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传人:恋****泡 文档编号:87835136 上传时间:2019-04-1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广播电视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含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是指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活动。第三条【调整对象】本办法适用主体为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以下

2、简称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第四条【预算要求】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第五条【信息系统建设】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系统,拓展数据采集方式和服务渠道,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利用,提高广播电视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六条【管理体制】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制

3、定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在广播电视行业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组织全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任务,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组织建立、管理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含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统计公报;(五)组织培训中央和省级部门所属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第八条【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

4、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

5、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第九条【行业各单位职责】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电视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其它统计资料;(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第十条【主管部门分工合作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流程,内部联动、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6、开展。第十一条【行业各单位统计队伍建设要求】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第十二条【统计主体权利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享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利,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第三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第十三条【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修改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

7、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的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内容不得与全国性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内容重复。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广播电视专项统计调查。全国性的广播电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含大数据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性广播电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机构备案后实施。专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与全面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第十五条【行业各单位统计

8、工作总体要求】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机构、人员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报表任务和其它专项统计调查任务,并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检查工作。第十六条【行业各单位统计工作责任制】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原则,建立、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单位相关人员依据职责承担如下责任:(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第一责任;(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主要责任;(三)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直接责任。第十七条【行业各单

9、位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在指定时限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正。第十八条【行业各单位负责人特殊要求】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九条【行业各单位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统计

10、资料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由相关职能机构分口负责,综合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第二十条【主管部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后,对社会公布。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数据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地方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本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后,对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统计

11、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二条【统计档案制度】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数据文件的保管、调用、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统计信息咨询】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励处罚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三)统计原始记录与台帐建立管理情况;(四)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五)统计资料的使用与公布情况;(六)其他与统计工作

12、有关的情况。第二十五条【考核奖惩】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奖惩。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统计工作奖惩制度。第二十六条【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表扬】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基层广播电视统计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表扬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考评、推荐所辖基层(处级以下)广播电视统计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第二十七条【优秀集体条件】全国基层广播电视统计工作优秀集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依法统计。认真贯彻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重视统计工作。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认

13、真执行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按时完成年度统计工作总结。(三)工作完成较好。能够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统计报表报送,数据填报完整、准确率高,报表签字、盖章和分析说明等材料齐全。(四)注重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认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统计业务学习,致力提升本地区、本单位统计人员队伍素质和数据分析解读能力。(五)积极开展服务。积极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统计分析、调研等工作,及时向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能够跟踪行业发展重点和热点开展统计分析,分析内容和数据解读达到一定广度深度。第二十八条【优秀个人条件】全国基层广播电视服务统计工作优秀个人应当符

14、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得到群众认可;(二)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统计法规、统计政令,坚持依法统计、独立统计,严格执行国家和部门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三)业务素质较强。熟练掌握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熟悉相关统计指标及概念解释,统计范围、口径把握准确。具备较强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对报表数据进行深入解读;(四)工作成绩优秀。能认真、细致、扎实做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所负责的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完整;(五)在广播电视统计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

15、应的法律责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三)扣压、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强令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的;(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涉外统计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广播电视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1月27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2016年5月4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修订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7号)同时废止。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