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护管理制度条款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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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护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监护人职责(一) 属地单位监护人职责1. 确认监护作业的票证办理齐全;2. 检查确认作业地点、内容、人员与作业票证填写内容相符;3. 检查确认作业现场工艺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到位;4. 监督作业单位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到位;5. 检查确认作业人员的入厂证、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证等相关证件;6. 检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用品;7. 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单位的违章作业,对于不听劝阻的作业单位有权停止作业;8. 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和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相关报警、人员疏散、救援,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操作卡进行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9. 作业结束

2、后与作业人员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确认。第二节 安全监护管理要求 第二条 安全监护范围(一) 按制度要求需安全监护的作业,包括:进入受限空间、挖掘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动火作业、放射性作业、管线/设备打开、带压堵漏、易燃易爆场所机动车辆进入;(二) 根据规程、规定其他应设监护人的作业(操作);第三条 监护主要内容(一) 动火作业1. 属地单位(1) 核查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条件提供情况;(2) 对动火周边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工作;(3) 在与动火地点有效半径内进行监护(作业交叉时可合并安排监护人);(4) 核查作业现场工艺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5) 与

3、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6) 核查动火点附近15m范围内的下水系统隔绝或封死;(7) 核查动火点附近设备设施完好,无泄漏;(8) 现场配备的灭火器、毛毡、消防蒸汽、氮气、皮带等消防设备设施应满足应急要求;(9) 核查施工作业用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于安全地点,远离火源10m以上;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放置间距必须大于5m;使用的设备设施有无破损;(10) 动火结束,检查作业现场火种消除情况。2. 作业单位(1) 在与动火地点有效半径内进行监护;(2) 核查作业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3) 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于安全地点,远离火源10m以上;氧气瓶

4、、乙炔瓶使用放置间距必须大于5m;(4) 核查施工用的设施工器具的完好和完整性,焊接设施完好,线路无破损,焊机接地可靠、防雨罩齐全;(5) 二次回路线搭接在焊件上;(6)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7) 氧气表、乙炔表经过校验,乙炔瓶安装阻火器,管卡固定胶管,胶管不得出现老化、开裂;(8) 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保持直立并有防倾倒措施;(9) 作业人员进行打磨、切割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面罩(眼镜);(10)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的动火)必须有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11) 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12) 动火结束,配合属地单位检查作业现场火种消除情况。(二) 受限空间1. 属地

5、单位(1) 核查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条件提供情况;(2) 核查工艺风险措施实施情况;(3) 监护人应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包括氧含量、可燃气体检测仪等),至少1个小时对作业空间进行一次监测,确保氧气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合格;(4) 确认和检查带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如储罐、卧式炉、干燥塔等,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切断电源等动力源;(5) 在人员出入口5米范围内并直视人员出入口、安全绳;保证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随时联络,必要时应配备对讲机;(6) 确认和检查切断与受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的盲板,出入口畅通无障碍物;(7) 核查应急设施的完好情况;(8) 核查作业人员数量。2. 作

6、业单位(1) 核查作业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2) 核查施工用工器具完整性和完好情况;(3)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应检查电源线路上锁挂签;(4) 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可靠的安全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作业人身上的安全绳进行沟通联络;(5) 防爆场所照明应符合防爆要求;(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应对进出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清点;(7) 核查施工机具设施未遗留在受限空间;(8) 协助属地单位进行受限空间动态气体检测,确保氧气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合格。(三) 高处作业1. 属地单位(1) 核查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条件提供情况;(2) 核查工艺风险措施落实情况;(3)

7、核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带的佩戴使用情况。2. 作业单位(1) 核查施工用工器具完整性和完好情况;(2) 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架子工证上岗作业;(3) 核查作业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4) 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内;(5) 作业前确认脚手架合格证合格有效;(6) 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7) 安全带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8) 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

8、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9) 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需在高处行走时,作业必须要有生命线和作业平台;(10) 禁止带人移动梯子;使用人字梯时应放置稳定,并有专人扶持;(11) 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12)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有明显警戒标志;(13) 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14) 进行高处动火作业,照明线、焊把线等电缆线不得搭接、缠绕在金属管架上;(15) 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

9、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四) 临时用电作业1. 电源接引单位(1) 负责作业单位临时用电的接引、拆除的施工监护;(2) 核查接引、拆除的作业人员持有电工作业证有效合规;(3) 核查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满足爆炸区域的分类要求;(4) 核查接引、拆除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做好安全措施;(5) 核查临时用电线路的耐压等级;(6) 核查临时用电的保护开关;(7) 核查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的漏电保护器;(8) 核查配电箱的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的锁具、防雨、防潮措施;(9) 核查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

10、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10) 核查配电箱与地面的垂直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11) 线路的架空和敷设符合安全要求;(12)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检查合格后,由监护人员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13) 负责对临时用电管理状况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2. 属地单位(1) 配合电源接引单位的监护人做好电源的接引和拆除;(2) 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满足爆炸区域的分类要求;(3) 核查电缆线路架空或敷设符合安全要求;(4) 电缆线路不得浸泡在水中;(5) 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

11、,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6) 监督作业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用电地点、用途。3. 作业单位(1) 核查用电负荷满足安全要求;(2) 核查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3)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4) 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5) 核查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保护罩齐全,不同场所应使用相应触电保护方式的手持工具;(6) 核查临时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

12、灯座和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7)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五) 挖掘作业1. 属地单位(1) 核查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条件提供情况;(2) 核查工艺风险措施落实情况;(3) 核查挖掘作业现场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通道施工时,应悬挂红灯警示。2. 作业单位(1) 核查作业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2) 核查施工用工器具完整性和完好情况;(3)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站立、走动;(4) 雷雨天气

13、,严禁进行挖掘作业;(5) 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有气体检测和相应的通风措施;(6) 对于挖掘深度在6m内的作业,应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7) 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 的作业,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并实施;(8)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应及时进行临边维护,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9)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10) 作业场所不具备进、出口条件的,应设置逃生

14、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11)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12) 按设计要求对开挖部分进行放坡、支护;挖掘设备工作范围内严禁站人;(13) 在沟、坑、洞等挖掘作业区域内合理设置相应的逃生通道;(14) 在挖掘作业现场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通道施工时,应悬挂红灯警示;(15) 施工过程中在基槽开挖时高差超过2m的,必须有防坠落措施;(16) 挖掘作业破马路若阻断道路的,应办理占道证,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17) 采用警示路障时

15、,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若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 度不得低于 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六) 管线/设备打开1. 属地单位(1) 核查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条件提供情况;(2) 核查工艺风险措施实施情况;(3) 需要打开的管线或设备必须与系统隔离,确认盲板图(表)、阀门开关状态等;其中的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清理合格应符合以下要求:系统温度介于-1060之间;已达到大气压力;与气体、蒸汽、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4) 核查防爆工具准备、使用;(5) 设置路障或警戒线,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6) 对打开含有高毒、剧毒物料等可能立刻对生命和健康产生危害的管线(设备)作业时,所有进入到受管线打开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应穿戴防毒个人防护装备。2. 作业单位(1) 核查作业风险措施落实情况;(2) 核查施工用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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