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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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股东共同出资,依法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2 公司的特征:人格性。 营利性 (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 (2 )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且有固定的内容,即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社团性 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以股东的结合为基础。除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的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这一本质属性。 有限责任性。3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股票与债券都是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由此可见,两者实质上都是资

2、本证券。从动态上看,股票的收益率和价格与债券的利率和价格互相影响,往往在证券市场上发生同向运动,即一个上升另一个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见得一致。这些,就是股票和债券的联系。 (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 )4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区别:公司的债权人与股份的持有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同;二者在权益方面不同;二者的出资方式不同;二者在期限方面不同公司股份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前募集,而股票的交付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债的募集与债券的交付,都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5.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法定资本制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

3、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6.资本三原则的内容和意义?A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指公司成立时候,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缴足,否则公

4、司不能成立。这种作法有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欺诈行为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浪费,也增加了公司运营成本 B.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资产,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防止公司盈利过度分配,影响公司业务发展 C.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章程规定和政府核准就不得随意变动.7.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所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

5、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8.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

6、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a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d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1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1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7、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5 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 ,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设立合运行中均可公开募股2 公司的成立条件1 有限责任公司a.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人以下)b. 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W )c.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d. 有公司名称e. 有公司住所2 股份有限公司a.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b.

8、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大道法定最低限额(500W)c.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d.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赤字事件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方式 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事由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福鼎的其他事项e. 有公司名称f. 有公司住所第二章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特

9、定权利与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承受者)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方法。担保的方式即担保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方法。可分为:1.法定担保与 约定担保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的要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抗辩权种类a、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b、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有中止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的权利又称不安抗辩权;c、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的履

11、行要求的权利。.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 (1)无效合同均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均具有确定无效性 (3 )无效合同均具有当然无效性 (4 )无效合同均具有自始无效性。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虽未犯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则订立合 同时没有履行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

12、3)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有赔偿损失一种。 第三章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竞争目的所为的行为,这表明其商业竞争性。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这表明其反商业道德性,体现了不正当竞争的本质。不正当竞争是有损其他经营者和客户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垄断:指经营者在一定的市场上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或进行排他性或实质性限制,有违公平竞争秩序的某种应受法律谴责的状态或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13、信息。商业混淆行为:指经营者对他人的商业标志进行不正当的相同或类似使用,致使他人的商品或营业活动产生混淆,而由此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任何企业只要出现结合和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就视为违法,应加以限制或禁止;合理原则是指企业的结合和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市场弊害时,才加以禁止或限制。2,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前者是指依照市场结构标准来进行反垄断规制,企业一

14、旦形成垄断性或限制竞争的市场结构,就视为违法,应加以限制或禁止。后者是指以企业的市场行为为标准来进行反垄断规制,一个或几个企业即便形成垄断性市场结构,也并不构成违法,只有该垄断性企业实施了滥用的行为,损害了竞争,才加以限制或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暴利价格;掠夺性定价;搭售;独家交易;拒绝交易;歧视待遇;瓶颈垄断(卡脖子协议 );强制交易;限制转售价格。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票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它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规制措施分为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行政垄断:也称行政

15、性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市场竞争的做法或行为。特征:1,从主体看,是行政机关和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涉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失业单位等组织,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社会组织等 2,从主观方面看,行政权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其行使应遵循合法、统一、精简、效能等原则。3,从客观方面来看,行政垄断表现为限制了市场竞争和经济活动,损害了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表现形态:1,限定交易的行政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2,强制企业垄断的行政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强制经营者从事非

16、法垄断行为。3,地区封锁的行政垄断行为;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商业资源在特定行政区的市场准入和区域间的市场流通。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的概念: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2.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1 )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2 )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 )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4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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