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训练培养治理规定》-(2016.5.31整理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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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条款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序号原规定拟规定备 注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

2、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说明:增加立法依据。2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安全、文明、礼让、守法驾驶意识及驾驶技能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

3、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修改说明:培养安全文明的高素质驾驶员是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的重要保障,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方面,是加强道路交通节能减排的重要环节,是推动道路运输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条件。而驾驶培训阶段是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养成的最关键时期,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和履行这种义务。3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4、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营,安全第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坚持便民利民。4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保留5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

5、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投资预警机制和风险告知制度。修改说明:驾培行业发展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最大的问题就是国家对驾培行业的用地限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国土、规划等部门,争取对驾培行业用地予以适当政策支持。公开市场供求状况,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培市场。新增条目第六条 鼓励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等多种自律组织,自律组织应当发

6、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修改说明:增加行业自律组织内容,目的是引导建立一业多会,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第二章 经营许可6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

7、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分级标准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三类。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

8、13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厅运字【2014】59号)。修改说明: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类,变为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分类。7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

9、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修改说明:驾培机构可以按照规模进行分级管理,但不能用级别限制其自主经营的范围,驾培机构具备相应车型的训练场等教学条件,就应予以许可,驾培机构可自主决定教练车数量规模、车型。删除本条。8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

10、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等相关业务。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厅运字【2014】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9第九条获得

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保留10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

12、员、学员、结合考核、教学质量、安全、教练车、设施设备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

13、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核制度、诚信承诺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建立包括残疾人驾驶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安全等保障制度。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增加对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相关制度要求。(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

14、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近五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未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

15、级以上技术职称国家四级及以上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文明驾驶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 职称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针对技能型人员的能力评价,均为非行政许可类的评价手段。教练员为技能型人员,不适合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去提要求,采用职业资格,针对性更强。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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