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婚姻家庭 一、 婚姻家庭的性质:(一) 婚姻家庭的概念:1.广义上的婚姻家庭泛指群婚制出现以后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2.严格意义上的婚姻家庭应是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3.婚姻的概念:(1)我国古代婚姻——昏因2)现代学理解释:就社会关系而言,婚姻是男女两性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互为配偶的结合的社会形式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同性婚姻:荷兰于 2001.4.1 首先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所产生的问题:①人权 ②不合法法但也不禁止,放任无序状态 ③对异性婚姻的伤害4.家庭的概念:(1)说文解字:“家” 字的结构像屋顶下面有一猪 (2)现代学理解释:就社会关系而言,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的共同生活体3)就法律关系而言,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二) 婚姻家庭的属性:1.概括而言,婚姻家庭是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的社会形式2.婚姻家庭有两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p1(1)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①婚姻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其以男女两性的胜利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为生理基础。
②庭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其以人种繁衍和血缘联系为生物功能③自然属性必然影响婚姻家庭的立法2)社会属性:主要指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因素和婚姻家庭具有的社会职能,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①推动婚姻家庭制度演进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②婚姻家庭关系受到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③婚姻家庭承担着社会职能三)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主要有:p21.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额职能3.教育职能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从范围而言,主要包括婚姻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二)从内容而言,主要包括因一定亲属身份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一)适用上的广泛性:当事人包括男女老幼,范围极广,并且其行为能力参差不齐,许多人被动地进入这个领域二)内容上的伦理性:❖案例:原告因与妻不和,在两个女儿幼年时即离家出走后长期在外谋生,期间与一女子同居但未生育十多年后,原告在一次车祸中致残,所获赔偿难以维持在当地的生活,于是回到老家此时其妻已亡,两女儿均成年原告因生活难以自理,要求两女儿赡养两女儿以原告长时间未对家庭尽责、未对自己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
问,法院是否应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根据我国大陆的法律规定,根据婚姻家庭法所特有的伦理性,两个女儿需要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而在我国台湾则有以下规定:若被赡养人严重侵害了赡养人及其亲属的权利,则法院可减轻或免除其赡养义务三)规范上的强制性:因婚姻家庭法属于身份法,容易牵连到其他人,因此不能太过自由;此外还需注意保护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此外,身份性权利不能约定放弃❖案例一:一对夫妻再婚时约定:婚后双方经济独立,两年后丈夫身患重病,妻子用自己的存款为丈夫治病,丈夫十分感动,遂写下借条后丈夫病死,在遗产分割时,妻子出示借条,称应从遗产中先扣除 3 万元偿还其债权其他继承人不同意问,应该如何处理?(1)AA 制协议有效,双方可以做此种针对财产的约定2)在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协议无效若钱款是借给丈夫从事经营活动,则有效;但此种情况下丈夫重病,妻子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此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解除,因此借贷协议无效❖案例二:已满 18 周岁甲因还在读书,向父母写下协议,意工作后将 18 岁之后的花费还给父母后甲与父母发生矛盾,父母持该协议要求甲返还费用问,应该如何处理?18 岁后父母的抚养义务并非强制性,协议有效。
四、身份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 ”是上学期期末论述题)(一)种类:1.「狭义」形成行为:引发本人身份关系变动: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引发他人身份关系变动:如在有些国家,未成年人结婚需要得到其监护人认可,若监护人不认可,则可行使撤销被监护人婚姻的权利2.「广义」附随行为:一对夫妻可以针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约定,这是结婚行为的附随行为P17 一对夫妻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进行约定,这是离婚行为的附随行为●特别要注意附随行为在进行分析时,应先根据《婚姻法 》规定,若无规定再查看其它法律❖案例一:一对夫妻约定:将丈夫婚前所有的房屋变更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双方关系恶化,诉请离婚围绕当初未定的房屋,双方发生争执女方主张: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夫妻财产约定有效,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子自己也有份男方辩称:根据《合同法》第 186 条,自己作为出赠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应支持何方?若将协议看作是结婚行为的附随行为看,则应先适用《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但根据司法解释(三),则应支持男方这是有问题的,仅考虑了与财产法衔接,却没有考虑身份法本身的特征。
❖案例二:一对夫妻约定,离婚后每个月给妻子一万元生活费,作为离婚协议的内容,后离婚,丈夫不予履行如何判?将此项约定看作离婚的附随行为,则支持女方此类案件在理论界仍存在争议3.合同/单方行为二)形成行为的主要特征:1.主体资格的限定性2.意思表示的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是受到限制的3.原则上不得代理●狭义上的身份行为关系到身份关系变动,因此要充分体现当事人个人意志●离婚行为中的形成行为(离或不离)不能代理,律师代理的是附随事项,如财产分割问题●对于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院不可适用调解,必须进行判决●若在婚姻中有行为能力的一方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提出离婚,对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伤害,其其他近亲属是否可以代为起诉?司法解释(三)第 8 条解决了此问题,但必须符合前提条件,即先要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4.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例:"等你赚到一千万再和我结婚"若附条件,则不产生请求权只要尊重当事人当时的意愿即可5.要式性必须履行法律程序一方面是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公示作用6.效力上的稳定性 ★注意:以上都是针对形成行为,而非附随行为附随行为可作此种规定:生第一个孩子后双方财产才共有。
