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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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体 育 路 2 号 鸿 禧 中 心 A601-602 室电话:18680063388 邮箱:签订合同应注意的法律责任一合同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1书面形式(1)概念: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它形式二合同的内容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

2、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品质;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 要约(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承诺(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

3、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体 育 路 2 号 鸿 禧 中 心 A601-602 室电话:18680063388 邮箱: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的成立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资料电文形

4、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无效、撤销、变更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5、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

6、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体 育 路 2 号 鸿 禧 中 心 A601-602 室电话:18680063388 邮箱: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的风险防范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1)订立合同前应尽量的通过业务人员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

7、职调查。 (2)与企业的内部机构签订合同应谨慎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1)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

8、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除非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为慎重起见,其它人员签字的一定要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代理事务完成后,要及时收回授权,免使被授权人滥用权力。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3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

9、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模板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体 育 路 2 号 鸿 禧 中 心 A601-602 室电话:18680063388 邮箱:(1)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模板可以进行参照。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后,应尽量用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金额比较大的合同最好请律师把关。(2)口头变更合同后应

10、用书面形式确认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议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4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出卖人对于合同交货部分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作以下约定:“出卖人收货时,须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盖收货专用章,或由于下列人员之一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各人预留签名如下: 。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它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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