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世邦魏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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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一、为落实华海城(下称“该物业” )售后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营口市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华海城项目临时管理规约 (下称“本规约” )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二、物业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三、本规约对开发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

2、与本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一、该物业:华海城二、该物业座落:三、该物业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四、该物业建筑面积:约_万平方米五、该物业土地用途:住宅六、合法性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称“土地批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七、该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八、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本概况:“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指不为单个业主所有而为该物业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部位,及为该物业安装的且属该物业所有的各种机器、设备、仪器、装置等、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承重结构(该物业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 、屋顶、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通道、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照明灯具、电梯系

3、统、消防设备、消防设备、供水设备、化粪池、上下水管道、雨落水管、排水设备、保安监控设备、保安对讲设备、供电设备、通信设备、防排烟设备、后备电源设备、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服务区域的外围用的沟渠、水道、管道、电线、电缆、公用通告牌和其他机械设备等。以上所列的各类设施不论设置于何处,均属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一部分。九、其他配套设施:地下停车场等。第三章 释义在本规约中,下列评语的含义是(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一、 开发企业:营口华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2、业主:指拥有该物业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

4、人。3、物业服务企业:指按照下文第四章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即在前期由开发企业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依法通过招标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在业主大会成立会由业主依照其名下拥有该物业区域产权建筑面积多少作为权重进行投票,并以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当选原则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4、 “该土地”:是指根据上述土地批文发展之地段。5、 “能源费”:是指各业主及使用人在其自用房屋内按实际发生的势力、电力、燃气等能源费用,由各业主及使用人按计量表的数据据实缴纳。6、 “产权面积”:是指业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面积。7、 “单元”:指该物业内可以分割出售的部分,该部分的所有权及其占用的

5、土地使用权可与该物业内其他部分分开,并独门地进行转让。8、 “入伙通知”:指开发企业于该物业可以交付给各业主使用时发给各业主的入伙通知书。9、 “滞纳金”:是指该物业任何业主如果未能于到期日前支付其据本规约应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等,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有关的措施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按自应付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应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收取。第 4 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和变更1、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前,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企业依法通过招标而选聘。该物业开发企业委托物业公司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展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2、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企业作为招标人依

6、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2、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3、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由开发企业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3、开发企业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物业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撰写选聘方案应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在该物业内公告。4、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开发企业无法及时别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

7、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企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房产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示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用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第 5 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的权利1、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单元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委托经营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其拥有的物业单元(开发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各业主行使前前述权利时须明确地受本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单元给任何人使用,须就该使用人履行及遵守本规约的条款向其他业主负责。2、业主依法享有和承担其与开发

8、企业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所赋予的全部权利和义务。3、业主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就该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4、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该物业时气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依照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程根据其拥有该物业区域内产权单元面积多少作为权重行使投票权。5、业主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装修。6、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7、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2、业主的义务1、依照该物业房屋使用说明使用或委托他人使用其拥有的单元,并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合

9、法决议。2、业主应按开发企业向业主发的入伙通知书所载明物业交费之日起,承担其拥有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业主若有经司法程序确认的拒收所购物业理由的除外)3、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或相关借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按时缴纳水、电、燃气、供暖、中水等能源费以及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本规约和国家有关单位规定的其他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交。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单元时,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保证受让人和使用人签署承诺书及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5、应爱护

10、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业主的责任1、业主在该物业区域内不得有违用场所管理的行为:1.1 不得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安装(含窗内侧)任何雕塑品、遮蓬、防盗网(窗) 、花架、天线、旗杆、悬挂旗帜、横幅标语、广告牌、招牌、灯箱或其它任何饰物。1.2 不得擅自在天井、平台、屋顶、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1.3 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4 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位置、用途。1.5 不得损坏照明、消防设施

11、、水泵、配电室、避雷器、道路等共用设施、设备。1.6 不得制造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1.7 在没有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不举行庆典活动、葬礼、宗教仪式、舞会、音乐会、大型公众聚会或其它影响他人的活动(必要时须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 。1.8 不和在楼梯、通道或其它共用部位、沿街地方留置箱、物、家具垃圾等,妨碍通行。1.9 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携带危险物进入该物业区域,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明并从其安全管理。1.10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物体坠落危害他人。1.11 不得在该物业区域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该物业购买的保险全

12、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1.12 不得进行法律、行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2、业主在该物业区域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行为:2.1 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垃圾需要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及垃圾桶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时清运。2.2 严禁从窗户向外吐痰、乱抛垃圾、垃圾、杂物,对此类不文明行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业主或使用人负全部赔偿责任。2.3 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的,需恢复原样。2.4 不得在该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悬挂或晾晒任何物品,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除外。2.5 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应自觉隔离,病情严重的,应当

13、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采取防范措施,防治疾病蔓延。2.6 使用该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时应共同爱护,保持清洁,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搭、乱贴、乱写、乱画、张贴任何标语、告示或损坏共用设备设施,所造成损失概由责任方赔偿。2.7 业主或使用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水、气、烟、异味或其它物质的外溢,损害到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利益,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2.8 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3、业主在该物业区域内不得有违反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3.1 不得在其拥有的物业内进行违反法律的活动;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物业窝藏犯罪人员和脏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3.2 不得堵塞防火通道及门,不得破坏

14、一切消防设施和控制设施;楼层防火门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部门处理。3.3 如长期离开其所拥有的物业,应将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物业服务企业向其送达有关的通知、函件等,并检查水电煤气等设施已妥善关闭。3.4 不得未经许可办理相关手续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私设摊点经营。3.5 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3.6 不得于该物业商场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及违法禁用商品,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违者采取任何制止保证金的措施,包括追究其经济上及法律上的责任。3.7 不

15、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4、业主在该物业区域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规定:4.1 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4.2 该物业区域内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4.3 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该物业区域,应当严格遵守该物业区域的交通管理规则。4.4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应遵守的其他行为。5 有关装饰装修的规定:5.1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证得其同意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制定之装修守则及相关管理制度,业主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商应缴纳的装修保

16、证金标准为:_元/建筑平方米(总额不低于_元) 。装修完毕,装修商若无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验收通过九十天后,如数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5.2 装修商如有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扣保证金;装修保证金足以赔偿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该装修商应当在 7 日内补足。5.3 不得在所拥有物业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规定荷载的物品。在将重物(每平方米_超过公斤)搬进所拥有的物业之前,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搬进的专用机具和机械设备需要放置在适当的支撑物上,其安置应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足以防止震动或噪音滋扰其他业主,置办支撑(支座)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自理。5.4 通讯、有线电视、原始设计的给排水、电气管线、供热管道、燃气管道等,不得因所拥有物业的使用人的室内装修而改变位置或封闭,以免影响日后正常检修工作,因此引致的电器设备故障、水电供应中断,甚至导致财产损失,由责任者自行承担。5.5 遵守法律、法规及装修守则规定的遵守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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