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19年春季《刑法诉讼法学》离线考核【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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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线作业考核刑法诉讼法学满分100分 作业答案100分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答案】: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实施鉴定、查询和冻结涉嫌犯罪的存款及汇款、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执行逮捕,有权决定和实施通缉。2. 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答案】:回避的理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

2、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3. 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是什么?【答案】: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

3、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所以一般的应该为2年。4.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中的“不加刑”?【答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是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为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为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依法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上诉制度,切实加强审判监督以及促进提高审判工作与检察工作质量等,均有重要作用与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2)有利于维护上诉和两审终审制度,使其真

4、正能发挥作用。(3)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5.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答案】: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的刑期非死刑、死缓的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再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判决、裁定。二、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 试论述逮捕的条件。【答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及为犯罪嫌疑人所为。这里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2)罪责条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能逮捕,如果罪行比较轻微,只能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一般来说不应当逮捕,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3)社会危险性条件。即有逮捕必要,是指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2. 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答案】: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既包括正在执行的,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而二审程序的对象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

6、裁定。 2、提起的理由不同 处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当然,如果原判错将有罪判为无罪而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

7、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二审法院不予受理。4、审理的法院不同 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而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5、量刑原则不同 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相当于重新审理,不论提起的主体如何,审理后量刑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既可加重,也可维持或减轻;而二审程序审理后的量刑,如果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须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维持原判或减轻刑罚,而不能加重刑罚。 6、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提交审判委

8、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构成提起主体;而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包括由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提出上诉。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1. 1997年4月3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王某盗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2月3日晚盗窃本乡村民徐某家现金2500元、衣服6套的犯罪事实,王某也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愿意退还赃款、赃物,要求法院给与从轻处理。法庭

9、审理结束,合议庭定于4月8日宣判。在宣判前两天,该乡村民丁某向人民法院举报了王某于1997年1月6日盗窃该乡水库活鱼600斤的犯罪事实。审判长接到举报材料后认为,明天他正好要去该乡调查别的案子,顺便将此案一起调查,于是叫陪审员一起下乡了解,获得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确实盗窃了乡水库的活鱼600斤,销得赃款2000元。为此,合议庭将原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增加盗窃活鱼600斤,获赃款2000元,对拟判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为5年。问:人民法院如此处理案件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本案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是错误的。首先,合议庭对王某盗窃活鱼的事实主动进行调查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10、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该规定说明,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虽享有调查权,但其调查权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只能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未起诉的事实则没有调查权。其次,公民对犯罪事实的举报不等于起诉,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起诉权。在检察院对案件未予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进行审判,更不能不经开庭直接宣判。最后,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审判长收到公民丁某的举报后,应将举报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补充起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定期宣判的案件,先予以宣判。人民检察院对王某遗漏罪行起诉后,人民法院再对漏罪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之后,人

11、民法院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以决定王某实际执行的刑罚。2. 被告人叶某,男,26岁,农民,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叶某被交付执行后,以其妻已怀孕9个月,父母年老多病,无人耕种田地等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对叶某的申请能否同意?【答案】:(1)监狱管理机关应驳回郑某的请求。(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第二,上述罪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本案中,郑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属于可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再者,郑某也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郑某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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