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8-2016建筑变形测量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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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3. 1. 1 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 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 1. 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 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2、3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 1. 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 测、倾斜观测。 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 变形观测。 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 6 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 形观测。 8

3、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 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 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 情况。3.2.2 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 7 3.2.2 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 沉降监测点 位移监视点 等级 测站高差中

4、误差 坐标中误差 主要适用范围 (mm) (mm) 特等 0.05 0.3 特高精度要求的变形测量 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 一等 O. 15 1. 0 重要的古建筑、历史建筑的变形测量;重 耍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 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 测量;重要场地的边坡监视 ;重要的基坑 二等 0.5 3.0 监测;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地下工程施 工及运营中的变形测量;重要的城市基础 设施的变形测量等 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 测量;一般场地的边坡监视IJ; -般的基坑 三等 1. 5 10.0 监测;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 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

5、;日照变 形测量;风振变形测量等 四等 3. 0 20.0 精度要求低的变形测量 注: 1 沉降监测点 lJ!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 lJ!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 水准测量、三角离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2 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 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 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坐标中误差为其点位中误差的 1/ J2倍。3.3 技术设计与实施 3.3.1 建筑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与实施,应能反映建筑场地、 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在荷载和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 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

6、并应满足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对变形信 息的使用要求。 3.3.2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根据项目委托方要求、建筑类 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施工计 划以及测区条件等编写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 内容: 1 任务要求。 2 待测建筑概况,包括建筑及其结构类型、岩士工程条件、 9 建筑规模、所在位置、所处工程阶段等。 3 已有变形测量成果资料及其分析。 4 依据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 5 变形测量的类型和精度等级。 6 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7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方案,包括标石与标志 型式、埋设方式、点位分布及数量等。 8 1频率及观测周期。

7、9 变形预警值及预警方式。 10 仪器设备及其检校要求。 11 观测作业及数据处理方法要求。 12 提交成果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 13 成果质量检验方式。 14 相关附图、附表等。 3.3.3 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及观测应符合本 规范第 章的规定。变形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结构、形状和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点位应便于观测、易于保护,标志应 稳固。 3.3.4 建筑变形测量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及配套水准尺、全站仪、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系统 等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 期内使用。 2 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

8、, 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 3 作业时,仪器设备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 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 仪器设备应在其说明书给出的作业条件下使用,有关安 装、操作及设备维护等应符合其说明书的规定。 3.3.5 建筑变形测量应根据确定的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进行观 测。变形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的工程安全等级、变形 10 类型、变形特征、变形量、变形速率、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外界因 素影响等情况确定。 3.3.6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首 期(即零期)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测量。当相应两次观测数据的 较差不大于极限误差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变形测量

9、 的初始值,否则应立即进行重测。 3.3.7 各期变形测量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对不同期测量,宜采 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宜使用相同的测量 仪器设备。对于特等和一等变形观测,尚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 最佳观测时段并在相近的环境条件下观测。 3.3.8 各期变形测量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观测数据的记录存储; 同时应进行现场巡视,并应记录建筑状态、施工进度、气象和周 边环境状况以及作业中出现的有关情况。 3.3.9 当某期变形测量作业中,出现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 测时,应在备注中说明,并应及时通报项目委托方。 3.3.10 当按任务要求或项目技术设计,变形测量作业将要终止 时,若变形尚未

10、达到稳定状态,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并应 在项目技术报告中明确说明。 3.3.11 各期变形测量应进行数据整理和成果质量检查。最终项 目综合成果应进行质量验收。5 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1 一般规定 5. 1. 1 建筑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植围以外且位 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宜避开高压线。 5. 1. 2 基准点应埋设标石或标志,且应在埋设达到稳定后方可 开始进行变形测量。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 宜少于 7d 5. 1. 3 基准点应每期检测、定期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复测周期应视其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 筑施工过程中宜 2 月复测 次,

11、施工结束后宜每季度或每 半年复测 次。 2 当某期检测发现基准点有可能变动时,应立即进行复测。 3 当某期变形测量中多数监测点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或当 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立即进行 复测。 4 复测后,应按本规范第 5.4 节的规定对基准点的稳定性 进行分析。 5. 1. 4 基准点可分为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当需同时测定 建筑的沉降和位移或三维变形时,宜设置同时满足沉降基准点和 位移基准点布设要求的基准点。 5. 1. 5 当基准点与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 时,宜设置工作基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进行作业的地方,并应 设

12、置相应的标志。 2 每期变形测量作业开始时,应先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 行联测,再利用工作基点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5. 1. 6 基准点测量及基准点与工作基点之间联测的精度等级, 对四等变形测量,应采用三等沉降或位移观测精度;对其他等级 变形测量,不应低于所选沉降或位移观测精度等级。 5.2 沉降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2.1 沉降观测应设置沉降基准点。特等、一等沉降观测,基 准点不应少于 个;其他等级沉降观测,基准点不应少于 个。 基准点之间应形成闭合环。 5.2.2 沉降基准点的点位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仓库堆枝、水 惊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

13、振动区以及其他可能使 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 2 密集建筑区内,基准点与待测建筑的距离应大于该建筑 基础最大深度的 倍。 3 二等、三等和四等沉降观测,基准点可选择在满足前款 距离要求的其他稳固的建筑上。 4 对地铁、高架桥等大型工程,以及大范围建设区域等长 期变形测量工程,宜埋设 3 个基岩标作为基准点。 5.2.3 沉降工作基点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基点与基准点之间宜便于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 联测。 2 当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联测时,相关各点周围的 环境条件宜相近。 3 当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工 作基点宜与沉降监测点设在同一高

14、程面上,偏差不应超过 lOmm 。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在不同高程面上设置上下位 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 5.2.4 沉降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在冻土地 36 区,应埋至当地冻土线 O.5m 以下。根据点位所在位置的地质条 件,可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 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在基岩壁或稳固的 建筑上,可埋设墙上水准标志。 2 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 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 5.2.5 沉降基准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对兰等或

15、四等沉降观 测的基准点观测,当不便采用水准测量时,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 方法。 5.3 位移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3.1 位移观测基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平位移观测、基坑监测或边坡监测,应设置位移基 准点。基准点数对特等和等不应少于 个,对其他等级不应少 个。当采用视准线法和小角度法时,当不便设置基准点时, 可选择稳定的方向标志作为方向基准。 2 对风振变形观测、日照变形观测或结构健康监测,应设 置满足三维测量要求的基准点。基准点数不应少于 个。 3 对倾斜观测、挠度观测、收敛变形观测或裂缝观测,可 不设置位移基准点。 5.3.2 根据位移观测现场作业的需要,可设置若干位移工作基 点。位移工作基点应与位移基准点进行组网和联测。 5.3.3 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的位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5. 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埋设标石或建造观测墩。 2 应便于安置仪器设备。 3 应便于观测人员作业。 4 若采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方法观测,应符合本规范第 4. 6. 条的规定。 5.3.4 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标志的型式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等和一等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及工作基点,应建造具 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强制对中装置的 对中误差不应超过 O.lmm 2 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 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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