入或辅助就可以独立实现权利。,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律关系 2、支配关系具体分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私法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是财产法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

8、相互关系。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三)物权法是普通法 物权法是普通法,它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事特别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含义 (二)功

9、能 (三)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二、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类型法定 2、类型固定(内容法定) 此外,方式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法法定。,(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 3、确认巩固社会经济制度 4、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5、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五)

10、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含义: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二)内容 1.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 2.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四)一物一权的确认,索某与张某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1间归索某所有,北侧1间归张某所有。张

11、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房屋的约定无效。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以适用。,四、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含义: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2.意义,3.公示的方法 动产:交付、占有 不动产:登记 4.公示的效力 (1)决定物权的变动是否发生或能否对抗第三人(不同的立法主义: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折中主义) (2)公示的公信力,2001年12月31日,重庆江北区的王星亚与开发商重庆市友通实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12、向友通公司购买了位于綦江县古南镇的建筑面积共100余平方米的两间商铺。 合同特别约定,开发商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王星亚于当日向友通公司交购房款20万元。 其实,王星亚购买的商铺中的一间,早在2001年9月已被友通公司卖给了他人。2003年3月24日,友通公司又将另一间也卖给了他人。现两间商铺都有已办理了交付手续和产权证。,王星亚向友通公司交涉未果后,将友通公司告示上了法庭,请求判决解除与友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友通公司返还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20万元。,法院认为,友通公司与王星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后,分别将两间商铺卖给他人。现两商铺已被他人实际占有,并办

13、理了产权证,导致王星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王星亚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2、公信

14、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任何人基于公示事项进行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4.具体方法 不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1)第三人受公信力保护的条件 A.须登记的错误不能从登记簿册中发现; B.第三人须为善意; C.第三人取得权利须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D.须无异议登记。 (2)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 A.提起诉讼确权或异议登记、更正登记; B.请求登记名义人赔偿或请求登记机关赔偿,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15、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9-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1: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债权请求权,相对权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 (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归属、利用、担保 (4)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一物一权 债权有相容性,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 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 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是“物”。,存在人体之外 能为人所支配 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 一般有稀缺性,杨立新:建立物格法律制度 物格即物的资格。分等: (1)生命物格。人体器官、组织、尸体、人体医疗废物;动物、植物。 (2)抽象物格。网络、空间等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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