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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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侵权行为概述,2,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存在着广义说与狭义说两种观点。 狭义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应当以过错为核心确立,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3,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四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 英国学者福莱明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 美国学者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4,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该说主要是从违反

2、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将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 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5,三是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过错只是导致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 在法国,大多数学者通常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的规定,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 日本学说上认为:由其行为引起对他人的损害,以致发生赔偿责任的场合,称其行为谓不法行为。,6,四是致人损害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加损害于他人权利的行为。 我国台湾学

3、者史尚宽认为:”侵权行为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行为也。简言之,为加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违法行为。,7,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我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8,我国大陆学者定义,“侵权行为是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佟柔主编:民法概论1982。 “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

4、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发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2000。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不履行债务以外的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1998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王利明主编:民法2000。,9,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10,侵权行为的特征,侵

5、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是有过错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1,案例,甲乙非法姘居,后决定双双殉情。甲回家取来磷化锌,两人同时服用。后被发现甲经抢救脱险,乙死亡。乙死后留下三个未成年子女。乙的丈夫起诉要求甲赔偿经济损失。 甲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2,二、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关系,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例:甲于2003年2月14日持刀将乙砍伤,后被抓获。 甲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村委会协助法院强制执行,将甲的部分财产查封。甲酒后闯入村委会办公室,砸扩音器、玻璃、验钞机和电话机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00多元。 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

6、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13,如何区分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第一个标准,从违反义务的性质的角度来区分。 第二个标准,从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角度来区分。 第三个标准,从侵害对象的角度来区分。 第四个标准,从损害的后果上区分。,14,案例,某年10月10日23时许,原告蔡某乘坐被告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返回住宿的旅馆。在返回途中,出租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某市第三电车公司的18路无轨电车相撞,蔡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租汽车公司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18路无轨电车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载客出租车负次要责任。12月7日,出租汽车公司与第三电车公司达成协议:第三电车公司一次性付

7、给出租汽车公司轿车修理费和车内乘客受伤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8000元;今后车内乘客受伤事宜由出租汽车公司自行处理。12月20日,原告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赔偿诉讼,要求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15,三、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一)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人身权: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 (二)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 1.一般人格利益。 2.死者人格利益。 3.纯粹经济损失。 4.其他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6,四、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8、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直接责任行为主体即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四个 依法确认抗辩事由、赔偿标准,17,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侵权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是间接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根据法律具体规定 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18,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单独的一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

9、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9,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实施的作为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的,构成积极的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作为,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20,案例,北河公园的儿童游乐场有一动物形象的坐椅转盘,在半年前已经损坏,不能正常转动,经常发生转动中急停摔人的情况,但北河公园对该转盘一直没有进行修理,也没有采取任何其他防范措施。某星期日,陆磊带其5岁的儿子陆小磊到北河

10、公园游玩。当来到此转盘处时,陆小磊要坐转盘玩,陆磊于是就将陆小磊抱上转盘坐椅,并按顺时针方向使劲推动转盘。转盘转到约有一圈半时,突然急停,将陆小磊摔下,造成其小腿骨折。经送医院治疗,陆磊共花去医疗费近2000元。陆磊要求北河公园支付医疗费遭到拒绝,于是陆磊作为陆小磊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河公园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1,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自己加害行为即狭义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亲自实施的侵害他人绝对性质民事权利和受到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民事利益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承担责任。 准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物件或者而他人的举动或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如被监护人

11、、雇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物件等致人损害。 适用较严格的归责原则。,22,五、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念: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立法来看,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指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法条款,是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进行概括,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的条款。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发展过程 古代法时期 罗马法时期 法国法时期 德国法时期 当代法时期,23,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意义,简化立法 弹性大,包容性强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24,纯粹经济损失,1972年颁布的瑞典赔偿法第1章第2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经济损失是指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12、害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 英国学者认为:纯经济上损失在性质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也就是说,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形)损害没有关系。 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 王泽鉴 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损失。 王利明,25,诉讼闸门理论,是通常被提出来支持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排除规则的根本理由。 含义:在很多情形下,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非常具有偶然性,而受害人的范围难以确定,损失大小更是难以认定。若在这种情形的案件中允许纯粹经济损失获赔,一方面会引发无数诉讼以至使法院不堪重负,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对纯粹经

13、济损失施以普遍宽泛的责任将给被告过重的负担,由此有失公平。,26,丹宁勋爵:“如果对这种特殊风险的经济损失之主张予以支持,那么诉讼将永无终止。有些是正当的,但很多可能是夸大的,甚至是错误的。”,27,德国 纯粹经济损失未被列入德国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除了非常特别的情况外,德国法倾向于将所涉及的财产利益其留给合同法处理。 法国 法国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一般条款的保护之中,将是否违反一般条款作为判断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的根本依据。 英美 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采取了限制性的司法政策,仅在有限的情势下而通过类型化获得保护。 相比较而言,在美国法中,这一规则不是那么重要。,28,案例,2002

14、年5月13日,就在“五一”黄金周后,上海市方舟旅行社又接到了一单上海市最大的一家电力单位的“黄山三日游”的生意。于是方舟旅行社以团购的方式为其客户向东方航空公司购买了十张飞机票。旅行社的唐经理还挑选了最有工作经验的倪某作黄山团的导游。5月17日一大早,在领队倪某的带领下,旅行团一行10人赶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准备乘坐早晨7点整的一趟航班飞往黄山。他们在6点之前都到了机场办好登机卡。然而,由于航班延误,直到下午1点多钟,仍然不知道航班可以起飞的具体时间。于是,方舟旅行社不得不为旅客办理了立刻办理退票手续,取消了此次黄山之行。,29,续,按照方舟旅行社的说法,这次黄山之行,旅行社本来可以有4000

15、多元的利润。取消行程之后,旅行社不但失去了这笔可观的收入,而且还要向黄山电力旅行社支付一笔违约金。 于是,方舟旅行社向东方航空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但是东方航空公司认为,航班延误是由于它的机械故障。东航已经按照规定向每位乘客都提供了免费的食宿服务,而且对愿意退票的乘客给予了每人300元的赔偿。方舟旅行社的损失并不在他们的工作范围之内。 2002年8月,方舟旅行社将东方航空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履行承运合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元。,30,案例一:甲持订好的机票坐出租车前往机场,拟乘班机参加一个重要的商业活动,半路上,前方乙驾驶的车辆与丙驾驶的车辆都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而相撞,导致交通堵塞一个小时,甲赶到机场时已经错过航班故未能成行,甲因此丧失了重要的商业利益。甲可否向乙和丙主张赔偿?,31,案例二:甲公司聘请某著名歌手参加一演唱会,该歌手在赴会的路上被乙驾车撞伤住院三天,大量观众本为聆听该歌手而购票,现因该歌手未能演出而要求退回部分票款,甲公司为此蒙受经济损失数十万元。甲公司可否向乙请求赔偿该损失?,32,案例三:乙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而为丙上市公司出具了错误的财务报告,投资者甲因信赖该财务报告而大量买进丙公司股票,后丙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披露,丙公司股票价格大跌,甲损失惨重。甲可否要求乙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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