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件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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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教案,法律事务教研室 邹红,第四章 夫妻关系,一、课题 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法律地位概 第二节 夫妻关系(一) 二、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夫妻关系的概念、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三、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难点:夫妻关系的概念。 四、课时安排 2课时 五、教学准备工作 (教具、演示、电教手段等) 六、教学内容和过程: 1、导入新课(5分钟) 2、授课具体内容(75分钟) 3、课堂小结(5分钟),第一节 夫妻关系,一、夫妻关系概述 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性是夫妻关系的前提,一切不合法的

2、两性关系,如未婚同居、通奸、姘居、卖淫嫖娼等,都不够成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从其内容上而言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含了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是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法律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涉及了夫妻双方和有关第三人间的一定的经济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制、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内容。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核心,而财产关系则是夫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二、夫妻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共同承担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它同时也要求,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有各自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和计划生育义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姓名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姓名是公民特定化的外在标志,是公民的“符号”。有了姓名,就可以和社会上其他成员区别开来。姓是表示家庭或家庭系统的符号,是血缘团体的象征,体现每个社会成员所属的亲属团体;名则是区分每个个体的标志性符号。二

4、者的组合则表明该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社会成员相互区别的特定符号。所以,姓名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社会内涵。 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与非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独立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夫妻各自享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可就姓名权问题进行协商。 (3)夫妻一方不得盗用或冒用另一方的姓名。 夫妻姓名权必然会涉及到子女的姓氏问题。婚姻法除了规定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的同时,在第22条中还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对于子女的姓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未成年时由

5、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代为命名。 (2)子女成年后可亲自行使命名权。,(二)人身自由权 所谓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本人的人身和行动完全自由,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具体而言,我国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 (2)参加学习的自由。 (3)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三)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双方有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

6、方的家庭成员。” 我国夫妻间的住所决定权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共同选择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第三人也不得加以干涉。 (2)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即女到男家落户,妻从夫居;也可以男到女家落户,夫从妻居。 (4)婚姻住所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四)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在总则中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第16条进一步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夫妻有生育的权利 2.夫妻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节 夫妻关系(二),课题

7、 第二节 夫妻关系(二) 二、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三、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难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四、课时安排 2课时 五、教学准备工作 (教具、演示、电教手段等) 六、教学内容和过程: 1、导入新课(5分钟) 2、授课具体内容(75分钟) 3、课堂小结(5分钟),一、夫妻财产关系 (一)法定财产制 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1)特征 A.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B.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所得的财产。 (2)范围 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8、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 工资、奖金 B. 生产、经营的收益 C. 知识产权的收益 D. 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E. 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

9、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第一,夫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二,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夫妻双方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 第四,财产约定的内容合法,不得超过夫妻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 第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要明确。 第六,财产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

10、归双方共同所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这里的扶养,指夫妻相互之间在经济上供养,精神上安慰,在日常生活中扶助,主要是指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 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是以夫妻身份的确立和存续为条件的。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形成,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也随之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扶养关系就一直存在;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扶养关系也就随之消灭。同居、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都不产生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三、夫妻间遗产继承权 婚姻法第

11、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补充规定,家庭关系概述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共同生活的单位或组织。家庭成员间在共同生活、生产、扶养等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统称为家庭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以及祖孙关系。 夫妻关系是因男女双方的结婚行为而产生的。夫妻是构成家庭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 父母子女关系是因生育或法律拟制而产生,是家庭关系中较为普遍的一种。 兄弟姐妹、祖孙之间虽是亲属,但其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生。,一、课题 父母子女关系 二、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父母

12、子女关系的内容。 三、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难点:子女队父母的权利义务。 四、课时安排 2课时 五、教学准备工作 (教具、演示、电教手段等) 六、教学内容和过程: 1、导入新课(5分钟) 2、授课具体内容(75分钟) 3、课堂小结(5分钟),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亲是指父母,子是指子女,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是关系最为密切的直系血亲,构成家庭关系的重心。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亲子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法律规定

13、和认可,由人的行为而发生,包括养父母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具体而言: 1.抚养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其内容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2.教育义务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关心和培养。,(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14、、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所谓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自然损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 所谓教育,是指父母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 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顾。,(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15、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婚姻自主权,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同时,子女也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不是年轻人、子女的专利,它也是老年人、父母的权利。父母的再婚权利是婚姻自由的重要体现。 (五)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 所谓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在我国,婚姻法赋予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

16、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三、继父母与继子女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之间具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其详细内容见第六章。,一、课题 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二、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除夫妻、父母子女关系以外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难点: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课时安排 2课时 五、教学准备工作 (教具、演示、电教手段等) 六、教学内容和过程: 1、导入新课(5分钟) 2、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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