身份法律行为并不等于身份法上的行为,后者范围大于前者五、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五个实行& 六个禁止:五个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六个禁止:禁止包办婚姻,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禁止重婚,禁止虐待、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婚姻自由原则:1.含义:指公民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2.内容和特征: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此种自由需要受到法律和社会物质条件的限制3.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行为:包办婚姻(第三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他人结婚)买卖婚姻(第三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他人结婚,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买卖婚姻都是包办婚姻,但比其更加恶劣)借婚姻索取财物(不违背当事人意愿,但借婚姻向对方家庭索取财物不违背其意愿是本质特点),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单位干涉等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过去是家族产业,子女无独立经济来源,聘礼嫁妆依赖家庭二)一夫一妻原则:1.含义:婚姻由一夫一妻结合而形成,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以上配偶2.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主要行为:【1】重婚●含义: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者"包括:已有登记结婚的配偶以及已形成了事实婚姻的配偶)●重婚的两种形式:①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②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前被认可的婚姻亦可以是事实婚姻)●对重婚的处理注意两个区分:①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限②1950 年婚姻法颁布前后的纳妾行为●事实婚姻构成要件:①未办结婚登记②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③双方均无其他配偶④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和同居时间均在 1994.2.1 之前❖案例一:某男 2001 年起与甲女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4 年与乙女登记结婚,此后继续与甲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某男是否构成重婚?2001 年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构成事实上重婚,从 2004 年之后起算❖案例二:一男青年与两个女青年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构成重婚?不构成1)对重婚的处理:注意两个区分:①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限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租房买房,以夫妻名义办婚宴,生育孩子(在入学证明上填父母栏)这一项很难认定以上都需要证据认定②1950 年婚姻法颁布前后的纳妾行为在这之前形成的,并且之后也没有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纳的妾是合法有效的区分意义:继承(2)重婚的法律后果:●民事上:①无效;(不发生婚姻的效力)②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而起诉离婚,法院进行调解,无效,原则上要判决准予离婚)③准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因为一方的重婚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重婚一方离婚损害赔偿)●刑事上:构成重婚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何时构成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有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但要承担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含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例中:与婚外异性;以保姆、秘书、兄妹= =名义)此条定义并不严谨:如果是同性呢?因此,老师观点认为:与配偶以外的人以性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生活2)法律后果:①一律解除司法解释(二)非婚同居不违法,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法,有要求法院解除这种关系法院判决一律解除②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夫妻一方有非法同居行为而起诉离婚,法院进行调解,无效,原则上要判决准予离婚)③准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因为一方的重婚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非法同居一方离婚损害赔偿)●刑事上:破坏军婚的情况(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在我国体现得最好的:立法层面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与男女平等不冲突,我们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保护妇女原则在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离婚制度上:1.对男方诉权的限制:《婚姻法 》第 34 条2.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女方的照顾原则●家庭暴力(司法解释(一)第 1 条)的法律含义以及法律对策:家庭暴力往往是以作为的方式进行,因此实务中对于冷暴力的认定较为困难。
在国际社会中,家庭暴力的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人国际社会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要达到什么样的伤害程度?要在精神上、肉体上构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虐待的法律含义及法律对策:虐待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遗弃的法律含义及法律对策:遗弃指负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我国计划生育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现阶段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其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晚婚(女 23,男 25)晚育(女24,男 26)第二章 亲属制度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一、亲属的概念1.注意广义狭义之分,与家属、家庭成员(往往要有经济上的联系)有别2.亲属关系的特征有固定身份和特定称谓,不允许由自由意志来决定二、亲属组织的历史变迁●原始群体—氏族社会—家族社会 —家庭社会●原始群体无任何两性禁忌,因此,不存在产生亲属制度的客观需要●群婚制有了两性问题,因此产生了发展无论如何高估财产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都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